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
平稳发展的意见
渝府办发〔2018〕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稳定增长动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纳入政府年度金融贡献评价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随意断贷和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对未执行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决议,随意断贷、抽贷的金融机构加大监管惩戒力度。(牵头单位: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经济信息委)
(三)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资金中对其产品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四)对参与“政银担”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五)完善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度过续贷难关。完善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挂牌成长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挂牌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八)督促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金融机构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示,鼓励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牵头单位: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
(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物价局)
(十)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开展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牵头单位: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重组成本
(十一)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担保额的0.5%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十二)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与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服务联动,支持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应收账款、动产等质押融资,积极探索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等融资方式。加快推进市级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物流企业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对接互通,推动企业依托供应链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重庆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重庆海关、市知识产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三)引导金融机构研究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为实体经济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收或少收保证金、在规定范围内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
(十四)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通过并购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被兼并企业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给予综合授信支持。(牵头单位: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
四、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六)将现行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七)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八)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等专项资金,用活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成本
(十九)进一步完善电力、天然气市场交易规则,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气价改革,强化重庆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建立完善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天然气管道运输、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规则,推动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完善收费公路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公路运输收费监管,坚决查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等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完善政府定价的收费目录清单,禁止除法规规章规定项目外的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交委、市公安局)
六、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二十二)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单》《重庆市重点医药品种目录》,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十三)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共享平台等形式,带动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
七、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二十四)通过充分利用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市民营企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五)通过加强信息沟通、搭建推介平台等方式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六)对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环境及资源约束类项目外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市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定期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水电气等垄断性公用企业的“搭车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依法从重处罚违规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二十七)放开经营服务性项目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二十八)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以依法不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自身依法具有该项目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工程、产品或服务可以不招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
(三十)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履约支付拖欠企业的工程款、土地款等款项,对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及通报。(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交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涉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监督检查,确保涉企政策落地见效。涉企政策落实情况每半年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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