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7〕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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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推动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彻底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全面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或搬迁,推动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进区入园。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成果,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督促装置老旧、工艺落后的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3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3-4月)。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开展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深化阶段(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升整治效果。


(四)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市安监局负责)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其中,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各环节、各领域,市交委牵头负责运输、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等领域,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化学品废弃处置等环节,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压缩天然气、城镇燃气、新型燃料等领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等领域,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录入全市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地区及各行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公布高危化学品目录。(市安监局负责)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对其生产量、储存量、使用量、经营量、运输企业运量和废弃处置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高危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风险标准评估。(市安监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重庆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环保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未进入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或搬迁工程,推动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进区入园。制定未进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共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附属装备审验工作,严把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推广定量装车系统,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交委、成都铁路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邮政管理局、民航重庆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方案,在常态拥堵、事故多发路段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采取限行措施,并严格落实定时、定线运输规定。(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突出重点,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杜绝新增隐患。加快完成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区县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8号)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消除监管盲区。(市安监局、市编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3号)要求,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加强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积极配合国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加快与国际接轨,配合国家研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措施。(市交委、市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3.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能源局、成都铁路监管局、民航重庆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14.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制订《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进一步整合完善化工、石化行业安全设计和建设标准,制定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地方标准。(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重庆海事局、成都铁路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5.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重庆市及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专门增加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版块,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国家和重庆市涉及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的衔接,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设施,加强综合利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重庆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经济信息、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格执行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进入化工园区的要求。根据实际制定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立完善资质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9.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施行3年以上法律法规目录清单开展执行效果评估,改善执行效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通过网站、新闻媒体、视频会议等多种形式,将法律法规和标准分类汇编成册下发到企业,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每年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出口危险化学品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做好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严格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包装实施检验监管。(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重庆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制定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的考核和奖惩办法,引导鼓励企业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负责组织和评审工作;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培育安全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三部曲”方式,加强对各行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执法检查,完善检查标准,探索推广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违规曝光平台,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4.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事故一律实行既追究企业的责任,又倒查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的“一案双查”,推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重庆”等网站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6.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7.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化工集中区管理单位的监管力量,根据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规模和风险程度等情况,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8.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和管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重庆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严格安全评价、环保和消防评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评价、环保评价、消防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估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消防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按照我国开展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批准工作相关政策,鼓励重庆市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配合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市安监局与进出口监管部门等签署合作备忘录,采集相应数据及资源,共享进口企业名单,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市安监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配合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求,积极配合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从业单位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严格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成都铁路监管局、民航重庆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33.配合建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依托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配合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市安监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环保局、重庆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4.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市安监局牵头,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应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3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加大长寿(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8个分中心的建设投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作用。(市财政局牵头,市安监局、重庆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队伍和救援(实训)基地能力建设,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市统一调度体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重庆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7.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预案简明化、实战化、专业化,应急处置卡“三化一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重庆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8.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推广化工园区责任关怀协会模式,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公众开放日制度。利用电视、报纸、汇演、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手段,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普及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9.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区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探索企业高校合作建立大学生暑期实践、生产实践企业基地的经验。(市教委、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0.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变招工为招生,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实现化工产业工人资格化、专业化、职业化,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市安监局牵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领导,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扎实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二)细化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实际,周密安排部署,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办法,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并于2017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的措施办法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处级领导干部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石玉筠;联系电话:67518419;传真:67531766)。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检查,并及时汇总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按季度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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