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8〕9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6 23:04: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安排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安排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自行安排使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旗人民政府同意可自行安排使用。涉及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安排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偿还债务、冲减赤字或安排使用外,应当用于设置或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除安排使用外,应当用于设置或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


一般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用于当年支出或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第三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


第九条  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科目。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十二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在同级国库单一账户存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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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内蒙古, 内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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