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9〕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201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呼包鄂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精神,进一步提升呼包鄂地区(含和林格尔新区,下同)协同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产业协作发展
1.加快推进蒙西(包头-鄂尔多斯)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支持准(格尔)托(克托)清(水河)工业园区开展城市间产业合作试点,鼓励呼包鄂地区之间及与其他地区共建跨区域产业合作园区或合作联盟,搭建产业合作平台,并在贷款、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等方面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构建联合招商、异地开发、利税共享等产业合作发展机制,增强产业集聚功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内蒙古税务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部门配合)
2.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可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
3.强化产业分工协作,注重产业配套与产业链延伸,鼓励以市场化力量开展协同产业基金投资合作,促进产业互补发展,实现合作共赢。鼓励区域内企业间产品互为原料,提高园区、企业、项目配套协作水平。(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4.搭建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对接会、上下游企业推介交流会等产业供需对接平台,实现区域优势互补、联动发展。(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5.推进区域旅游“一卡通”,统一服务标准,加强联合执法,打造旅游一体化智慧平台。建立旅游推广联盟,制定区域旅游业发展行业规范、经营规则,推进旅游要素流动无障碍化、旅游市场一体化。建设快旅漫游、落地自驾、异地还车的旅游服务体系。完成区域旅游同城化“六个统一”(一个统一的旅游一体化发展规划、一部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片、一册统一的旅游指南、一套统一的旅游政策措施、一本统一的导游解说词、一个统一的旅游网站标准),实现旅游资源互补、线路互连、客源互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6.加快培育一批区域大数据新产业、新业态,支持和林格尔新区加快发展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推动区域大数据产业规模化发展。支持呼包鄂地区加快推进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7.支持区域内有关地区发挥区位优势,重点围绕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先进制造业壮大、特色制造升级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专业集聚、创新创业、文化旅游等特色小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配合)
8.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支持包头市建设产、学、研一体的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联合自治区高等院校、军工企业、军工科研院所,建立一批军民协同创新联合体,形成军地双向融合机制。依托呼和浩特市国家级大数据云计算基地、包头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辐射全区的军民融合产业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在呼和浩特市打造军民融合科技孵化中心。升级改造包头市军民融合网络协同制造平台。支持鄂尔多斯军民融合产业创新基地建设。围绕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绿色制造等领域,推进一批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储备与建设。(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国资委、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9.整合区域现有交通基础设施,支持铁路、公路、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口岸等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各种交通方式间相互衔接,打造快速、便捷、高效、安全、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呼铁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部门配合)
10.推行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公共自行车及其他客运交通工具的交通“一卡通”,推进在区域内综合交通枢纽等场所互设出租车载客点,实现交通同城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11.引入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支持区域内建筑、道路、桥梁、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信号灯等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区域统一的道路运输热线服务,实现出行咨询服务、投诉、维修救援“一号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12.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和发展目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三、生态环境共建共保
13.推进大青山南坡生态修复与保护、毛乌素沙地和库布齐沙漠治理。实施呼包鄂沿黄生态廊道、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建设。支持库布齐沙漠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推进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14.强化黄河水量实时调度管理,共建黄河流域安全水环境。加快呼包鄂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进度,推进再生水、疏干水利用。严把区域内各流域特别是黄河干流两岸2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关。推进批复实施《阴山黄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方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15.完善区域环境准入、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应急响应等一体化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强化环保执法督察、区域联防联控。建立黄河流域地表饮用水和跨界流域水质保护区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16.加快户籍同城化改革,统一呼包鄂地区户籍准入标准,区域内城镇居民实行户口通迁制度,城镇居民凭住所(含租赁)或就业条件自由迁移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促进城市间人口自由流动。(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17.扩大教育交流合作,引导优质学校在呼包鄂地区异地创办分校,建立学校教师研训合作机制,鼓励学校间共享管理服务,推进教学图书资源和科研成果共享合作、骨干校长互派、自治区级优秀教师挂职锻炼、学生互访交流。探索区域内高校学分互认。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制度。探索成立呼包鄂职业教育联盟,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把学校建在产业基地、开发区上,把专业建在产业链、需求链上,推动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自治区教育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18.建设呼包鄂地区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行“居民电子健康卡”,研究制定和建设区域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标准和平台,逐步实现区域内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使用通用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推动跨区域专科医疗联盟建设,加强优势医疗专科合作。推进蒙医中医医院蒙中医药院内制剂在区域内调剂使用。推进呼和浩特市等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促进食品安全区域共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19.推进社会保障服务均等共享,统一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和业务办理流程。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发行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事务于一体的社保卡。依托社会保障“一卡通”建立自治区异地就医管理信息系统和直接结算平台,实现异地门诊划卡、购药和住院费直接结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20.逐步推进呼包鄂地区住房保障标准基本一致,使居民享有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进城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基本形成覆盖所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21.呼包鄂地区户籍居民在区域内异地购房,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城待遇。推进区域房地产市场一体化,统一市场准入标准、市场监管模式、产权登记体系、市场诚信体系,区域内房地产企业可跨地区从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等开发建设,工商登记、土地供应等享受同城待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22.自2019年7月1日起,推出适应呼包鄂协同发展方向的固定电话资费。(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23.推进社会治理合作,加强区域内城乡社区服务、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应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信用等一体化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以同城化、网络化、便捷化为方向,统筹规划呼包鄂智慧城市群建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人才和科技创新
