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切实加强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扶贫项目选择不精准、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项目随意变更、资金长期闲置、贪污挤占挪用等问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实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类扶贫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是指通过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及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在全市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的贫困农村实施的路、水、房、电、讯、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扶贫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领导责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扶贫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政府审查、区县审批。区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指导乡镇(含街道,下同)制定三年脱贫攻坚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县扶贫部门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报市扶贫办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扶贫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并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五条 扶贫项目招标投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区县发展改革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时,明确由所在乡镇或本区县相邻乡镇共同组建项目法人;乡镇管理能力不足或国家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可由区县政府统一组建的政府公共投资集团作为项目法人。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可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个别项目无法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的,也可经集体决策,在区县政府统一建立的承包商备选库随机公开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确实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备选库随机抽取承包商的特殊项目,可经相应管理层级集体决策并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后,择优确定质量、品牌、信用好的承包商,并报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相关项目的大宗原材料采购及设计、监理,区县政府可委托本区县政府公共投资集团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区县政府要对备选承包商库实行动态管理,满足入库条件的适时纳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清除出库,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七条 国家政策明确由村民自主实施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服务,对大宗原材料采购及设计、监理等,可采取打捆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八条 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或者乡镇政府原则上在60日内组织项目实施。除受季节性农事活动或者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未开工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收回资金,由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期内未使用完成的资金,按规定收回用于其他扶贫项目。确需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重新申报。
第九条 扶贫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方案及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启动和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分包、转包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作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区县项目计划下达单位批准。项目投资变更超过概算总额10%的,须报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扶贫项目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重心下移、创新机制,做到日常监管不间断、无缝化、全覆盖。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干部、村组干部、群众代表(扶贫义务监督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组成的扶贫项目监督小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要通过“飞行”检查的方式,对扶贫项目实行全覆盖检查。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切实增强监管实效。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负责扶贫项目的自查验收,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检查和竣工验收,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巡查。项目法人组织承包商、村委会(仅对村民自建项目)经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检查验收。竣工结算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由区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或经乡镇政府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经行业主管部门层层转拨。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启动后,经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直接拨付30%-5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由项目法人单位申请、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拨付50%-80%的进度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项目资金的5%拨付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由乡镇政府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故意拖延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资金拨付、竣工决算、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要通过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及时动态向社会公开,做到全程公开透明。线上公示应全程留痕,长期公开。线下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将扶贫项目作为扶贫领域巡视、督查、审计、检查的重点内容。全市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扶贫、财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应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整改和处理。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加大失职失责问题追责问责力度。涉嫌违纪违法的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扶贫项目承包商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文件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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