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3:25:3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同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市人口状况、职业特点等开发多样化、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保障性强、安全性高、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鼓励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积极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税收递延方式调动广大群众自愿参保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扩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探索发展特殊群体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发展涵盖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护理保险等在内的综合保险保障产品。持续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保险全覆盖。全面推广以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孝老安康工程”,力争形成全市统一承保规则和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率达60%以上。


二、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发展企业(职业)年金。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职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设计、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制定完善我市职业年金配套实施制度,支持具有资格的商业保险机构成为新建职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受托机构。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群和范围,放宽我市国有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条件,到2020年,我市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增强在渝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制定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套文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的前提下,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具体服务工作。全面推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大力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院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持续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


三、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投资我市养老服务产业,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运用现代科技,创新管理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条,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投资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各类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推进商业养老保险与我市养老服务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探索以公私合作、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机构投资运营,服务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我市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实施。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进一步建立完善保险资金与我市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积极吸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智能化新兴产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为我市“三大攻坚战”“八项行动计划”提供资金支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利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等政策优势依法合规有序开展境外市场投资。


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支持其进行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进一步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引进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设立养老事业部、养老发展中心等部门开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加大体制机制和服务产品创新力度,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进一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现有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五、完善保障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我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落实好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社区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研究探索城乡特困供养老人、优抚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完善支持政策。


六、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防范投资运用风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严格执行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参与经办管理业务以及投资养老服务业等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规行为,营造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老龄委办、市国税局等共同参与,建立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工作市级协调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安排,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促进我市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进度要求


1


完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老龄委办、市国税局


持续推进。


2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


重庆保监局


市金融办


持续推进。


3


积极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重庆保监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按保监会进度落实。


4


探索发展特殊群体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市老龄委办、重庆保监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持续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保险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达60%以上。


5


推动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发展企业(职业)年金


市人力社保局、重庆保监局


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地税局


到2020年,我市企业(职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与我市经济地位相匹配,力争年金资产规模大幅提升。支持具有资格的商业保险机构成为新建职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受托机构。


6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市人力社保局、重庆保监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持续推进。


7


全面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市民政局


重庆保监局


持续推进。


8


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投资我市养老服务产业


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持续推进。


9


推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我市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实施


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


持续推进。


10


支持在渝投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并促进其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重庆保监局、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持续推进。


11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重庆保监局


持续推进。


12


加强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


市国土房管局


市规划局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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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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