24.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经呼包鄂地区党委、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地党委、政府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子女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加大对人才的奖励力度和创新创业失败的宽容度和容错度。(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委、政府负责,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25.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对地区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不转户口、不转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到呼包鄂地区工作且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均可申领当地居住证,并在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享受当地户籍人才的同等待遇。呼包鄂地区定期组织干部开展相互挂职,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的协调落实。不定期举办呼包鄂协同发展有关业务培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委、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公安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26.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在部分专业性强、任务集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岗位中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合同制和协议工资制,聘用期间履行公务员职责。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通过设立特聘岗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实行年薪制。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向呼包鄂地区事业单位倾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委、政府,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27.建立区域编制调剂制度,通过在区域内调剂一定数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用于呼包鄂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层次人才。(自治区党委编办牵头,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委、政府配合)
28.打造区域创新发展载体,加快推进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支持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呼和浩特科技城建设。支持呼包鄂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开放共享,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在区域内合理流动。(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六、财政扶持
29.自治区和呼包鄂地区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和同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政府专项基金,加大对列入呼包鄂协同发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倾斜力度。(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七、金融支撑
30.完善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在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流程改进方面先行先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31.保持呼包鄂区域内间接融资持续稳定增长,驻区域内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各总行直接贷款和切块信贷规模。积极争取总行放宽信贷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保障区域内重点产业和项目信贷需求。(内蒙古银保监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32.全面推进金融同城化,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服务等一体化建设,允许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区域内开展业务,推进经营区域同城化。建立区域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金融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优化保险理赔通赔机制,推进保险售后服务同城化。探索建立融资担保区域联盟,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33.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研究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用于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风险补偿,缓释各类金融机构融资服务风险,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探索出资组建担保公司,对区域内创新型、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潜力较大但在初期风险较高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担保融资,带动产业升级。(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八、土地保障
34.支持呼包鄂协同发展重大项目用地,积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协同发展项目土地供应。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区域贫困旗县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自治区下达流转指标并给予倾斜,确定交易指导价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35.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协同发展重点产业项目需要供应土地的,可以在法定最高年限内采取弹性出让年期供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工业项目在出让土地时可按自治区实施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政策的规定确定出让底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36.凡投资10亿元(不含土地使用费)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层面统筹安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
九、营商环境优化
37.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权限事项外,试点赋予呼包鄂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盟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制定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推进“园区事园区办”。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和限时办结等制度。(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38.推进以区域一体化促进统一市场建设,通过改革创新打破地区分割和利益藩篱,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工商登记、消防安全、工业产品检验、建筑工程检验、食品药品检验等领域互通互认。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促进资本、技术、产权、人才、劳动力、货物、服务等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全面提高区域资源配置效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39.按照相应管理权限,在环评、能评、安评等方面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取代区域内每个独立项目重复评价,变“独立评”为“集中评”。推进实施建设、人防、消防施工图“多图联审”、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40.推行外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实现“无纸化”、“零见面”、“零收费”。推动海关、税务、外汇企业信息实时共享、联动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41.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结果互认。统一互办互认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审批标准、项目编码、网上办理。在呼包鄂地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异地互办窗口,或通过自助设备异地办理互认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审批结果互认,一地审批、多地经营。(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开放合作
42.积极推进满都拉口岸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行,积极申建呼和浩特铁路口岸,加快推进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支持呼和浩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和中欧班列开通运行。(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43.积极发挥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平台作用,加强与俄罗斯、蒙古等国的经贸往来。建立区域内政府、民间等多种合作交流机制。统一招商引资政策,建立区域对外招商统一平台和协调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贸促会等部门配合)
44.加强与国内发达地区在资金、技术、项目、产能、市场等方面的合作对接,共同探索“园区共建、项目共管、收益共享”合作模式,加快蒙苏经济开发区等合作平台建设,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十一、其他
45.自治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成立呼包鄂协同发展部门专项工作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负责拟定相关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合作事项,完成呼包鄂协同发展有关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重大工作意见和建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46.建立健全呼包鄂协同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区域分工、综合经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公共服务、资源要素等情况,为呼包鄂协同发展提供数据支撑。(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
47.本政策措施实施范围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和林格尔新区所辖区域。
48.本政策措施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措施内容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对优化我区生产力布局、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和林格尔新区是落实本政策措施的主体责任地区,要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作为,加强衔接,采取有力举措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呼包鄂协同发展的支持力度,把各项重大工作任务分解为具体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项目,并争取列入国家规划、政策支持、项目安排和改革创新等范围,进一步形成协同发展的合力。自治区各牵头和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协调指导、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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