渝府办发〔2018〕1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2:28: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结构,完善工作程序,增强科技奖励的导向性、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促进我市自主创新中的激励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要求,围绕全市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市市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服务发展大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更好调动全市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奖励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我市科技奖励制度。


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宁缺勿滥,改革完善我市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1.实行提名制。


取消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奖励申报制度,建立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规范和简化提名程序,不再受理自荐。提名者承担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主体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提名专家、提名机构和部门的资格管理、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市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一项,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完善以科技创新质量和贡献价值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二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三等奖。三大奖授奖总数每年不超过150项。改变现行各专业领域奖励指标与受理项目数量挂钩的做法,根据全市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三等奖的授奖数量。


3.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4.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网络评审专家、学科(专业)组评审专家、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等履行对候选成果项目(或个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作用。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5.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6.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发挥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重庆市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7.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使用市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虚假或夸大事实的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配套奖励,着力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二)引导市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除市政府设立的市科学技术奖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属各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设奖项的应及时清理并取消。


(三)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鼓励面向全国、面向国际化发展,逐步培育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市科技局网站将社会力量设奖名单向社会公开,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奖励活动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三、组织实施


(一)除市科学技术奖外,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学技术奖由各设奖单位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自行清理并取消。被清理和取消的奖项如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应加快推动有关设立依据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二)由市科技局、市司法局负责修订完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科技局负责修改完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落实。


(三)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关于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问题,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奖相关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重庆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相关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重庆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布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6类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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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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