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9〕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3 20:26: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9〕2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备,着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不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完善配套政策,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减轻了群众的用药负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化,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仍存在着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与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不吻合、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需要认真研究谋划,不断完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予以解决。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配备、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切实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


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基本药物采购平台药品目录。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统一执行全省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种、剂型、规格、厂家。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品种,要按照程序优先纳入医疗机构使用目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联体要完善内部药品配备和使用管理规范,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剂型、规格的联动,保障用药品种与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双向转诊服务相衔接。(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提高配备使用水平。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务人员,要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与其绩效考核挂钩。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生优先使用。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通过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培训全覆盖,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结合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药品使用差异,合理确定基本药品配备使用数量比例或销售额比例,并将其与医院评审、增加床位、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等内容挂钩。医疗机构要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4.开展临床使用监测。完善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健全省、市、县、乡药品使用监测管理网络体系,依托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我省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探索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南,制定评价指标,编制评价方案,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


(二)增强基本药物供应和保障能力。


1.保障生产供应稳定。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医药行业研发创新,鼓励开发适合儿童的药品剂型和规格,支持医药企业实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升级。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组织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和短缺药品及其原料药生产供应保障能力评估。支持综合实力强、小品种药物批准文号较集中的企业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解决因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基本药物市场供应易短缺的问题。实施加快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2.创新集中采购方式。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继续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有关政策。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参照国家“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改革完善我省药品带量采购试点政策。对于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通过价格谈判、市场撮合等多种方式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落实供应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药品在我省的供货资格,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探索开展第三方集中委托支付方式,缩短医疗机构药品回款周期。(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4.建立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环节信息采集,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网络直报建设。积极推进生产、经营企业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及早发现短缺风险,根据不同短缺原因及时采取分类应对措施,降低药品短缺影响。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国家有关部门。将军队所需短缺药品纳入短缺药品应急保障体系,建立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部队急需短缺药品供应。支持军队医疗单位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军区)


(三)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和降费措施。


1.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注重做好与医保报销政策的衔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2.有效降低患者负担。结合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确保药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对部分慢性病签约服务患者可提供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于抗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增强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四)提升基本药物质量和安全水平。


1.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现场质量监管,加大对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质量。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生产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2.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对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本省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品种,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作出明显标注,便于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品种,根据国家政策调整,逐步调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和军区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有力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落地。


(二)加强督导评估。依托行业协会、学会及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各市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并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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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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