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9〕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9〕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有效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的提高。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清,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不明晰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强化制度建设,细化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
(一)明确审核范围。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的,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应当先行进行审核。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起草部门或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报送本级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重新报送。政府办公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批转至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制定部门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四)细化审核内容。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严控审核时限。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应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
(六)强化审核责任。充分发挥审核机构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
(一)运用信息手段。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等,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提高审核实效。
(二)创新审核方式。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提高合法性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审核台账。审核机构要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承办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实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合法性审核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编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级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从事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指导监督,对因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文件违法的要及时纠正。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省司法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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