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1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确保落实兜底责任。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是政府履行职责和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兜底作用,严格执行清单所列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指导标准,做到只增不减。清单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程序对其具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时,我市清单同步调整。
二、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力投入保障机制,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防止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强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提前研判新型城镇化和人口发展趋势,强化规划引领,充分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不足部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保障。
三、积极引导多元供给。优化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模式,加强改革创新,消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扩大可向社会资本开放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努力扩大有效供给。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公众服务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
四、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等重点领域所需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合理流动,相关政策重点向基层、农村地区倾斜,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实施问效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清单所列服务项目,分项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责任单位、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质量效率、强化监督问责,保证清单在“十三五”时期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估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和工作督导,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强化过程监管,定期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分析和社会满意度调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责任 单位 |
一、基本公共教育 | |||||
1 | 免费义务教育 | 义务教育学生 |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和初中教辅材料;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 免费教科书国家教材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教材、初中教辅材料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生均经费基准定额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2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12个集中连片贫困区县和万州区、开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 在12个集中连片贫困区县组织实施国家试点,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每生每年800元的营养膳食补助。在万州区、开州区参照国家试点开展市级试点。鼓励区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 | 国家试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万州区、开州区开展市级试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县试点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3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补助范围比例为寄宿生人数的55%,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4 | 学前教育资助 | 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 | 免收保育教育费、生活费。资助标准为保育教育费每生每年1500元,生活费每生每年660元。市级财政根据上述补助标准按全市入园儿童平均8%的人数分区域安排补助资金。 | 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5 | 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普惠性幼儿园 | 普惠性公办一、二、三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普惠性民办一、二、三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800元、700元、600元。 | 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6 | 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 | 国家级贫困区县(含已摘帽贫困区县)除区县城区以外的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附设幼儿园、班)和取得办园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儿童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补助800元。鼓励其他区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 | 所需膳食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 市教委、 市财政局 |
7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2个集中连片贫困区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城区)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涉农专业和户籍为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学生外) | 非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助学金资助范围按在校学生人数的30%确定(比例不含集中连片贫困区县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执行。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8 |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符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全市统一按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核算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9 | 中等职业教育住宿费资助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住宿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2.5年。 | 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10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2-3档。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11 |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 | 按全市各区县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杂费标准免除学杂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国家级、市级贫困区县在脱贫摘帽3年过渡期内,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 市财政局、市教委 |
12 | 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 在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学校)就读,且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建卡贫困户学生 | 平均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核算(其中,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的学生按一个学期核算补助)。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2.5年。建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 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 |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扶贫办 |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 |||||
13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 |
14 | 创业服务 |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成果展示、创业项目孵化、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开展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
15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使城镇每个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 |
16 | 就业见习服务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市级财政或区县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市级财政和区县政府共同分担。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
17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登录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开展精准就业服务,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 | 市政府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 |
18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符合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劳动者 |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
19 |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 市政府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 |
20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 市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 |
21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 市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 |
22 | 劳动保障监察 |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依托乡镇(街道)近距离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基层处置率达40%。 | 市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 | 市人力社保局 |
三、基本社会保险 | |||||
23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2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70元,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既定比例承担25元。兑现独生子女和高龄政策增发的养老金以及死亡补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既定比例承担。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
25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在职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统筹报销比例分别为90%、87%、85%,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为95%。所有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440元、880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支付封顶线为4.7万元(2017年)。基本医保统筹报销封顶线以上部分,医保范围内费用由大额医保实行全额支付,年支付封顶线为50万元。 |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大额医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个人按每月5元缴纳。 | 市人力社保局 |
26 | 生育保险 | 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 市人力社保局 |
2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一档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统筹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40%,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800元,二档参保人员在一档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一、二档参保人员年支付封顶线分别为8万元、12万元,儿童重大疾病一、二档年支付封顶线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经基本医保统筹报销后,自付金额超过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报销,具体分两段累进报销:起付标准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分别报销50%、60%,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万元。 |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
28 | 失业保险 |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在450万人左右。 |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74号)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 市人力社保局 |
29 | 工伤保险 | 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补助等。参保人数达到490万人以上。 |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 市人力社保局 |
四、基本医疗卫生 | |||||
30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90%。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31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32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33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9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34 | 儿童健康管理 | 0-6岁儿童 |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35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 |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36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70%。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37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全市计划管理高血压患者约220万人,糖尿病患者约70万人。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38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逐步达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逐步达到80%以上。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39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服务。逐步覆盖90%以上的乡镇(街道)。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40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逐步达到90%。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41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5%。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42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治疗和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 | 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负责药品供应保障,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43 |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44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 | 中央、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 市卫生计生委 |
