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1 04:45: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空间分布集中、服务配套完善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产性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集聚示范区申请受理、审核、认定批复和年度考核有关工作。

第三条  集聚示范区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金融服务集聚示范区、大健康集聚示范区、文化旅游集聚示范区、科技研发集聚示范区、专业服务集聚示范区、现代物流集聚示范区、信息服务集聚示范区、服务贸易集聚示范区和综合类服务集聚示范区9类。

第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扶持政策重点向集聚示范区倾斜,引导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区县(自治县)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集聚示范区。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集聚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实施意见》确定的发展方向;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或责任单位,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工作人员;

 (四)有较为完善的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四至边界清晰,在空间上形成连片区域;

 (五)已形成相应产业规模,在本市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支撑体系。

第六条  不同类别集聚示范区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金融服务集聚示范区。

拥有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及证券、保险、基金、地方金融市场相关主体,金融业态较为齐全、产业链条比较完整。入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新兴法人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等)不少于50家,或年税收贡献在30亿元以上。

 (二)大健康集聚示范区。

集聚医疗服务、健康咨询、体育健身、养老养生、康体美容、康复保健等总部型、研发型企业(机构)5家以上,且拥有医疗、康复床位5000张以上,或养老、护理床位5000张以上,或体育健身、康体保健年接待30万人次以上,或医学检查、护理人员培训等年接待(培训)30万人次以上。

 (三)文化旅游集聚示范区。

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拥有一批体现重庆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创意设计具备行业领先水平。入驻规模以上创意设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网络传媒、数字内容、数字媒体、动漫游戏等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原创产品;或入驻规模以上旅游服务、休闲娱乐等企业不少于20家;或单体投资超过10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不少于3个。

 (四)科技研发集聚示范区。

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撑体系及配套设施,能够为科研企业提供比较系统的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入驻规模以上科技研发型企业(机构)不少于15家,或年度企业总营业收入在15亿元以上。集聚示范区企业研究与开发(R&D)年度投入不低于年度企业总营业收入的10%。

 (五)专业服务集聚示范区。

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制造业企业,提供设计、咨询、会计、法律、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入驻同类规模以上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或事务所不少于15家,或入驻两类(包含两类)以上规模以上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或事务所不少于25家,或年度企业总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集聚示范区。

依托铁路、港口、空港、公路等交通枢纽,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条件,拥有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配送等物流功能,并提供金融、保险、税务等配套服务。入驻规模以上物流企业不少于20家,或年度企业总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

 (七)信息服务集聚示范区。

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以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互联网内容服务、大数据等为重点,拥有较强自主开发能力。入驻规模以上信息企业不少于30家,或年度企业总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

 (八)服务贸易集聚示范区。

具备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支付、结算、物流、展示和培训等配套设施及服务较为健全。集聚示范区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市比重在5%以上,或集聚示范区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电子商务交易额、跨境结算规模、保税商品展示交易额、总部贸易转口贸易进出口总额其中一项占全市比重在5%以上。

 (九)综合类服务集聚示范区。

应同时具备上述任意两类及以上集聚示范区专项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集聚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或相关规划方案;

(三)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转情况;

(四)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就业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根据评审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集聚示范区建议名单,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培育发展集聚示范区,重在发挥试点示范效应,引导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原则上每类集聚示范区每批次控制在3个以内。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集聚示范区的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含入驻企业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集聚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申报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年3月底对集聚示范区进行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集聚示范区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集聚示范区需要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情况重新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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