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3:25: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8〕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等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把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主动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中的信息均应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充分利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信息集中、有效归集,多渠道、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中,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一)突出公开重点。


1.工程建设领域。


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各区县政府)


征收土地信息: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通告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政府)


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公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


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有关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


住房保障信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公开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矿业权出让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项目信息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3.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4.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二)落实公开主体。


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中凡是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由审批单位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由审批单位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三)集中归集信息。


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载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两个数据库,全市所有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归集到两个数据库中。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项目公开范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标准,主动提供数据接口,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实时归集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同时,与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所有信息归集后,由各公开主体根据信息公开原则,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统一向各类公开渠道及时发布信息。


(四)拓展公开渠道。


以政府网站为主要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推动将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


三、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的指导,制定统一数据标准,细化公开范围、工作措施等。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指导监督辖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房管、规划、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税务、商务、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考核力度。


市政府办公厅将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各区县政府要把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对辖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


(三)完善监管措施。


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政府要定期对辖区各部门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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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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