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9〕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度裁员人数加上年末职工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统筹地区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自行选定返还标准。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范围进行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及时拨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统筹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建立服务协作长效机制。(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年)”,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适时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四、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区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咨询、信息、项目、培训、融资、孵化、开业、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培育和打造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对开展创业培训成效突出,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的,可按规定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中予以支持。以上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到2021年组织3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积极引导困难企业转岗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培养期1-2年,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七、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征集并发布政府补贴培训、新兴产业培训和区域特色培训目录,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对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实现就业稳定、培训规模达到一定比例的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对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等服务的,可纳入各地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为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九、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常住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精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
探索完善城乡融合的就业政策,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鼓励各地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要通过分类帮扶、综合施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生活困难。(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一、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精准录入信息系统并适时更新。要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支持到位、便捷服务到位,能够全面惠及享受对象。(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特别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比例、超范围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各盟市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立足职能职责,加强沟通配合,抓好政策落实。要指导困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从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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