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1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4:11: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动增强大局意识。严格落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改革要求,主动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不因建设管理机制调整影响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积极争取国家低利息政策性贷款等支持,大力鼓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通过特许经营、股权投资、抵押贷款等方式拓展资金筹集渠道,解决重点水源工程融资难问题,防止因资金不到位影响重点水源工程建设进度。


三、加大审批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监管程序,加大对区县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的审批核准力度,严禁未批先建、批而不建。


四、推动平台公司转型。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市水投集团参与区县水务市场“一体化”和水利工程“物业化”改革,支持市水投集团利用工程建设经验和技术优势拓展新业务、开辟新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提高经营能力和效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十三五”时期是我市水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国家水利设施建设政策调整,全市水利发展和项目建设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推动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调整我市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围绕水利改革发展新目标,适应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形势,在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领域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建设任务、落实建设责任,理顺区县政府和市水投集团的合作关系,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和市水投集团的积极性,加快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努力推动全市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重点水源工程建设要符合《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重庆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明确责任,规范标准。区县政府在重点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投资控制和运营维护等方面负有主体责任,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工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和市级政府补助投资(以下简称市及市以上投资)政策及标准。


--自主自愿,权责统一。尊重区县政府和市水投集团的自主决策权,使建设管理、资金筹措等责任与资产处置、投资收益等权利相统一,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主体两方面积极性。


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三自主”


(三)区县自主决策项目建设。


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配置需求,以及政府筹资能力、债务控制水平等条件,自主决策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源工程项目建设及其时序,并负责推动项目前期工作。


(四)区县自主决策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


对不跨区县的中型水源工程项目(主要为中型水库),将现行由市水投集团作为市及市以上投资出资人代表,调整为区县自主确定由市水投集团或区县政府平台公司担任市及市以上投资出资人代表;区县政府或经区县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自主决策项目法人组建及其股权结构,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明确。区县政府与市及市以上投资出资人代表已签订合作协议、但主体工程尚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需要调整出资人代表的,由区县政府和原出资人代表协商依法终止合作协议,出资人代表调整情况应由区县政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备案。主体工程已实质性开工的中型水源工程项目,原有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不变。大型水库以及跨区县水源工程项目,仍由市水投集团作为市及市以上投资出资人代表。


(五)区县自主决策建后管理和维修养护方式。


区县政府对重点水源工程建成后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负主体责任。工程建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相关权属手续和证书。区县政府可自主决策项目建后管理、维修养护机构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予以财政补贴或购买社会服务。建设运营和后期维护方式及方案,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明确。


三、补助投资和征地移民安置任务“两包干”


(六)市及市以上投资实行“国家所有、区县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可调”。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重点水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投资政策核定市及市以上投资安排比例(按照现行政策,市及市以上投资对主城区项目、渝东北地区和渝东南地区项目、其他区域项目分别补助总投资的70%、80%和75%),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核定市及市以上投资具体额度。市及市以上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市及市以上投资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权。市及市以上投资由区县政府包干使用,项目建设若发生超支(包括工程建设和征地移民安置投资),由区县政府承担筹资责任;区县政府和项目法人可在协议中约定工程建设超概算投资的筹集责任;若有结余,区县政府可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利工程建设。


(七)区县承担“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包干”责任。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审批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与项目法人签订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任务包干协议,明确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费用等包干事项,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及其外部环境协调等工作,并负责兜底解决移民安置超概算费用。


四、大力实施水利领域改革和创新


(八)供水市场“一体化”改革。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积极引入水务企业,在水利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以及城市和村镇水务市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推动区县水务市场向城乡供水市场一体化和供排水经营一体化方向发展,打通以经营性供排水反哺公益性原水、以经营性城乡供水反哺公益性农村供水的通道。


(九)水利项目投融资改革。


稳步推进水利领域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区县通过特许经营、股权投资或通过配置资源、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重点水源工程,着力解决重点水源工程融资难问题。推动非农业原水水价逐步到位,提升水源工程经营效益,盘活存量水利资产,支持优良水利资产实现资产证券化。


(十)水利设施管护“物业化”改革。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维修养护企业或者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企业对重点水源工程实施“物业化”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


五、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调配。


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统筹调度工程建设各类资源,组织抓好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征地移民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积极推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总承包和总价招标等工程管理方式,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兜底保障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工程建成后的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协调落实运行和维护经费;推动重点水源工程原水价格逐步到位和水务市场“一体化”改革;加强与市水投集团的沟通和协商,积极稳妥处理好有关债权债务问题。


(十二)强化责任分工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按照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要求,加强对区县水利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对项目审批工作制度和流程进行必要调整。市水利局要加强对重点水源工程建设过程和后期运行的检查、监督和行业指导,督促区县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做好运营期工程维护和保养。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本方案,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市及市以上投资拨付流程,其中由市水投集团担任市及市以上投资出资人代表的重点水源工程项目,市及市以上投资由市财政按项目进度拨付给市水投集团;其他项目的市及市以上投资由市财政下达给有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按项目进度拨付给出资人代表或者项目法人,并承担资金监管责任。


(十三)推进市水投集团转型升级。


市水投集团要按照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改革要求,配合做好财务管理等相关体制调整工作;对市水投集团任市及市以上投资出资人代表的重点水源工程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做好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区县水务市场“一体化”和水利工程“物业化”改革;认真清理企业资产和债务情况,全力做好债务处理、公益性运行维护费用核定等各项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7〕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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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重庆市, 渝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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