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8〕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8〕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推广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全面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营造良好质量发展环境。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将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稳中求进,强基固本。积极稳妥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强化认证监管职能和保持队伍稳定,不断加大政策保障和投入力度,不断夯实基础保障能力。
(三)主要目标。通过3-5年努力,全区质量认证体系趋于完善,各类组织质量管理能力显著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经济能力明显提高,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共治中得到广泛采信。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政府质量治理效能
1.加强质量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质量意识,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强化政策引导,完善激励措施,严格信用约束,加强信用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质量认证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质量认证监管”模式,将认证行为与结果数据信息纳入质量信用信息大数据中心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将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纳入信息化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4.组织开展“万千百”企业行动计划。动员10000家企业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5000家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100家国有重点企业开展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促进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积极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成果经验。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积极研究运用追溯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适应新业态的质量管理工具,开发符合行业特点的新型质量管理方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联合认证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调研活动,分行业、分层次开展质量认证帮扶和免费培训活动,普及质量管理知识,提供质量援助方案,补齐质量提升短板,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换版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6.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组织企业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为重要载体,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通过专题讲座、宣贯培训、诊断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认证知识。(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引导主导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建立高效一体化质量管理体系,树立质量提升标杆。到2022年,全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力争达到7000家以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扩大质量认证覆盖面。支持认证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增值服务、延伸服务,推进新型管理体系认证。大力推行健康、教育、金融等领域服务认证。鼓励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引导各类企业特别是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教育厅、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9.落实强制性认证制度。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机制,加强认证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实施精准分类管理。(自治区质监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自愿性认证。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新型产业快速发展。大力推进有机绿色产品认证,推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扩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持续推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到2020年,绿色食品认证证书达到1000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达到900张,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达到30张,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增至10家以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企业达到200家以上。(自治区质监局、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内蒙古品质”认证活动。将具有内蒙古区域特色的食品、农牧林水特色产品、蒙中药材等名优产品,以及民族特色鲜明的旅游区(景点)等列为重点培育对象,支持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建立完善“内蒙古品质”标准体系,探索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培育内蒙古品牌,提升内蒙古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发展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质量认证综合服务能力
12.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支撑能力。以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支持一批技术有特长、服务有特色的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努力形成以检验检测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等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区内企业取得质量认证资质,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服务。到2020年,全区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达到1200家以上,区内注册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达到3家以上。(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保厅、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服务。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严格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大力精简审批流程,实现“最多跑一次”审批各项规定,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建立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相关行业资格许可并联审批制度。(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水利厅,内蒙古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14.完善检验检测认证监管体系。强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认证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推动部门联动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促进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质监局、农牧业厅、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严格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人员责任。建立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推行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将检验检测认证过程中机构和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公安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17.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稀土、装备制造、建工建材等行业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围绕自治区主导产业,科学规划布局,建设集产品质量分析试验、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科研成果标准转化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类检验检测中心。加强开发区或产业集聚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到2019年建成全区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键对键、网上办(申请)”。到2020年,全区国家级质检(计量)中心达到11家,自治区级质检中心达到25家,盟市重点产业公共检验检测能力显著增强。(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构建与俄蒙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合作机制。支持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培养国际化检验检测认证人才,加快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推进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在相关国家获得官方注册及对拟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国外注册企业的技术评审。(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加强综合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办法,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上市;支持产业聚集区各类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引进和培养技术领军人才;支持区内高校设置检验检测认证相关学科专业;支持质量认证体系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多种传播方式,弘扬质量文化,宣传国家、自治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政策措施,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深入报道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丰富实践、积极成就、先进典型,推广获得质量认证企业的经验,合理引导消费,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四)强化督查落实。各地区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工作纳入质量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强化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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