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9〕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9〕2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切实增强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离退休消防救援人员。
二、优待措施
(一)交通出行优待。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和值机、安检、候车(机)、乘车(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消防救援人员具体交通出行优待措施,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应急管理部《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铁路出行优待的通知》(铁总客〔2019〕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育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细则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负伤和患急危重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行先救治后付费。
(四)住房优待。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地方公租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五)家属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随调工作,就业创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级政府制定的随军未就业补助政策。各地区继续为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发放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
(六)抚恤优待。对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工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执行。
(七)其他优待。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统一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范围,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慰问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以及享受其他公共服务的,凭有效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以上优待措施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执行。其中,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风险、高危害的职业特点,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把对消防救援队伍的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安排,广泛宣传政策,指导做好政策公告工作,在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地方双拥模范城(旗县)考评内容,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各项优待政策落地见效。
(三)坚持创新发展。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目前处于初创初建阶段,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结合实际创新优待保障措施,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困难和问题。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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