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债务要有数、规模要有度、债务要分类、管理要有规、用债要有方、结构要调整、偿债要有责”的要求,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协调统筹政府债务管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切实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并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本通知所称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及接受政府委托等方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国有单位。
包括2014年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认定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融资平台公司,截至2016年底纳入重庆银监局监测的融资平台公司、财政部重庆专员办调查统计确定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上述范围内,锁定融资平台公司目录名单,实行分类处理。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对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要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归并同类业务等方式,转型为公益类国有单位,承接政府委托实施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承担一定政府融资职能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今后不得为政府融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明确承接政府委托实施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单位,锁定单位名单,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名单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单位。每个区县(自治县)确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最多不超过3家,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实施公益性项目,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与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规范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责任。
二、清理并分类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一)政府性债务。
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政府性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债券置换等方式分类妥善处置。今后,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具备政府融资职能,不得再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不得安排任何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借壳”融资。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政府性融资,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承诺、担保。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本息由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偿还。
(二)公益性项目债务。
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以市场化方式举借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且未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债务到期由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偿还的债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逐笔清理核实,按照与融资平台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履行配置资产、授予特许经营权、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补贴资金等责任。对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委托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的公益性项目,要补签合同、协议,完善相关手续,明确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经营性项目债务。
经营性项目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以市场化方式举借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到期由融资平台公司偿还的债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管,完善融资平台公司预警指标体系,监测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综合融资成本率等重要指标变动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建立健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统计报告和信息沟通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应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债务变动情况,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三、规范政府注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规范注资行为,严禁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市政道路、桥梁、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以及储备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出让或划拨的土地等。
对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公益性资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产权清晰合法、价值计量可靠”的原则,妥善处理资产与债务的关系。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注入的公益性资产,依照规定直接划转收回;对存量政府债务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在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后收回;对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公益性资产,通过注入有经营性收入资产置换等方式逐步收回。要有序推进公益性资产清理剥离工作,每一项公益性资产的剥离都要有周全、可操作的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因剥离资产引发融资平台公司重大财务风险及金融风险。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承诺、担保,或继续违规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政府性融资的,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纳入信用记录负面清单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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