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1-16 23:04: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9〕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发改基础〔2018〕116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通用机场规划布局,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区通用机场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合理统筹全区通用机场布局,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持续完善区域通用机场网络,补齐民航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全区通用航空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初步形成以海拉尔机场为中心的东北部、以锡林浩特和赤峰机场为中心的东南部、以鄂尔多斯机场为中心的西南部、以阿拉善左旗机场为中心的西部4个通用机场群,通用机场逐步由点状分布向连通成网发展。


二、科学规划布局通用机场


(三)明确通用机场功能定位。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的通用机场进行科学论证,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社会公共服务、通用航空消费、航空飞行培训和农牧林生产作业五大功能,因地制宜,合理分工,逐一明确通用机场功能定位。在保障公共航空运输和军航运行需要的前提下,要立足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等各种因素和产业发展规划,对距离运输机场100公里以上的旗县(市、区)建设以交通运输服务功能为主,兼顾社会公共服务、农牧林生产作业的综合性通用机场;对距离运输机场100公里以内的旗县(市、区)建设以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为主,兼顾与通航相关产业功能需求的专业性通用机场。逐步构建以支线机场和综合通用机场为核心,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协调、兼容互补的机场网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深入实施军民融合战略。各盟市在规划布局通用机场时要与深入实施军民融合战略相衔接,主动与所属战区空军进行深入沟通对接。对需要预置军航飞行保障功能的通用机场,项目建设单位要始终贯彻国防要求,在机场选址等前期工作各环节征求军方意见,取得军方认可。(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积极有序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五)统筹安排机场项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通用机场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对通用机场场址实施保护。对即将实施的项目要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机场需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有序推进前期工作。自治区建立完善通用机场三年滚动计划,积极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有序推动本地区通用机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通用机场重点项目库,做好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系统的填报工作。密切同所属战区的沟通联系,确保通用机场建设条件落实到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各地区要根据通用机场所在区域、功能定位,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绿色的原则,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科学确定通用机场飞行区及其他设施、设备建设规模。(旗县级人民政府,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


(八)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核准)。通用机场项目依法实行在线审批核准制。新建通用机场须在取得中央军委场址核准文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鼓励通用机场升级。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年旅客登机量2500人次以上、运行安全平稳、具有支线航空需求的通用机场,已列入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的,鼓励改造升级为运输机场,按相关要求启动机场升级改造程序;未列入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的,在列入国家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后启动机场升级改造程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明确责任主体。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通用机场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的布局和实施,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本地区通用机场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大扶持力度。对纳入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的通用机场项目,按照自治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支持鼓励政策,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等方式,在切实做好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盟市、旗县(市、区)可采用“一事一议”等方式,在落实通用机场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通用机场。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通用机场建设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完善通用航空航油供给网络。在支线机场合理统筹建设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服务范围要覆盖区域内所有通用机场。构建三级通航维修体系,在干线机场设立维修主基地,在支线机场设立通航维修辅助基地,在通用机场设立维修站点,购置相应的维修设施设备,为区域内运营的通航机型提供维修服务。完善支线机场通航保障设施,在满足条件的支线机场投资建设通用机坪和通用机库,提升支线机场服务通用航空能力,帮助通航运输企业降低运营成本。(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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