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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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办发〔2018〕4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2年2月22日发布的:渝府发〔202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5日
 







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和重庆市“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四山”管制规定)、《重庆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构筑绿色屏障摆在首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和“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要求,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全面整改。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退出;对“四山”管制规定发布后批准的采矿权完成分类处置。

(二)突出问题导向。对“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清单和重庆市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发现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做到立查立改、严肃查处,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属国有企业是其所属矿山企业矿业权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二)协作联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多措并举、形成合力,确保完成矿业权退出工作任务。

(三)分类处置。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和“四山”管制规定发布后批准的采矿权,不能通过调整矿区范围等方式退出的,应纳入2018年关闭计划。其中,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范围重叠的采矿权,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须保留的地热、矿泉水等矿业权,由区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调出“四山”禁建区范围。

(四)定额补偿。整体退出的探矿权由市级财政资金补偿。属市级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由市、区县分别给予补偿。其中,市级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统筹,煤矿矿业权退出按照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标准执行,整体退出的探矿权和关闭退出的非煤矿山定额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具体补偿标准和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商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区县补偿政策和资金由区县政府制定并统筹;已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名单的,不再重复享受定额补偿。属区县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由区县政府制定补偿政策并保障经费。

(五)退还价款。通过关闭方式退出的采矿权,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参照关闭煤矿退还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办法予以退还;通过调整矿区范围退出的采矿权,其占用资源储量减少部分对应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可以申请退还。

探矿权已转采矿权并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规定补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在注销采矿许可证时按实际动用资源储量核定征收。

四、退出方式

(一)调整矿区范围。通过调整矿区范围等方式,矿业权仍具有勘查、开采价值的,应变更相应许可证,退出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

(二)关闭注销。矿业权纳入各区县政府关闭计划的,矿山闭坑后,按规定注(吊)销相应证照,退出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

五、时间要求

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清单的矿业权,按照立查立改要求,由县级以上环保、林业、农业、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立即停止勘查、开采活动;矿山停产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2个月内撤出设施设备,3个月内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验收,12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

六、实施步骤

(一)县级以上环保、林业、农业、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矿业权人停止自然保护区或“四山”管制区内勘查、开采活动。

(二)区县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制定“一矿一策”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按调整矿区范围方式退出的,由矿业权人提交调整矿区范围申请资料,办理相应许可证变更登记等手续;采矿权按关闭注销方式退出的,由采矿权人提出关闭申请,区县政府按退出时限发布关闭公告、印发关闭文件。

(四)矿业权人撤出自然保护区或“四山”管制区内生产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五)整体退出探矿权和关闭退出采矿权的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相应证照注销手续。

(六)各区县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申报整改销号,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矿山退出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七)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申请办理退还价款。

(八)验收合格的矿业权人申请补偿,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补偿资金。

“绿盾2017”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清单涉及非法勘查、开采活动的,由区县政府按照法定权限依法查处并责令非法行为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区县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整改销号,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复核。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的组织领导,确保矿业权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负责全面推进矿业权退出工作,建立进展信息每月报送、矛盾问题及时调度的工作制度,定期督查检查工作进展。

(三)明确职责。各区县政府要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定矿山退出实施方案,制定补偿和转产扶持政策,落实相应补偿资金。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定所属矿山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指导和协调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包括矿业权清理、勘查和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或注(吊)销、打击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加强对各区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技术支持,组织市级检查、验收、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退还、整改销号、通报矿业权退出情况等工作。

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分别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矿业权整改销号工作,包括依法责令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矿山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设施设备,共享自然保护区调整变化情况,参与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规划局负责配合指导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四山”管制规定实施后批准的采矿权退出整改工作,包括依申请开展“四山”管制区调整审查和上报工作,加强规划执法,及时共享“四山”管制区域范围变化情况,参与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包括监督非煤矿山停产和设施设备撤出并开展安全检查,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或注(吊)销,打击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行为,参与非煤矿山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包括监督煤矿停产和设施设备撤出并开展安全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或注(吊)销,打击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行为,牵头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煤矿退出和市级检查验收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指导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加强矿山的供用电管理,停止对关停矿山的供电,撤除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设施,参与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收缴关闭矿山的火工用品,注销民营爆破作业许可证(非经营性),维护关闭矿山工作秩序,参与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财政局负责矿业权退出市级资金筹集,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管理、依法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打击查处违法竞争行为。

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包括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制定“一矿一策”矿山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审查矿山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参与市属国有矿山市级检查验收和抽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关闭矿山企业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按规定落实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安置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协助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关闭矿山企业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救助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所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帮扶工作。

市信访办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属事责任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做好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四)强化管控。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审批,禁止新批矿业权,自然保护区内矿山许可证到期一律不得批准延续;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退出矿山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退出矿山的复核验收和非法勘查开采行为查处的监督检查。

附件: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验收规定


 



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验收规定

 



一、验收主体

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矿业权退出验收主体;市属国有企业是其所属矿山企业矿业权退出验收主体。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对区县审批矿业权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市级审批矿业权退出验收结果进行复核。

二、验收时间

通过调整矿区范围方式退出的,在变更采矿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通过关闭注销方式退出的,在印发关闭文件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程序

通过调整矿区范围方式退出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矿山企业退出工作进度,向区县政府提请验收;通过关闭注销方式退出的,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政府印发关闭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向区县政府提请验收。市属国有矿山由市属国有企业在市政府印发关闭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验收。

区县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组成验收工作组(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由验收工作组成员、企业负责人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存档备查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按上述流程重新验收。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复核或随机抽查。复核或抽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改。

四、验收标准

(一)调整范围退出。

1.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的生产建设活动。

2.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已撤除。

3.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内的井筒封堵或填实,矿山位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的范围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矿区范围、生产许可证范围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已无重叠。

(二)关闭注销退出。

1.停止生产建设活动。

2.停止生产供电、供水。

3.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4.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封堵或填实矿井井筒,矿山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因矿山企业主体灭失未开展治理恢复的要书面说明情况)。

5.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6.地下矿山在井口正面位置、地面矿山在矿区开采区域设立醒目关闭标识牌。

7.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8.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可待处理完成后及时注销,验收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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