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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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


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保留并完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目前仍在实施的政策措施;取消《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执行时限到期、被新政策替代等不再适用的政策措施。


二、新增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对2017年以来出台以及之前已出台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策措施,补充纳入目录清单。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


      2.重庆市新增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91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附件1


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83项)




序号


政策措施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


1


政府性基金


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商务委


2


政府性基金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市林业局


3


保证金管理


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住房公积金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调整为12%,最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我市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


市国土房管局


5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市财政局


6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和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市国土房管局


7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市商务委


8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市贸促会


9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市工商局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


市交委


12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计量认证费。


市质监局


13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市财政局


14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市农委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市林业局


16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5日起,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


市农委


17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免征林权勘测费政策享受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市林业局


18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政策享受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市农委


19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6年2月15日起,免征土地权属调查费。


市国土房管局


20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以下7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市水利局


21


经营服务性收费


取消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测绘成果资料费。


市国土房管局


22


经营服务性收费


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工本费和交易服务费。


市财政局


23


经营服务性收费


暂缓收取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


市经济信息委


24


经营服务性收费


农村土地交易服务费由按指标交易额的1%收取调整为按指标交易额的0.8%收取。


市国土房管局


25


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


市交委


26


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5年6月5日起,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涉及主管机构批准的“批文协议转让”项目收费方式,由现行的分档累计递减调整为按宗交易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2000元/宗;100万-5000万元以下的按10000元/宗;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000元/宗收取交易服务费。


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7


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6年4月1日起,免除在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市政府口岸办


28


经营服务性收费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使用在3个工作日内的,按每天0.2‰的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实际超出时间每天0.4‰的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


市中小企业局


29


经营服务性收费


停止收取企业电子口岸IC卡预录入费,免费办理电子口岸企业用户入网预录入服务。


重庆海关


30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降低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2‰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市物价局


31


生产要素优惠


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允许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2.发电企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市经济信息委


32


税收减免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市地税局


33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4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地税局


35


税收减免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


36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7


税收减免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8


税收减免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9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0


税收减免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1


税收减免


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按15%的税率征收),简化申报流程,实行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提高办理效率。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2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3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市国税局


44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5


税收减免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6


税收减免


对月经营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经营收入不超过9万元)以下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免征增值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和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7


税收管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行营改增。


市国税局


48


税收管理


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自2016年4月1日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2.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4.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市国税局


49


税收管理


市国税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在市国税局所辖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入全市通办范围的办税事项。


市国税局


50


行政管理


清理并逐步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政府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制度。


市财政局


51


行政管理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生产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国土房管局


52


行政管理


土地使用者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可不再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应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前置条件的相关行政审批及许可调整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作为办理依据,简化办事程序。


市国土房管局


53


行政管理


建立机动车预约检验服务系统,取消机动车跨区县检验委托检验手续,实行机动车市内跨区县检验制度。


市公安局


54


行政管理


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市国土房管局


55


行政管理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设施服务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市国土房管局


56


行政管理


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市公安局


57


行政管理


主城区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商住混合或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前、后的土地楼面地价,按转换前、后土地楼面地价之差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土地价款。主城区除上述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外的其他区域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商住混合或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国土房管局


58


行政管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推进落实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市工商局


59


行政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市工商局


60


行政管理


对非敏感产品免予原产地调查,原产地签证实行“即报即签”“快报快签”。对《出境商品重点查验目录》内的出境商品口岸查验比例降为2.5%,目录外的出境商品口岸查验比例降为0.25%。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各分支机构。


重庆检验检疫局


61


行政管理


支持矿山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手续,支持矿山企业抵押贷款。


市国土房管局


62


行政管理


依法出让的商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的建筑面积为不计容建筑面积,且用途为车库及社区用房(含居委会用房)、邮政用房、物管用房、设备房、结构转换层、架空层、超高层建筑塔楼的避难空间等配套用房的,不计征地价款。


市国土房管局


63


行政审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修理许可等4类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实施;对配备需强检计量器具1000台(套)以上的企业,符合检测条件的实行上门检测服务。


市质监局


64


行政审批


对由市环保局审批并由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再向企业收取技术评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市环保局


65


行政审批


建立全市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系统,对企业需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项目可先实行网上申报,待网上申报预审成功后再报送相关资料,减轻企业办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市环保局


66


行政审批


进一步优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评估工作,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由主体监理单位担任工程监理工作。


市水利局


67


行政审批


完善消防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机制,试点实行消防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


市公安局


68


行政审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登记核准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


