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8〕8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区工业园区高质量绿色发展,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统领作用,有效发挥环评源头预防功能
(一)科学制定园区规划。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园区。
(二)优化园区产业结构。园区产业规划应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延伸资源型产业链。与园区规划不符的企业,应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三)强化规划环评工作。
1.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须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已经批准的规划在改造、升级、整合过程中,或者实施范围、适用期限、结构与布局发生重大调整的,应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要尽快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力争于2020年底前完成审查。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2.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纳入规划环评审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要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等紧密结合;强化“三线一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防助攻。
3.有关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完成相关工作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严格项目准入,促进绿色发展
(一)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严把项目环评审批关。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项目环评内容应当予以简化。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五个不批”要求。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严格落实环评限批。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项目环评。园区所在地区被生态环境部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区域限批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暂停审批该园区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三、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一)有效实施集中供热。加大分散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加快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建设进度。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天然气、太阳能、工业余热等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供汽。
(二)深化废气点源治理。全面推进燃煤机组、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等地区,对有色(不含氧化铝)、建材、焦化等重点行业,分时限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扎实推进特征污染物治理。化工、医药等企业应建设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和应急处置设施。化工、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应尽快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泄漏排放。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堆场实现全封闭,块状物料安装抑尘设施。
四、强化水污染防治
(一)规范处理园区污水。强化企业污水预处理,确保满足间接排放标准和纳管要求。采取自建或者依托现有设施等方式,合理设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满足标准后综合利用或排放。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在重要排污口下游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等水质净化工程。
(二)推进水环境保护。加强园区内河湖及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加快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园区,应强化管理,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违规项目和违法行为。
(三)提高用水效率。新、改、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优先配置利用中水和疏干水等作为生产水源;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园区,限期关闭企业生产用地下水自备水井。积极推动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四)有效处置高盐水。按照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开展高盐水污染防治工作。对现有晾晒池进行全面排查,必要时进行改造利用。鼓励采用提盐、分盐等先进技术实现高盐水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五、妥善处置工业固废
(一)规范处置一般固废。推进粉煤灰、有色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及高铝粉煤灰等资源化利用。结合区域内工业固废产生情况,统筹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全流程监管。
(二)强化危险废物安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园区相对集中的区域,鼓励尽快建设危废集中处置中心。危废产生量巨大、区域内不具备依托条件的园区或大型企业,可以单独建设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场地)。
(三)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全面摸清园区内企业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实施园区周边饮用水井监测。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六、有效管控环境风险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园区、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各项要求,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开展涉危涉化企业、有风险隐患的渣场等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按要求建设园区隔离带、绿化防护带和风险事故水池等设施。
七、强化执法监管,推进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加快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
(二)建立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园区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声环境质量监测,同步加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建立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旗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全面推进台账化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针对园区和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以及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有效实施。
(四)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园区内企业应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的环境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构建与周边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质量、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建议。
八、认真落实各方责任,全方位保障园区环境质量
(一)部门协作推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126号)要求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管理职责规定的责任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共同改善我区工业园区科学健康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二)明确各方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园区内企业应自觉履行法定环保义务,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三)严格考核追责。对经限期整改仍未按期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环保督察相关问题整改目标的,或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工业园区,予以降级或撤销。对环境质量不达标且环境质量连续两年下降的园区,约谈园区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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