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全文公布)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市场化、法制化手段,综合利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手段,对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抓好我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机制
以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调推进,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市、区县(自治县)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关停退出。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落后产能退出的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三、落实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落后产能退出的资金和技术扶持、差别化能源和资源价格、差别化信贷、职工安置、土地、执法监管、惩戒约束等政策措施,形成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环境。
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后产能退出,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发挥重庆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
抓好工作落实。每年3月底前,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以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订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每年12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重庆煤监局等部门要将当年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产能情况和执法监管等相关情况函报市经济信息委,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次年1月底前,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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