69


行政审批


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可不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
对于行政审批申请资料中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以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市公安局


70


行政审批


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备案人员为单位股东的,不再提交公司章程或协议;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年审,不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报情况。


市公安局


71


行政审批


自2016年1月19日起,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将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跨区县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审批(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子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子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整合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市水利局


72


行政审批


自2016年10月23日起,对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市环保局


73


行政审批


由各工业园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园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每3年更新1次监测数据;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时,原则上可直接引用工业园区已有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实行对电镀集中加工区(加工点)统一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制度,不再对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复进行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


市环保局


74


行政审批


建成新开办网吧信息网络安全网上审核备案系统,实现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网上预约、网上提交办理;简化优化新开办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备案手续材料,将审核备案资料由17项整合简化为11项。


市公安局


75


行政审批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在向市城乡建委报送企业和个人信息中,凡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不再向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报送企业资质、个人资格和社保证明等扫描件,不能查询的,则应当向该平台报送上述材料的扫描件。企业自愿购买工程责任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购买。


市城乡建委


76


政府采购


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微企业的60%。


市财政局


77


政府采购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


市财政局


78


就业扶持


本市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可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可享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含市外户籍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补贴标准为:1.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必须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培训时间5天(40学时),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并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2.享受在岗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须取得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并按照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培训成本的90%、70%、50%计算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


79


就业扶持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


80


社会保险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年底。


市人力社保局


81


社会保险


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82


社会保险


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


市人力社保局


83


社会保险


自2016年5月1日起2年内,阶段性降低我市养老、医疗、失业三类保险费率。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由1%降至0.5%。


市人力社保局




    附件2


重庆市新增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91项)


序号


政策措施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


1


政府性基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


政府性基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0052元和0.0062元。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3


政府性基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


4


政府性基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残联


5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3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


市交委


6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市交委


7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农药实(试)验费收费标准。田间试验由每小区120-400元降为每小区60-200元;残留试验由30000-35000元降为15000-17500元;药效示范试验由每个试验点1500-1800元降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市农委


8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市农委


9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市公安局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6年12月6日起,不动产登记费统一调整为: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市国土房管局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


市国土房管局


12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停征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市环保局


13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集中绿化建设费。


市城管委


14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2.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市水利局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预防性体检费,停征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市卫生计生委


16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市质监局


17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安装、检验单位资格审查及许可证费。


市质监局


18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安全生产人员资格考试费。


市安监局


19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市物价局


20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认证费(GMP、GSP)、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1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重庆检验检疫局


22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费。


市、区县政府部门


23


生产要素优惠


自2017年7月1日起,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0.0357元,其中:
1.大工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86元;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类别并入大工业用电类别。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75元。
3.大工业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每月每千伏安降低2元,按最大需量计收的每月每千瓦降低4元。


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


24


生产要素优惠


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1.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2.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


市经济信息委


25


生产要素优惠


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1万-5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5万-1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5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10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超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元/立方米。按月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对经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


市经济信息委


26


生产要素优惠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化肥除外,下同)企业用户和新增工业用户,以当前门站价1.62元/立方米(中石油)和1.64元/立方米(中石化)为基准,10年内相对固定,如遇国家气价调整或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管制,按照一定比例收窄波动幅度。


市经济信息委


27


政府定价


核定重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市物价局


28


政府定价


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


市物价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29


税收减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地税局


30


税收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


31


税收减免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市国税局


32


税收减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3


税收减免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4


税收减免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5


税收减免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6


税收减免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7


税收减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8


税收减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9


社会保险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并将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0.3%、0.6%、0.9%、1.1%、1.3%、1.6%、1.9%、2.2%。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3%;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4.8%降至2.2%。


市人力社保局


40


行政管理


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和获市商务委许可备案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可设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相应的机动车业务;获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可代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资质的医院可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体检业务。


市公安局


41


行政管理


民营企业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时,公安消防部门能够自行核查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等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以及部分前置消防许可文件,企业可不再提交。分类制作消防审批申报资料告知清单和示范样本,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


市公安局


42


行政管理


向有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化物品运输车、校车、“营转非”大客车、租赁大客车、非营运大客车等7类重点车辆的民营企业提供免费换发专段号牌服务。


市公安局


43


行政管理


在货车限行区域内,有通行需求的从事鲜活物品(菜篮子)、粮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快递等民生物品运输的民营企业载货车辆,可申请办理通行证。


市公安局


44


行政审批


企业投资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所列外商投资(含并购)房地产项目,填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不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同时填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


