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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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市台办  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给予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与重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重庆居民同等待遇,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要求,依据《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台湾同胞在重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重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来重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在投资、税收等方面与重庆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税务局)


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设在重庆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税务局)


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重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可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和重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享受与重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重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可作为国家和重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重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重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重庆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利用发行公司债劵进行融资。支持注册地在重庆的台资企业依法到重庆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为台资企业非公开发行、转让企业股票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证监局)


6.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7.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登记机关派专人对其进行跟踪指导服务,优化登记手续,自受理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8.台资企业与重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重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台资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批准可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和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等情况,可灵活设定10-5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对符合规划的堆场、仓储等项目以及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以租赁方式供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长期租赁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9.积极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设立工作,鼓励台资企业向重庆转移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鼓励台资企业参与重庆“三大攻坚战”和“八项行动计划”,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同等享受重庆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1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补助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支持重庆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积极支持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台办、市财政局)


1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在重庆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台湾征信机构可与重庆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支持台资银行重庆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满足征信需求。直接向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


1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重庆设立企业时以人民币作为资本注册金。支持台湾同胞将在重庆就业获取的以人民币结算工资汇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13.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台资银行可与重庆有关银行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重庆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14.将台资企业纳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服务范畴,积极为因紧急商务活动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台资企业人员开通“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对台资企业较集中地区定期开展上门走访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5.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在重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


16.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与重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


17.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渝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18.积极协助在重庆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与重庆科研人员、文艺工作者享受同等政策。有关部门向其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文化委、市社科联)


19.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同胞在重庆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与重庆市民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在重庆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个人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渝台文化项目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鼓励台湾同胞结合重庆抗战遗址、大足石刻等优秀文化遗产开展文化交流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牵头单位:市文化委;配合单位:市教委)


20.积极协助在重庆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奖励项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参加同行业的评定、评比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杰出青年企业家等重庆各级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支持台湾同胞参与重庆市内各级文化类奖项的评选。(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文联)


21.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重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台湾同胞参与重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委)


22.鼓励重庆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鼓励合拍剧在黄金时段播出,推动电影发行机构对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不作数量限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委)


23.放宽渝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办理在重庆制作电影、电视剧相关手续。落实取消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收费。协助缩短渝台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文化委)


24.建立台湾图书进口业务绿色通道,支持简化进口审批流程。支持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文化委;配合单位:重庆海关)


2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重庆经济、文化、科技、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鼓励涉及渝台交流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渝台经济、文化、科技、艺术等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26.支持台湾地区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来重庆设立办事机构和开展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7.支持鼓励渝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科学技术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化委)


28.创新渝台合作办学模式,支持重庆高校与台湾高校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中华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究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市教委)


29.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继续办好“重庆·台湾周”等品牌活动,对台湾地区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台办)


30.支持台湾同胞同等享受重庆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台湾同胞在重庆创办各类文化企业,和重庆文化企业同等享受文化产业政策。(牵头单位:市文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1.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重庆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实习方面


32.积极协助在重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1年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3.建立渝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重庆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联合培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4.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供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将台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并参照重庆生源毕业生给予同等待遇,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5.在重庆生活、工作、学习的台湾同胞的子女可在本市按就近原则申请就读中小学,与重庆居民子女同等交费并享受中考降分录取政策;可按照国家规定报考大陆高等学校。(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渝就业创业方面


36.在重庆的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重庆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由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吸纳实名登记离校2年内未就业台湾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组织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企业,在其与聘用的台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后,按规定给予定向就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7.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重庆市重点人才项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工商联)


38.加快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升级服务工作,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工商联)


39.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重庆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并为其提供相应支持。(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团市委)


40.在重庆就读的台湾学生可参加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可成为注册志愿者参加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可申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责任单位:团市委)


41.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在重庆获得大陆医师资格,也可在重庆办理短期行医资格,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支持台湾同胞在重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在重庆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2.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来重庆投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3.鼓励台湾青年来重庆创业就业,可申请“青创培训”等帮扶项目,参加青年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入驻重庆各类青创空间,挂牌重庆青年创新创业板。(责任单位:团市委)


44.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重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证监局)


45.鼓励重庆高校积极引进台湾高水平专家从事专业学科教学或开展科研合作。鼓励取得资质的台湾教师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来重庆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重庆任教或从事科研期间享受重庆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委)


46.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重庆创办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7.台湾同胞来重庆创业,以其拥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高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8.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台湾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来重庆创业,可申请个人最高10万元(人民币,下同)、合伙经营实体最高75万元、小微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重庆高校在校台湾大学生可参加GYB(创业意识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关于台湾同胞在渝居住生活方面


49.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商户与中国银联及重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合作,督导重庆有关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业务许可范围加强与台湾商户业务合作,多措并举满足台湾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移动支付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50.支持在重庆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重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凡涉及台湾同胞利益相关的社区事务,邀请台湾同胞参与协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台办)


51.在重庆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参与社会管理,列席重庆各级政协会议,受邀担任警风监督员,加入重庆市青年企业家协会、重庆市青年商会、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团市委)


52.台湾同胞在重庆申请公租房享有重庆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53.逐步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在重庆享有同等法律效用,并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件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4.台湾同胞在重庆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享受与重庆居民同等保险待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台胞配偶,回重庆再就业时,可将其以前不同时段在重庆缴纳的社保按规定进行转移合并。(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5.在重庆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凭借台胞证可享受重庆居民同等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全市10家三甲医院为对台湾同胞医疗服务定点医院(特需门诊)。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56.台湾同胞可在重庆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民宿登记住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7.年满60周岁的台湾同胞,在重庆公园、旅游景区可半价购买门票,年满65周岁的台湾同胞在重庆公园、旅游景区可免门票游览。在重庆居住1年以上的年满70周岁以上台湾同胞可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相关优惠。(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委)


58.在市台办设立联系窗口,为在重庆的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在定点医院开设紧急救助“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台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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