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18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同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3:36: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同级政府


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


二、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法制、机关事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全力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街道)安监办,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进行保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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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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