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8〕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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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组织指挥机构…………………………………………………(4)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4)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5)


3  监测与预警……………………………………………………(5)


3.1  监测………………………………………………………(5)


3.2  预警………………………………………………………(6)


4  应急响应………………………………………………………(7)


4.1  响应分级…………………………………………………(7)


4.2  响应措施…………………………………………………(8)


4.3  信息公开 ………………………………………………(17)


5  总结评估……………………………………………………(17)


6  应急保障……………………………………………………(17)


6.1  队伍保障 ………………………………………………(17)


6.2  装备保障 ………………………………………………(17)


6.3  医疗保障 ………………………………………………(17)


6.4  通信保障 ………………………………………………(18)


6.5  经费保障 ………………………………………………(18)


6.6  其他保障 ………………………………………………(18)


7  宣传培训和演练……………………………………………(18)


8  附则…………………………………………………………(18)


8.1  名词术语 ………………………………………………(18)


8.2  预案管理 ………………………………………………(19)


8.3  预案解释 ………………………………………………(19)


8.4  实施时间 ………………………………………………(1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空气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红色、橙色预警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报、日报及预报。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与预警预报,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下天气情况预测及气象状况的趋势分析。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气象要素、大气成分观测、大气能见度等。


3.1.2  应急监测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要在常规大气环境监测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视情况增加高空和移动监测手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500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空气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3  预警行动


蓝色和黄色预警每8小时、橙色和红色预警每4小时通过市和区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达到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空气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等情况及时作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经预测,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有关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燃煤及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见附件2)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提醒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活动。


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2.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建议主城区及渝西片区等重点区域水泥生产企业和砖瓦窑生产企业施行错峰生产作业。


倡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物排放。


鼓励节庆时段(如元旦、春节、大型活动期间等)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监督重点燃煤企业调配使用优质煤炭,加大发电调度力度,优化电力企业发电调度排序,减轻燃煤污染。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加强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污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有效开展污染物减排。加大对汽车整车制造、摩托车整车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管控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3)减少扬尘污染。


加强对响应区域内的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严查土石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加大城市主次道路及内环快速路的冲洗保洁、机扫和洒水频次,加强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运渣车辆的执法查处工作。强化对散装码头堆放、装卸、运输河沙等易扬散物料的控尘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控尘措施。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严格执行高排放机动车限行要求,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5)减少生活污染。


加大户外烟熏腊肉、露天焚烧、餐饮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的管控力度。


(6)增加管理措施。


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实行分片包干,定期巡查通报,强化考核追责。


(7)增加人工增雨。


强化气象观测,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采用高炮、火箭、飞机等多种方式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和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4.2.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火力发电企业和其他重点燃煤企业通过采取依法限产或使用优质燃煤等措施,减少排放15%以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


减少居民和小企业用煤,加强无煤区的执法监管。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主城区及渝西片区等重点区域内的水泥生产企业依法全面停止生产作业。


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分级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应急预案的内容实施限产减排等措施。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高效运行除尘设施。


加大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在线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对预警期间各项违法排污行为一律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和不能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以及污染排放扰民企业依法实行强制停产。


(3)减少扬尘污染。


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工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增加对响应区域内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工地增加料堆、土堆的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有关企业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


加强对运输散装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车辆的监管,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行驶。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尤其是响应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每6小时要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加强渣土消纳场扬尘监管与执法检查。加大对各类渣土消纳场洒水保湿、冲洗出入车辆、倾倒点湿法作业等控尘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频次;各类渣土消纳场在日常控尘措施的基础上,每6小时开展1次洒水降尘作业。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全部依法暂停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加强对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加大对高排放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严厉查处排放黑烟车辆以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城市道路行驶的行为,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


引导市民减少自驾车出行。优化提升公交运力,增加轨道交通的发车密度和频次,保证市民出行便利。


(5)减少生活污染。


劝阻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等经营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力度。


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垃圾、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


依法禁止沥青熔化作业,减少铺设沥青路面作业时间。


(6)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现场巡查监管频次,加大各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预警期间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加强对汽油、柴油品质监管,查处销售、使用含硫量高的劣质汽油、柴油行为。


增加交巡警出勤人数,延长出勤时间,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通畅。


(7)增加人工增雨。


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开展飞机全天候增雨作业,并根据需要扩大范围,增加频次。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依法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2.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火力发电企业和其他重点燃煤企业通过依法限产或使用优质燃煤等措施,减少排放30%以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主城区及渝西片区等重点区域内水泥生产企业依法全面停止生产作业。


加大汽车整车制造、摩托车整车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管控力度,对重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3)减少扬尘污染。


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


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增加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并对周边被污染道路实施冲洗。


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加密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响应区域内城市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进一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冲洗作业。


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30%的公务车辆。


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5)减少生活污染。


依法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经营行为;依法禁止使用燃煤的茶炉和大灶,对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饭店、酒楼采取强制临时停业措施。


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各类建筑工地、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从严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响应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4.1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2)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50%的公务车辆。


实施城市公交车优惠。


4.3  信息公开


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环境保护部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气象预测预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评估。


6.2  装备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和环境气象应急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空气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


6.3  医疗保障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患者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6.4  通信保障


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体系,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5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处置以及宣传、演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6  其他保障


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建设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预警业务平台,建立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制度、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不断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率。要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定期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时空分布,为日常监管、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提供定量化依据。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空气污染。


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两江新区。


渝西片区等重点区域:涪陵区、綦江区、大足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及万盛经开区。


8.2  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要制定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3〕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2.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





附件1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空气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向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空气重污染天气发生现场指导应对工作;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重要信息。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综合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向市政府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组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市指挥部其他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后,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政府应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后,做好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及时汇总上报应对情况。


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政府蓝天行动督查组、市气象局、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等。各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橙色、红色预警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监督燃煤及其他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监督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优化电力调度工作。


市教委:负责开展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根据预警等级及区域空气重污染状况指导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市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


市交委:负责督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协调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市农委:负责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公安局:负责设置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标志,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加大路检抽检频次,查处禁、限行路段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指导有关区县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督促房屋拆除和土地整治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监督其落实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洗、土堆料堆覆盖或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协助市经济信息委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立污染源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市城管委:负责会同市交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督促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停工、渣土消纳场业主单位落实控尘措施或暂停作业;查处露天烧烤、露天火锅违规经营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园林废物等行为;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力度,增加作业时间和提高作业频次。


市文化委: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有关信息的传播。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医疗保障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重钢集团、市能投集团、市化医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限产减排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负责生产领域罚没品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市政府蓝天行动督查组:负责牵头督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环境气象监测、气象预报及信息发布;向市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分析重污染天气的气象背景,会商提出预警建议;配合市环保局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牵头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重庆交通开投集团:负责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推进清洁能源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的应用,优化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国网市电力公司: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开展电力生产企业限产与停产阶段的电力调度工作,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正常电力供应。


有关区县政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工作。




附件: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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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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