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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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全域旅游发展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加快全市全域旅游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点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推进融合发展,创新产品供给


(一)推动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和商贸业融合发展。


1.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旅游小镇、风情县城以及城市绿道、慢行系统,支持旅游综合体、主题功能区、中央游憩区等建设。依托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传统村落,探索名胜名城名镇名村“四名一体”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旅发委、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2.利用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工业历史遗迹等开展工业旅游,发展旅游用品、户外休闲用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积极发展商务会展旅游,完善城市商业区旅游服务功能,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时尚性、实用性、便携性旅游商品,增加旅游购物收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文化委、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二)推动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融合发展。


3.大力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培育田园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发展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众筹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业态,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美丽休闲乡村。(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4.积极建设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发展“森林人家”“森林小镇”。科学合理利用水域和水利工程,发展观光、游憩、休闲度假等水利旅游。(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三)推动旅游与交通、环保、国土、气象融合发展。


5.加快建设自驾车房车旅游营地,推广精品自驾游线路,打造旅游风景道和铁路遗产、大型交通工程等特色交通旅游产品,积极发展邮轮游艇旅游、低空旅游。开发建设生态旅游区、天然氧吧、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气象公园以及山地旅游等产品,大力开发避暑避寒旅游产品,推动建设一批避暑避寒度假目的地。(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四)推动旅游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融合发展。


6.充分利用科技工程、科普场馆、科研设施等发展科技旅游。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发展红色旅游,积极开发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等研学旅游产品。科学利用传统村落、文物遗迹及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文化场所开展文化、文物旅游,推动剧场、演艺、游乐、动漫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开展文化体验旅游。加快开发高端医疗、中医药特色、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大力发展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航空运动、健身气功养生等体育旅游,将城市大型商场、有条件景区、开发区闲置空间、体育场馆、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连片美丽乡村打造成体育旅游综合体。(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教委、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五)提升旅游产品品质。


7.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旅游产品文化含量。(责任单位:市文化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族宗教委、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8.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和新科技装备,提高旅游产品科技含量。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无害化处理等生态技术,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旅游开发生态含量。(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能源局、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委、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9.大力推进旅游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旅游创客行动,建设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促进旅游领域创业和就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培育和引进有竞争力的旅游骨干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落实中小旅游企业扶持政策,引导其向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形成以旅游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扶贫办、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旅游服务,提升满意指数


(七)以标准化提升服务品质。


10.完善服务标准,加强涉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规范服务礼仪与服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塑造规范专业、热情主动的旅游服务形象。(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


(八)以品牌化提高满意度。


11.按照个性化需求,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和服务承诺制度,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名录,推出优质旅游服务品牌,开展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不断提高游客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九)推进服务智能化。


12.涉旅场所实现免费WiFi、通信信号、视频监控全覆盖,主要旅游消费场所实现在线预订、网上支付,主要旅游区实现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实时信息推送,开发建设咨询、导览、导游、导购、导航和分享评价等智能化旅游服务系统。(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十)推行旅游志愿服务。


13.建立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站,制定管理激励制度,开展志愿服务公益行动,提供文明引导、游览讲解、信息咨询和应急救援等服务,打造旅游志愿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文明办、各区县政府)


(十一)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14.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权益保护,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明确用人单位与导游的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持续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全面开展导游培训,组织导游服务技能竞赛,建设导游服务网络平台,切实提高导游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基础配套,提升公共服务


(十二)扎实推进“厕所革命”。


15.加强规划引导、科学布局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公厕管理维护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对“厕所革命”的支持力度,加强厕所技术攻关和科技支撑,全面开展文明用厕宣传教育。在重要旅游活动场所设置第三卫生间,做到主要旅游景区、旅游线路以及客运列车、车站等场所厕所数量充足、干净卫生、实用免费、管理有效。(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爱卫办、市交委、市文明办、各区县政府)


(十三)构建畅达便捷交通网络。


16.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新建或改建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优化旅游旺季以及通重点客源地与目的地的航班配置。改善公路通达条件,提高旅游景区可进入性,推进干线公路与重要景区连接,强化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服务保障,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打造具有通达、游憩、体验、运动、健身、文化、教育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鼓励在国省干线公路和通景区公路沿线增设观景台、自驾车房车营地和公路服务区等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向集交通、旅游、生态等服务于一体的复合型服务场所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交委、市旅发委、重庆高速集团、各区县政府)


(十四)完善集散咨询服务体系。


17.继续建设提升景区服务中心,加快建设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在商业街区、交通枢纽、景点景区等游客集聚区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效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与服务。(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交委、市气象局、各区县政府)


(十五)规范完善旅游引导标识系统。


18.建立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的旅游引导标识体系,重点涉旅场所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城管委、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共建共享


(十六)加强资源环境保护。


19.强化对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的保护,依法保护名胜名城名镇名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规划建设管控,保持传统村镇原有肌理,延续传统空间格局,注重文化挖掘和传承,构筑具有地域特征、民族特色的城乡建筑风貌。倡导绿色旅游消费,实施旅游能效提升计划,降低资源消耗,推广使用节水节能产品和技术,推进节水节能型景区、酒店和旅游村镇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十七)推进全域环境整治。