市发展改革委


45


行政审批


公章刻制由审批改备案。


市公安局


46


行政审批


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公安机关。并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典当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对500平方米以下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时限,由13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市公安局


47


行政审批


民营企业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公安机关自行核查其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从事翻译、会计、律师等职位的人员从业资格证明,企业不再提交。


市公安局


48


行政审批


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推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和审查(国土资源部审批采矿权除外)。


市国土房管局


49


行政审批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再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市规划局


50


行政审批


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施工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招投标活动中不再设置施工资质条件。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市城管委


51


行政审批


取消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事项;取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事项。


市城管委


52


行政审批


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需要办理2项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统一报送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1份技术报告,高速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独实施,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1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市水利局


53


行政审批


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取消设备监理甲级、乙级证书核发和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市质监局


54


行政审批


取消蓄电池、橡胶制品等19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承接国家质检总局下放的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等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


市质监局


55


行政审批


取消保健食品生产前置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取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含第二、三类生产企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6


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7年8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及维护服务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自2017年8月1日起,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市国税局


57


保证金管理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


市城乡建委


58


行政管理


持续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并行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推行企业名称登记自查自择;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探索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扩大自主决定权。


市工商局


59


行政管理


推行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大幅简化注销程序,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市工商局


60


行政审批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所需的肥料田间试验,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试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对试验结果的技术评估、评审。


市农委


61


行政审批


办理下列行政审批所需的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对报告的技术评估、评审: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所需的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文件;
2.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的节能评估文件;
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和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所需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5.采矿权许可所需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矿山储量年报;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储量登记所需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7.取水许可审批所需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8.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所需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9.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审批所需的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


10.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所需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所需的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
12.河道采砂许可所需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13.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所需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


1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所需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15.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建设施审批所需的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
16.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所需的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17.林地临时占用审批所需的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


62


行政审批


办理下列行政审批所需的方案、专篇,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对方案、专篇的技术评估、评审:
1.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所需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所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工程)审批所需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
4.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审批所需的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方案;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初审所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


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委


63


行政审批


办理勘查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64


行政审批


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初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市经济信息委


65


行政审批


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健康证明,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医院提供服务。


市城乡建委


66


行政审批


办理建设职业技能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报告。


市城乡建委


67


行政审批


办理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风险评估报告。


市林业局


68


行政审批


办理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市安监局


69


行政审批


办理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办理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市安监局


70


行政审批


办理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市地震局


71


行政审批


办理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许可和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初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市规划局


72


行政审批


办理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许可和甲级测绘资质初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市规划局


73


行政审批


办理下列行政审批,不再要求由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1.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所需的肥料安全评价试验报告(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
2.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所需的肥料产品检测;
3.采矿权许可所需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
4.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所需的建设单位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所需的建设单位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6.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初审所需的建设单位在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7.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所需的建设单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8.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所需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所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所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
11.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所需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12.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要求规模以上的水运建设项目提供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市农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委、市质监局


74


行政审批


办理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许可和甲级测绘资质初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检部门开展。


市规划局


75


行政审批


办理下列行政审批所需的健康证明,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需的公共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所需的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除外)所需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所需的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市卫生计生委


76


行政审批


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除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市卫生计生委


77


行政审批


办理下列行政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1.内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2.台湾地区、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变更、续延审批;
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初审;
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


市文化委


78


行政审批


办理下列行政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1.电影单片制作、发行单位(院线)、外商投资影院设立许可;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单位(乙种)设立、变更、续延审批;
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含网络游戏)及变更、延续审批;
4.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5.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6.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7.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8.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及设备进出口和复制境外产品审批;
9.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10.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1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12.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1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14.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生产、经营审批。


市农委、市文化委、市商务委


79


行政审批


办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市水利局


80


行政审批


办理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初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海关、税务等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市商务委


81


行政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所需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市商务委


82


行政审批


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现场测量或现场核查。


市气象局


83


行政审批


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市气象局


84


行政审批


办理下列行政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限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和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和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1.限制进出口货物许可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和电子钥匙;
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和电子钥匙;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所需的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和电子钥匙;
4.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所需的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和电子钥匙。


市商务委


85


行政审批


办理下列行政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
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审批(含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
4.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生产、经营审批;
5.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市城乡建委、市农委


86


行政审批


办理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残留试验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市农委


87


行政审批


办理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生产、经营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和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市农委


88


行政审批


办理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所需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人员从业健康证明,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市农委


89


行政审批


办理全市性社会团体、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和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或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或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市民政局


90


行政审批


办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审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市煤管局


91


行政审批


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初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市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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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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