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6〕2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结合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统筹设计、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促进全市人口合理分布。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探索实行高校录取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县(自治县)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三)大力推动人口有序转移。重点推动渝东北片区和渝东南片区转移务工人员向主城区和渝西片区转移落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别是主城区及渝西片区各区人民政府要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转移人口底数和落户意愿,准确界定工作目标、细化落实举措,积极推动转移务工人员稳定落户。建立完善转移人口权益清单,明确和细化转移人口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权益。建立对口帮扶资金支持人口转移机制,在保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需要的基础上,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人口转移工作。
(四)强化统计监测和审计监督。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统计公报。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工作协调推 进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以及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工作指导,确保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全面完成。
(二)强化情况通报。建立非户籍人员落户情况通报机制,由市政府督查室对主城区和渝西片区各区落户情况按季度定期通报,通报情况作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专项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参考,并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领域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任务分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4号),在2017年6月底前出台有关配套政策;2018年底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积极推广有效做法,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及时调整相应政策;2020年底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长效机制。
附件:重庆市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任务分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任务分工
重 点 任 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一、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 |||
1 |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探索实行高校录取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 市公安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2 | 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分类完善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 市公安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 |||
3 |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动态调整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鼓励区县(自治县)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 市财政局 | |
4 | 建立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县(自治县)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支持。 | 市财政局 | |
5 | 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 市国土房管局 | |
6 |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制度。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 |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 |
7 |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 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8 |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强化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服务,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 市国土房管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9 |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10 |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建立对口帮扶资金支持人口转移机制,在保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需要的基础上,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人口转移工作。 |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11 |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 市教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12 |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贯彻落实《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我市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 市公安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三、大力推动人口有序转移 | |||
13 | 重点推动渝东北和渝东南片区转移务工人员向主城区和渝西片区转移落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别是主城区和渝西片区各区人民政府要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转移人口底数和落户意愿,准确界定工作目标、细化落实举措,积极推动转移务工人员稳定落户。建立完善转移人口权益清单,明确和细化转移人口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权益。 |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四、强化统计监测和审计监督 | |||
14 | 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统计公报。 | 市统计局、市公安局 | |
15 | 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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