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8〕8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8〕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齐抓共管、多元共治,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为民服务,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安全。
依法监管,落实责任。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推动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深化改革,积极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及各级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察工作科学发展。
多元共治,齐抓共管。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齐抓共管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法规健全、责任明晰、措施有效、机制完善的电梯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依托物联网和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完备的全区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和追溯体系,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科技创新、社会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支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保等电梯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全方位质量提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引导电梯企业采用先进标准,提高内控标准,生产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督促电梯企业建立完善的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生产和施工,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电梯选型、销售环节监管,严防不合格电梯流入我区。强化新装电梯安全监管,提高监督检验质量,确保电梯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检验机构依法施检,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范开展电梯检验,确保检验过程严谨,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符合事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着合法、安全、公平、可行的原则,稳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积极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满足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加强科学研判和可行性研究,切实避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涉及的建筑安全、相邻关系、群体利益等各类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力度
加大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无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隐患的电梯进行挂牌督办,建立及时发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的工作机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地区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安全评估和资金筹措机制,有条件的盟市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电梯。(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机制。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在用老旧电梯可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的,可由电梯所有权人成立相应管理组织,采取向业主筹集资金的方式解决;情况紧急可能危及乘梯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
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加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保质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追溯体系和电梯应急处置体系
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针对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生产、经营、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维保、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记录,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并纳入本地区应急处置体系,鼓励各盟市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电梯应急处置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推动电梯轿厢内通信信号覆盖工作,督促各通信运营商落实电梯轿厢内通信信号覆盖工作,确保电梯救援联络畅通。电梯产权单位(人)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完善电梯数据管理系统功能,借助信息化手段巩固和提升全区电梯网格化安全监管水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做好本行业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纳入本行业工作检查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对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电梯安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针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电梯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证和电梯作业人员证、电梯自检报告、电梯维保记录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强化电梯检验、检测管理
根据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确保电梯法定检验职责有效落实。按照国家对电梯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的调整,及时对自治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进行调整,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经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加强和规范自行检测,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质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电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主体责任。加大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力度,落实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建筑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选购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电梯产品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确保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电梯依附设施及土建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理以及电梯收支费用的信息公布工作。监督新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落实,确保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交接不出现管理责任空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电梯维保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电梯维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查,对质量体系未能实际运转以及不能保证维保质量的企业进行重点监察,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强化维保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加强电梯维保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严格开展电梯相关作业人员的考试管理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电梯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企业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积极推动电梯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
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使用管理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保企业进行维保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主要零配件价格公示。
引导行业开展维保服务质量评价,鼓励业主、公众、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机构以及相关第三方机构参与电梯使用、维保监督,用市场手段完善行业退出机制。
完善电梯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引导电梯企业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将电梯企业的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电梯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对守信企业予以激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开展电梯责任保险
推动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定自治区电梯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方案,确立多方投保主体,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用市场化手段解决电梯事故应急救助、垫付资金难题,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筹备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风险管理资源投入,提高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理赔服务水平,助力完善电梯安全管控和事故赔偿体系。创新保险机制,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有效结合,逐步建立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利益保障等工作机制,形成相关单位持续投保、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益的良性循环,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筹备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鼓励电梯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企业科技研发和服务能力提升,推动电梯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转变,引导电梯维保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及时协调解决“三无电梯”治理、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政策保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根据本地区电梯数量和安全状况,切实保障经费,配好配足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电梯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和技术检查人员,以及车辆、信息化监管设备等。制定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加强学生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专业安全知识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电梯安全工作实际,广泛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公益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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