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1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
重庆市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以及《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检查。
第三条 检查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消安办)牵头组织,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专项检查组负责实施,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查内容以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和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由市消安办研究制定每年度的具体检查方案及检查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检查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开展。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区县政府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市消安办。
第七条 检查工作采用评分法,按照检查细则逐项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检查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一)发生1起较大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被市政府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通报的。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评为不合格:
(一)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第十条 检查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检查办法,组织开展综合检查。
各区县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和综合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消安办。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1个消防工作检查年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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