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1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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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农牧发〔2017〕1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牧大县(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推动我市畜牧业绿色生态、健康安全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1年达到100%。国家畜牧大县(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完善和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统筹协调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合理确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登记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参与)


(四)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整合全市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建立重庆市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开展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研究,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制定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的质量监管与认证。实施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分类管控,养殖场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实施种养循环就近还田利用;养殖场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资源化利用,减少和防范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参与)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各区县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信息录入重庆市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系统,按照“一场一策、一场一档”的原则,制定本区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5月底前报市农委、市环保局备案。(各区县政府负责)


(六)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1064家畜禽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关闭搬迁。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带头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区县政府负责)


(七)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市农委、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各区县政府开展考核。各区县政府要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八)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畜牧大县(区)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布局协调,精准引导畜牧业发展。建设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鼓励、引导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还田利用,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沼气工程建设,支持生物天然气生产,推进沼气发电。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开展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逐步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九)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稳定投入机制,积极参与国家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以畜牧大县(区)、果菜茶大县(区)为重点,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购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生物天然气,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对利用畜禽粪便发酵产生的且符合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沼气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各区县政府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鼓励区县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国税局、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政府等负责)


(十)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市国土房管局要指导各区县依法依规研究完善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有效保障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圈舍、粪污处理、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


(十一)强化科技及装备支撑。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装备、工艺及模式的研发集成,组织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支撑体系,构建科技创新推广团队。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探索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以畜牧大县(区)为重点,加大技术培训、技术指导、试点示范力度,加快技术应用推广,提升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市农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十二)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向环境容量大的区域转移。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引导规模养殖场应用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畜禽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以畜牧大县(区)为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十三五”期间力争成功创建3个示范县。积极开展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创建,到2020年累计创建标准化示范场60家。(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参与)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和工作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解读有关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高畜禽养殖从业者的法律意识、生态意识,营造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市农委、市环保局要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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