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201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深化蓝天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加强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深化蓝天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2017〕2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深化蓝天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5日
加强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
深化蓝天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烧结砖瓦企业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深化实施蓝天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禁止新增产能、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关闭一批过剩产能、治理达标一批现有企业”,推动本市三环高速公路以内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217家烧结砖瓦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绿色发展。坚持部门推动、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整治,严格执法、政策引导。综合运用能耗、环保、安全、技术等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切实提高我市烧结砖瓦企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二、实施范围
开展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综合整治,涉及涪陵区、江北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武隆区等16个区和万盛经开区。本市重点区域外的烧结砖瓦企业整治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并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完成时限
2017年10月底前,《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明确需要关闭的9家烧结砖瓦企业(江北区1家、南岸区5家、巴南区3家)应当停产,并于2017年底前关闭。
2017年12月底前,关闭渝北区3家过剩产能企业;淘汰40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烧结砖瓦企业,其中合川区1家、永川区18家、大足区9家、璧山区6家、铜梁区6家。企业在关闭、淘汰前的过渡时期,应当使用低硫、低灰分煤炭,并采取物料覆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2017年12月底前,重点区域内165家烧结砖瓦企业完成大气污染治理,其中涪陵区9家、北碚区10家、渝北区1家、巴南区7家、长寿区7家、江津区32家、永川区12家、合川区6家、南川区18家、綦江区4家、大足区3家、铜梁区21家、璧山区32家、武隆区2家、万盛经开区1家。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区域内的217家烧结砖瓦企业整治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2020年底前,严禁核准、备案、审批新建和扩大产能的烧结砖瓦建设项目。严防借技术改造为名扩大产能,严禁以联合重组等为名保留落后生产装备,重组整合企业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2017年8月底前未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的烧结砖瓦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
(二)削减现有产能。
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第三类(淘汰类)规定,坚决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全面落实《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明确需要关闭的烧结砖瓦企业。鼓励重点区域内其他烧结砖瓦企业主动关闭退出。(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三)清理违法违规项目。
开展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采矿、用地情况清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企业无证采矿、侵占基本农田等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治未达标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等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治未达标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依法查处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国家和我市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及使用不合格煤炭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重点区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烧结砖瓦企业,重点查处有页岩矿山的企业未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治未达标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安监局)
(四)禁用落后产品。
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要求,禁止在我市建筑领域违规使用烧结页岩实心砖、密度等级800级以下的烧结页岩空心砖、12孔及以下的烧结页岩空心砖等落后技术产品。(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
(五)污染治理达标。
纳入治理的企业应当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自行委托环保专家组织评审,筛选技术可靠、经济可行的治理工艺,确保治理后的废气排放达到《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要求。经过治理仍未达标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鼓励联合重组。
鼓励优势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形式实施兼并重组。指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减少落后企业与困难企业数量,提高污染控制水平。(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七)清洁化利用能源。
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具备条件的烧结砖瓦企业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现有企业应当使用低硫、低灰分煤炭。当区域空气质量出现重污染时,企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限产减排措施。(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
(八)推行错峰生产。
在冬春季和酷暑伏天,烧结砖瓦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重庆市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179号)要求,实行错峰生产,并做好错峰期间生产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环保设施维护等工作。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情况,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
五、验收标准
(一)淘汰和关闭企业验收标准。
1.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轮窑、隧道窑等)、辅助设备全部拆除,并提供拆除的设备明细及拆除前后照片或影像资料,生产用电、用水全部切断,现场检查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
2.企业行政许可(涉及国土、安全、环保等)全部依法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注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
3.页岩矿山封存并进行覆盖,依法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应当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经所在区国土部门同意。
4.淘汰和关闭的企业损毁的土地依法应当复垦的,其土地复垦需经所在区国土部门验收合格。
5.厂区内原料、废渣等全部规范处置。
6.企业书面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
7.关闭企业名单及验收意见在当地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
(二)治理达标验收标准。
1.矿山开采环节。企业开采页岩时,应当采取喷淋、雾炮等湿法作业方式。超过3个月不开采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2.原料运输环节。运输页岩、煤炭、粉煤灰、煤矸石等原料的车辆应当密闭,严禁冒装撒漏。
3.物料装卸环节。原料、废渣在装卸过程中应当洒水降尘,或者在封闭条件下进行。
4.物料堆放环节。厂区内堆放的页岩、煤炭、粉煤灰、煤矸石等原料及废渣应当设置高于物料的围挡,并用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降尘处理。
5.原料制备环节。破碎页岩、粉煤灰、煤矸石等原料时,应当在密闭空间进行,并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颗粒物排放达到《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要求。
6.原料输送环节。原料输送带应当全密闭,或者在密闭条件下输送,严禁原料输送过程中粉尘外排。
7.干燥焙烧环节。企业在采用燃料加热焙烧和利用窑炉余热、烟气热量烘干砖坯时,应当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收集治理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排气筒,使烟气经过处理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指标排放达到《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7-2016)要求。
8.产品存放环节。产品堆存区应有遮盖措施,需长期存放时应当转入库房,严禁露天堆放。
9.厂区道路环节。厂区道路要作硬化处理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定期清扫、冲洗,确保路面无积尘,车辆行驶无扬尘。
10.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满足《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整治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建立规范的原辅材料使用、燃煤消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工作台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按照“一企一案”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并组织综合验收。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整治标准和政策,督促、指导有关区人民政府开展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整治工作,定期调度工作进度。
(二)强化资金保障。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关闭、淘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偿,并协助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且自愿关闭的企业、提前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给予适当补偿。企业实施治理所需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由企业自行解决。
(三)严格执法监管。有关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纳入日常监管,开展定期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督促企业依法生产、达标排污,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及生产、排污状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维稳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分析研判,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掌握烧结砖瓦企业关闭、淘汰、治理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宣传引导、政策解释等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
(五)加强督察考核。市政府将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纳入我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作为对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将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整治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对工作进度滞后、整治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六)加强信息报送。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7月底前将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整治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项督查组,跟踪工作进展,加强督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滞后的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市、区墙体材料协会要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宣传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及时反馈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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