45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报销。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 |
46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区县财政保障,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
47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 中央、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
48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扶助,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特别扶助标准。 | 中央、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
49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技术化、规范化建设。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网格化监管和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的监管强度。 | 中央、市和区县政府分类负责。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五、基本社会服务 | |||||
50 | 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5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住房困难的特困人员,鼓励其纳入福利院集中供养;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52 | 医疗救助 |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含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救助。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除上述救助对象以外,还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 ||||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在重庆市范围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支付额度:基金支付原则上为从急救之日起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因特殊情况支付额度超过1.5万元的,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审批增加补助,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 市政府设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方式筹集。 |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
53 | 临时救助 |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1.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2.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4.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54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中央、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55 | 法律援助 | 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 |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由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
56 | 公共法律服务 | 城乡居民 |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矛盾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 | 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
57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 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58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及措施。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59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职责;落实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 |
60 | 基本殡葬服务 |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 为城乡困难群众减免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对贫困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61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按照贡献与待遇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原则,健全优抚对象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机制,确保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 | 中央、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62 | 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对其他退役军人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63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1人不便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且本人自愿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中央、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六、基本住房保障 | |||||
64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 区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市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 |
65 |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城市规划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和存在安全隐患、功能不完善的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用的房屋中居住的居民 |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对房屋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改善居住条件。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争取国家开发性银行提供棚改政策性贷款,积极吸引商业银行贷款、基金、社会资金等参与改造,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 市城乡建委 |
66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建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 农村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3.5万元、农村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0.75万元。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区县财政落实改造资金、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市城乡建委 |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 |||||
67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及重庆市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达到免费开放规定要求,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规定开放时间的1/3;区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及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建有面向群众的服务网站,馆内免费提供无线上网服务。 | 市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 |
68 | 送地方戏 | 农村居民 | 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层级为基层提供戏曲等文艺演出服务,市级每年为各区县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10场,每个区县每年为各乡镇(街道)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4场,每个乡镇(街道)每年为各村(社区)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2场;市级每年购买演出残疾人题材的节目不少于20场(次)。 | 市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化委、市残联、市财政局 |
69 | 收听广播 | 城乡居民 | 1.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2.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 |
70 | 观看电视 | 城乡居民 |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 |
71 | 观赏电影 |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农民工 | 1.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2.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3.为每个社区每年提供4场数字电影放映服务。4.农民工聚集地电影放映,为农民工每年提供1200场放映服务。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 |
72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1.区县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低于0.5册,公共图书馆人均年新增图书藏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0.03册;区县文化馆年订购报刊不少于20种;文化站图书不少于3000册,年订购图书不少于100种、报刊不少于10种;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年提供报刊不少于2种。2.区县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次;农家书屋每年每村开展读书活动不少于2次,且达到规定开放时间。3.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 市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 |
73 |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 市级每年为渝东南民族地区5个区县购买演出民族团结进步题材的节目100场(次)。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 购买演出民族团结进步题材的节目,由市级财政负责;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由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 |
74 | 文体活动 | 城乡居民 | 城乡居民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区县每年举办全民艺术普及活动不少于1次;全市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和科学知识普及等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 | 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 |
75 | 参观文化遗产 |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 市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 |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 |
76 |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城乡居民 |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进学校体育设施逐步向公众开放。 | 市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
77 | 全民健身服务 | 城乡居民 |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市和区县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7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落实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79 |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80 |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 贫困和重度残疾人 | 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区县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对三、四级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按一定比例资助代缴最低档次的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缴费资助由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 |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
81 |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残疾人 | 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畴,其中残疾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应保尽保,其他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可按属地原则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区县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解决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市级和区县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残联 |
82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肢体重度残疾人 | 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逐步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扩大受益面。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与适当补助。 | 市残联、市财政局 |
83 | 残疾人康复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 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
84 | 残疾人教育 | 残疾儿童、青少年 | 逐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
85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为1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 |
86 | 残疾人文化体育 | 残疾人 |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市文化委、市体育局 |
87 | 无障碍环境支持 | 残疾人、老年人等 |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政府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无障碍改造。推进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 |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市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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