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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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8〕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内蒙古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立和完善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转移转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加快建设和完善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政策配套和体系协同,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促进技术供需对接和高效转移,为自治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改革引领,市场主导。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引领,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技术转移市场导向和利益分配机制,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供需对接和产学研紧密结合。


补齐短板,创新发展。聚焦技术转移体系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症结,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打造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引导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向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市场融合对接,打造技术转移交易链、合作链、服务链。


政府引导,开放协同。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完善以满足企业创新需求为核心的科技成果供给、交易和资源配置政策,完善和落实普惠性支持政策。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加大技术转移开放合作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适应新形势的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区内外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全区技术合同交易额显著增长,建设20家以上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国际技术转移广泛开展,有利于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资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技术市场发育完善,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区内外技术转移网络对接畅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


(四)体系布局


基础架构。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由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创造和应用主体、技术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相应的市场规则和激励政策构成,涵盖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从创造到熟化、评估、定价、交易、应用的全过程。


转移通道。包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要创新型国家之间的跨国技术转移通道,与发达省(区、市)、国家科研院所之间的跨区域技术转移通道,与军队科研机构间的军民技术转移通道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间的区内技术转移通道。


支撑保障。包括技术交易后补助、税收优惠、成果汇交、信息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权益界定、收益分配等激励政策。


二、重点工作


(一)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发挥企业在技术转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技术转移政策、平台、信息、服务与企业对接。培育企业技术经营意识,支持企业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专员。提升现有科研机构能力,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一批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产学研协同推动技术转移。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发布公益性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置技术转移机构和专职岗位,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分配制度,探索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对贡献突出的技术转移人员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加快发展技术市场


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构建全区技术交易网络,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依托现有的自治区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打造全区统一的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连接技术转移交易方和服务方,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融合,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融资活动,拓展资本流转和退出渠道。开展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活动,促进技术、资本和企业精准对接。


优化技术市场供给,引导各类产权明晰的研发成果入场交易,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类项目补助、技术交易后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风险投资补偿等激励政策。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操作流程,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完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规定予以奖励。


(三)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加强对全区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指导,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拓展技术转移服务领域,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科技金融等专业服务。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绩效评价,对评价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


(四)发展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置技术转移相关课程,与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共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加大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培训力度。建立完善技术转移人才激励机制,对优秀技术转移人才予以奖励。


(五)全面拓展技术转移渠道


强化区域技术转移合作,加强部区会商,争取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科技支持政策。加强与京津冀地区和周边省(区、市)的联系对接,拓展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合作交流。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的业务合作,下大力气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人才,与国内技术转移龙头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促进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在自治区落地转化。


广泛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活动,深入开展同意大利、德国、以色列、瑞典、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重要科研机构的务实合作,拓展与俄、蒙、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技术转移合作交流,大力引进先进技术,提升自治区技术转移国际化水平。


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建设完善中、东、西部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定期开展面向旗县(市、区)的科技成果推介活动,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旗县(市、区)转移转化,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搭建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在包头市开展军民融合技术转移机制探索和政策试点,开展典型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新机制。


(六)积极支持创新创业


    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聚焦实体经济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优化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功能,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加强农村牧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发展星创天地,支持自治区现代农牧业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建设,发挥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要素向农村牧区聚集的重要作用。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发释放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优化专利审查流程,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八)健全评价激励机制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扭转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将技术转移信用记录纳入自治区科研诚信体系,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九)完善政策制度配套衔接


落实技术交易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技术交易减免税联网申报机制,优化技术交易减免税流程。按照政策规定,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建立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发布机制,在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


完善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类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要围绕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统一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先行先试,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允许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执行示范区相关政策。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促进技术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抓好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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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内蒙古, 内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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