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1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4:03:4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


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增强儿童体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因地制宜的原则,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保持儿童家庭承担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减少的基础上,向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提高幼儿园供餐质量,改善儿童营养状况,达到提升儿童健康水平的目的。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实施范围为: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4个区县。实施对象为:在除区县城区以外(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一致)的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附设幼儿园、班)和取得办园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儿童。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其他区县,可因地制宜,自主开展试点。


三、实施时间


从2018年1月起,启动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四、补助标准


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五、资金保障


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膳食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担。市级财政在安排学前教育项目经费时,向实施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区县倾斜,支持改善办园条件。区县政府负责食堂运行、从业人员和膳食分担资金。


六、供餐方式及要求


有自办食堂,具备供餐条件的幼儿园,应向儿童供应完整午餐;具备供餐条件的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可依托小学供应完整午餐。尚无食堂的边远乡村幼儿园,可就近依托具备供餐条件的中小学校食堂供餐;不具备供餐条件且离中小学校较远的幼儿园,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提供牛奶、鸡蛋和水果等方式供餐,不允许家庭托餐。


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应确保儿童平等用餐,膳食补助资金应全额用于采购儿童食材,提高供餐质量,改善儿童营养,不得直接发放现金给儿童或家长。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区县要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组织工作,努力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部门协同。区县政府是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幼儿园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全市民生实事重点推进;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儿童营养健康水平的监测评估和营养配餐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其他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学籍管理系统,对受益儿童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定期进行资金检查、审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每月公示受益儿童名单,每周公开公示供餐儿童人数、供餐食谱、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按月上报供餐儿童人数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四)确保食品安全。严格食品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儿童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幼儿园、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采购、贮存、加工、分餐、消毒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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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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