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8〕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6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全面打造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机制
(一)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席会议制度替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进行有效整合,依法落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
(二)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模建设标准化交易场所,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开标区、评标区(含评标评审专家住宿区)、监督区和办公区要有效隔离,评标区(含评标评审专家住宿区)封闭运行,具备电子门禁、电子监控系统等有效的管理措施,尚未实现上述功能的要加紧建设完善。
(三)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牵头制定完善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服务规则,建立常态化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机制,切实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四)各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监管。进入平台交易项目必须明确监管主体,防止监管缺失。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效能。监管部门要切实运用线上监管和现场监管方式,全面监督交易过程,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加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积极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在平台网站公布受理质疑、异议通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要积极协助监管部门规范进场交易活动,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五)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专家动态管理模式,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制定专家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尽快实现评标评审专家先培训后上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要建立专家评标评审工作评价反馈机制,为监管部门对专家考核评价提供依据。监管部门要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本行业库内专家进行全面梳理,资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资格条件不足、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六)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内执业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考核、培训、检查和惩戒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反馈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代理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助监管部门做好代理机构人员培训。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开展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操作不规范、交易过程和评标评审环节存在问题和漏洞的要限期整改和纠正,每年检查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没有规定的不低于当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机构的25%,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加快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推进信用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列入失信名单,在信用平台予以通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与“信用内蒙古”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向互通共享,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约”。
三、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化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坚持“应进必进”,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本行业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杜绝场外交易。
(九)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的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信息公开、透明。
(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文件再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废止和修订与现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制度文件,并形成长效机制。清理后的有效制度文件目录清单要在政府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十一)各地区要继续深化“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各类交易信息全程留痕、自动存储、可查可溯、交易过程全电子固化,尽早实现网下无交易、网上全公开。
(十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形成的大数据,通过关联对比分析,监测平台交易运行状况和进场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活动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度,为监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
(十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要研究制定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总结各地区经验,逐步实现全区范围内远程异地评标。
五、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
(十四)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切实解决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厘清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
(十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各项任务,逐项细化,落实责任,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视情况予以通报。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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