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14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4:11: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自治县)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着力构建责任明晰、体系完善、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区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能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管执法。


各区县要参照市级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结合实际,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具体责任,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无缝衔接。优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设立安全生产巡查机构,健全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在区县现有人员编制内,合理核定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稳定。


二、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进行调整,独立设置为综合办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和关系。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助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具体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在乡镇(街道)现有人员编制内,统筹行政、事业资源,合理核定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一般乡镇、较大乡镇、特大乡镇分别按3名、5名、7名配备安全监管执法专职人员,街道参照特大乡镇标准执行,具体事宜由区县结合实际调整确定。


三、健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具体承担工作任务的内设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力量。采取公司化运作的工业园区,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职责,确保有机构履职、有人员干事。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务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抓紧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本次区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调整在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编办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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