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9〕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9〕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精神,动员我区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调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围绕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长远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创新机制,着力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着力拓宽贫困地区农畜产品销售渠道,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农畜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着力推进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打通制约消费扶贫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推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融入全国大市场。到2020年,全区贫困旗县(市、区)特别是深度贫困旗县(市、区)和深度贫困嘎查村的农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支撑保障消费扶贫能力显著提升;贫困地区持续发展,贫困人口稳定增收,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贡献。
二、 重点任务
(一)广泛开展社会购买行动
1.组织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带头参与消费扶贫。受帮扶旗县(市、区)要积极主动与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对接,了解帮扶单位消费意向,组织被帮扶对象发展生产,有针对性地满足帮扶单位消费需求。自治区各级结对帮扶单位要深入了解帮扶对象的生产生活状况,采取“以购代帮、以买代捐”的形式,与帮扶对象建立持续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工会等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聘用贫困地区工勤人员,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直供直销进食堂活动,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鼓励内蒙古军区等驻区部队结合中央军委相关扶贫工作要求,积极参与消费扶贫行动。(自治区扶贫办、党委统战部、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建立京蒙消费扶贫协作机制。积极主动与北京市加强沟通协作,以开展技能培训、增加劳务输出、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到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车间等形式,帮助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增加就业。积极寻求与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特色农畜产品、特色手工艺品长期稳定供销合作关系。立足贫困地区实际,借助北京市帮扶,大力引进和培育农牧业加工企业,推动农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消费扶贫。组织开展消费扶贫宣传倡议活动,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消费扶贫。将消费扶贫纳入“万企帮万村”行动,鼓励帮扶企业拓展贫困地区农畜产品销售渠道,扩大贫困地区产品消费。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要广泛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消费扶贫。(自治区工商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农牧厅、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大力实施流通和销售渠道畅通行动
4.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交通、通讯、物流网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贫困地区物流配送体系,畅通流通渠道,打通从产地到消费终端的供应链条,为促进消费扶贫创造条件。(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5.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组织引导供销合作社、商贸流通企业、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与贫困地区开展产销对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大力推行“企业+贫困户”的模式,鼓励农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与农牧户开展订单生产。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借助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设立特色农畜产品、民族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等产品的扶贫专卖平台。组织贫困地区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设立消费扶贫专区,集中推介、展示、销售贫困地区产品。大力开发乡村牧区旅游商品,在景区景点、游客集散中心、宾馆饭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开设贫困地区旅游商品销售专区,集中销售特色农畜产品和手工艺品。(自治区商务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合作联社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6.加快流通服务网点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寄递企业、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等在贫困地区新建或改建一批冷链仓储物流设施,提高仓储、分拣、包装、初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综合物流服务能力。深化交邮合作,推动邮政寄送、农村牧区客运小件快递、电商快递、冷链运输等农村牧区物流发展。加快旗县级仓储配送中心、苏木乡镇物流服务站、嘎查村物流服务点、农村牧区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等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物流基础设施末端网络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客运、物流、邮政、供销等服务功能的“多站合一”的乡镇运输服务站。(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邮政管理局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深入实施农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7.加快推进农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托资源优势,扶持建设一批特色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大力推广食用农产品安全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扩大特色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覆盖面。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在举办追溯体系建设、“三品一标”认证等培训时,适当增加贫困地区参训名额。(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8.大力推进特色农畜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深入挖掘一批具有规模化生产潜力的特色农畜产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提升规模化生产能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支持贫困地区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企业新建储藏窖、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增加贫困地区马铃薯、果蔬、食用菌、蒙中药材、杂粮杂豆等农产品初加工能力,改善储藏条件。(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9.加强特色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特色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加大对贫困地区品牌培育、认定等工作的支持。在特色产品优势区培育领军企业,鼓励支持发展企业品牌。加强品牌建设相关技能培训,在培训内容、参训人员指标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贫困地区品牌宣传和推介工作力度,广泛宣传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品品牌的优势。积极参与“质量月”“中国品牌日”“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活动,展示和推介贫困地区特色农畜产品、民族手工艺品等品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农牧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大力推进休闲旅游提质升级行动
10.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各旗县(市、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可预留少量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实施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三改一整”工程。大力发展体现贫困地区自然生态、民风民俗的特色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创建一批自治区旅游产业扶贫示范项目,打造一批五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结合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推进我区旅游公路建设,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公路、苏木乡镇客运站和建制村候车亭(招呼站),改造提升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景区景点连接线通行能力。(自治区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1.提升休闲旅游服务水平。借助京蒙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为贫困地区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供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在旅游资源和旅游产业发展相对集中的地区,引导企业组建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规范旅游市场主体协同发展、合理竞争。同时,要强化行业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环境。(自治区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2.做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设计。对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贫困地区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旅游资源,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和区域,编制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旅游智库专家、旅游院校、旅游企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帮助贫困地区编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规划,并提供旅游线路设计、产品开发、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自治区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加大旅游精品项目宣传推介力度。组织贫困地区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相关主题的宣传推介活动,着重展现地域特色、美食美景、风俗文化、自然风光等内容,集中推介一批特色精品休闲旅游项目。借助新媒体资源,依托各类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扶贫公益宣传。(自治区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商务厅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消费扶贫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供销合作联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协调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盟市要尽快明确深入开展消费扶贫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消费扶贫深入开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供销合作联社、财政厅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5.完善利益机制。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深入开展消费扶贫,提高贫困人口在扩大产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的参与度并增加收入,不断壮大贫困地区嘎查村集体经济,增强对接市场的能力和市场影响力。同时,要注重保障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扶贫办、财政厅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6.强化政策支持。各盟市要统筹相关政策资源和政策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品供应链建设,打通市场供应渠道,落实好金融、土地、税费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参与消费扶贫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扶贫成效认定,有突出贡献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激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扶贫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7.加强督促落实。将消费扶贫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作为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范围。建立消费扶贫工作调度制度,定期统计消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消费扶贫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消费扶贫开展进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消费扶贫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供销合作联社、财政厅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019年6月16日
解读: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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