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9〕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9〕4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1日
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深化、三提升”活动决策部署,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消除难点堵点,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智能化监管服务体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覆盖所有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事项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在2018年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基础上继续压缩,到2019年底,全省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5个工作日以内。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进一步完善,2019年上半年,省、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省、市全面建成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审批管理系统。到2020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和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各市、县按照“只少不多”原则,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五)精简审批环节。
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全面梳理省、市、县设定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备案等事项。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不含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列入日常工作管理,由项目单位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备计划执行情况。取消勘察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附属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列入接收范围的)认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取消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勘验环节,取消申请材料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凭证或保证保函证明。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合法权益。(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分类精减审批环节和申请材料。对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和“一张蓝图”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省、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较为单一且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取消招标方案核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对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的项目,取消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对穿越非国有土地的地下线性项目,将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为土地权属人意见。(2019年5月底前完成)
2.协调审批权限。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局优势,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局的集中度,各市统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职能设置和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能。按照既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又与审批层级相衔接的原则,继续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省级部门将直接实施、各市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各市实施,并指导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各设区的市对县(市、区)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除上级委托实施的事项外,也可以下放或委托县(市、区)实施。承接下放、委托审批事项的市、县(市、区)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设区的市要协调审批权限,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按照收归同一层级,避免跑多级部门,方便企业原则,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2019年5月底前完成)
3.合并审查事项。整合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的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审查事项,省、市有关牵头部门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具体办法,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实行“多评合一”,将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同时审查、集中评估。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核发4个事项合并办理。(2019年5月底前完成)
4.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以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将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环评文件审批改变为环境影响事项登记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设计方案涉及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等有关事项,由发证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涉军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踏勘现场的统一组织联合踏勘,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或踏勘。除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2019年5月底前完成)
5.调整审批时序。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至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调整至开工前完成即可。(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六)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本着合法、精简、效能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审批。动态发布省级以上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规范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等要素。以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为基础,各市制定本级审批事项清单,超出省级清单范围的要上报备案,并说明理由。(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七)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联合审图”,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光纤到户通信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6项技术审查内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推行“联合测绘”,对竣工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推行“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制定限时联合验收办法,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依据综合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同步完成验收备案。(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八)推行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条件。制定区域评估细则,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发布区域评估报告。区域评估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关建设要求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文件。建设单位依据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关建设要求进行设计。(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九)推行告知承诺制。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适用范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评估评价对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商品住宅项目除外),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的审批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施工许可证核发为承诺期,先行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施工许可时的资金证明、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经批准实行“一会三函”的试点地区,建设单位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取得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开工。(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十)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各阶段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政府投资类、核准类和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25个、13个和10个工作日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并联办理,将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联办理;将土地供应(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并联办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将文物(县级以下)原址保护措施或迁移拆除审批、大型工程文物勘察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含特殊工程〈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设施拆除(安全范围内设计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等11项审批事项纳入联合审查和并联审批。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间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储存危险物品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等8个事项纳入并联审批。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将特殊工程(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验收、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配建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等8个事项纳入联合验收,将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单独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并入联合验收环节。各市、县结合实际,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型、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整合细化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可以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覆盖各部门和省、市、县(市、区)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管理系统。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2019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市统一建设本地审批管理系统,通过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对标国家要求高起点搞好系统设计,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实现“一网通办”。(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梳理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制定“多规合一”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各市制定基于“一张蓝图”的项目生成管理办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形成“多规合一”的空间管控数据,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2019年5月底前完成)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的差异图斑。(2019年9月底前完成)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制定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具体措施,明确“一个窗口”设立办法、运行规则、工作规程以及咨询服务规定。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统一收件、出件、咨询,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提高申报通过率。(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梳理整合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统一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目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配套制度,包括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等,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2019年6月底前完成)加快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完善监管体系,规范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应当提请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实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办法,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要全面领导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资金安排、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改革工作提供保障。调整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健全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统筹推进全省的改革工作。各市、县要相应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各市在省政府实施方案印发后半个月内,要制定本地深化改革的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印发后报省政府备案。各市方案要制定改革任务分解表,将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明确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工作情况,加强情况通报,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各市政府每月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革进展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梳理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每月将改革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2019年5月底前完成)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增加市场主体和群众满意度指标,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改革任务。(持续推进)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持续推进)
附件: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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