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4 03:44:5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2019〕-7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公益性公墓严重不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普遍存在,传统祭祀日存在火灾隐患。妥善解决“逝有所安”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治理散埋乱葬,防止火灾隐患,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殡葬法规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省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

二、加强规划建设

(一)加强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要依据《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园区项目建设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

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为全乡(镇)村民提供安葬公共服务。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规范公墓管理。要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省广大农村。

(二)严格建设形式和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火葬区要采取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格位安放和骨灰生态循环安葬(花坛葬、草坪葬)形式,倡导骨灰生态循环安葬和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安放建设模式。土葬改革区,遗体安葬要严格控制占地面积,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形式,地表不留坟头。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对院内外进行美化绿化,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山林边缘建设的,还应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墙。

(三)明确资金来源。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村建公益性公墓资金由村自筹,县、乡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依法依规供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应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等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要做好项目周边乡村群众思想工作,解决好安葬设施项目“邻避效应”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要遵守殡葬法规,禁止在耕地、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五)严格公墓建设审批程序。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省民政厅要制定《河北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办法》,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和程序。

三、规范运营管理

(一)强化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确保长期运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用于公墓维护管理和支付工作人员报酬。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维护管理补贴,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安葬服务。

(三)落实惠民政策。县级政府要制定惠民安葬政策,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格位存放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四)严守殡葬法规。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地墓穴格位,禁止在火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禁止建设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政策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倾斜政策,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财政部门要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林业和草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散埋乱葬占用林地、草原行为的监督,依法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坚持试点先行。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围绕农村安葬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攻坚,寻求解决对策,创造积累经验,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省民政厅要部署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县要选择1个乡(镇)做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

(四)加大财政支持。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中作出安排,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建设任务快、集中安葬率高、示范作用突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予以奖补。省、市每年度要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中心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的重要意义,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墓位超标、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散埋乱葬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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