20.积极开展主要旅游线路沿线风貌集中整治,在路边、水边、山边、村边开展净化、绿化、美化行动,在重点旅游村镇实行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和垃圾污水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全面优化旅游环境。(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委、各区县政府)


(十八)强化旅游安全保障。


21.组织开展旅游风险评估,加强旅游安全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警示、宣传、引导,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政府救助与商业救援相结合的旅游救援体系。加强景点景区最大承载量警示、重点时段游客量调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景区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玻璃栈道等设施设备和旅游客运、旅游道路、旅游节庆活动等重点领域及环节的监管,落实旅行社、饭店、景区安全规范。完善旅游保险产品,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旅发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重庆银监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地震局、重庆海事局、各区县政府)


(十九)大力推进旅游扶贫和旅游富民。


22.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通过资源整合积极发展旅游产业,健全完善“景区带村、能人带户”的旅游扶贫模式。通过民宿改造提升、安排就业、定点采购、输送客源、培训指导以及建立农副土特产品销售区、乡村旅游后备箱基地等方式,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收入。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旅游资源普查,完善旅游扶贫规划,指导和帮助深度贫困地区设计、推广跨区域自驾游等精品旅游线路,提高旅游扶贫的精准性,真正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受益。(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旅发委、市农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23.树立“处处都是旅游环境,人人都是旅游形象”理念,面向目的地居民开展旅游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居民旅游参与意识、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旅游惠民便民服务,推动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免费开放。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旅游服务。(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五、实施系统营销,塑造品牌形象


(二十一)制定营销规划。


24.把营销工作纳入全域旅游发展大局,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树立系统营销和全面营销理念,明确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加强市场推广部门与生产供给部门的协调沟通,实现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无缝对接。制定客源市场开发规划和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入境旅游营销。(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二)丰富营销内容。


25.进一步提高景点景区、饭店宾馆等旅游宣传推广水平,深入挖掘和展示地区特色,做好商贸活动、科技产业、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特色企业、知名院校、城乡社区、乡风民俗、优良生态等旅游宣传推介,提升旅游整体吸引力。(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三)实施品牌战略。


26.着力塑造特色鲜明的旅游目的地形象,打造主题突出、传播广泛、社会认可度高的旅游目的地品牌,建立多层次、全产业链的品牌体系,提升区域内各类旅游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四)完善营销机制。


27.建立政府、行业、媒体、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整体营销机制,整合利用各类宣传营销资源和渠道,建立推广联盟等合作平台,形成上下结合、横向联动、多方参与的全域旅游营销格局。(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创新营销方式。


28.有效运用高层营销、网络营销、公众营销、节庆营销等多种方式,借助大数据分析加强市场调研,充分运用现代新媒体、新技术和新手段,提高营销精准度。(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六、加强规划工作,实施科学发展


(二十六)加强旅游规划统筹协调。


29.将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由当地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七)完善旅游规划体系。


30.编制旅游产品指导目录,制定旅游公共服务、营销推广、市场治理、人力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规范有效的规划体系。(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八)做好旅游规划实施工作。


31.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规划应制定实施分工方案与细则,建立规划评估与实施督导机制,提升旅游规划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


(二十九)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


32.加强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各级旅游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旅游规划与产业促进、旅游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旅游营销推广与形象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与资金管理、旅游数据统计与综合考核等职责。发挥旅游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完善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健全旅游诚信体系。(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编办、各区县政府)


(三十)加强旅游综合执法。


33.建立健全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涉旅领域执法检查。加强旅游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促进旅游部门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旅游执法专业化和人性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三十一)创新旅游协调参与机制。


34.强化全域旅游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旅游联席会议、旅游投融资、旅游标准化建设和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三十二)加强旅游投诉举报处理。


35.建立统一受理旅游投诉举报机制,积极运用“12301”智慧旅游服务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及政务APP、微信公众号、咨询中心等多种手段,形成线上线下联动、高效便捷畅通的旅游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反馈机制,做到及时公正,规范有效。(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三十三)推进文明旅游。


36.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全面推行文明旅游公约,树立文明旅游典型,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促进文明旅游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八、强化政策支持,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37.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鼓励地方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充分依托已有平台促进旅游资源资产交易,促进旅游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积极引导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各类旅游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三十五)强化旅游用地保障。


38.将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向旅游领域倾斜,适度扩大旅游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三十六)加强旅游人才保障。


39.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重点人才支持计划。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适应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有条件的区县应积极推进涉旅行业全员培训。鼓励规划、建筑、设计、艺术等各类专业人才通过到基层挂职等方式帮扶指导旅游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三十七)加强旅游专业支持。


40.推进旅游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推动旅游科研单位、旅游规划单位与国土、交通、住建等相关规划研究机构服务全域旅游建设。强化全域旅游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环境氛围。增强科学技术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旅游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旅发委、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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