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8〕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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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意见






内政办发〔2018〕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推动自治区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内党发〔2018〕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以及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服务渠道上台阶、服务创新上层次、服务质量上水平、服务总量上规模为目标,持续健全完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强化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增加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水平,有力支持自治区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牧区现代化进程,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村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


二、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健全完善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银行支农支牧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定位和优势,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现代农田水利、农牧业科技园区等,大力开展农牧业开发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进出口银行加大对农牧业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支持农牧业企业建立境外生产基地和加工、仓储物流设施。鼓励商业银行围绕区域特点和特色农牧业产业发展,建立专营服务机构和专业支行,解决部分苏木乡镇金融机构空白问题。继续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充分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覆盖面广、系统资源丰富的优势,强化旗县(市、区)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下沉信贷业务。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持续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支农支牧市场定位,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发展完善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鼓励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决策独立性强、经营灵活性大的特点,积极开发贷款新品种,拓展经营新模式,支持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结合农牧业机械化特点,更好地满足涉农涉牧企业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和服务“三农三牧”的信贷投放原则,满足农牧户信贷需求。健全农牧业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三农三牧”融资增信服务力度。


(三)建立完善险种全、覆盖面广的保险保障体系。在保持县域内农牧业保险经营主体相对稳定的同时,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向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延伸保险服务网络,持续加大对农村牧区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支持,推进保险人员、产品、服务“三下乡”。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牧业保险的服务水平,鼓励经办机构开发针对区域特色农畜产品和支柱农畜产品的新险种,逐步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牧业保险保障体系。


(四)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中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农牧业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搭建各类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综合服务平台,有效归集利用农村牧区产权登记信息,盘活农村牧区现有资源。培育发展农村牧区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融资咨询、保险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构建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体系。


三、支持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五)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落实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对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和金融机构,优先满足其再贷款和再贴现需求。采取“一次授信、多次使用”模式,提高再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将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和绿色贷款纳入中央银行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品范围。对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六)加强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考核。发挥宏观审慎评估作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和“三农三牧”的信贷支持。深入开展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金融扶贫政策效果评估,将宏观审慎评估、扶贫再贷款使用及年度综合评价、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有机结合,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七)落实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信贷政策。加快推进农牧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考虑地方资源禀赋,找准当地产业振兴的着力点,有序压缩“两高一剩”行业信贷规模,将更多资源用于促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传统农牧业企业生产方式改造,推动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


(八)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对绿色项目专列信贷计划、专项审批授信、专项业务统计,提供差异化、特色化金融服务,着力支持绿色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对接天然林保护工程、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和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


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九)积极支持农村牧区消费信贷需求。围绕农村牧区消费市场,积极满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体育娱乐、家电设备、汽车机具、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消费性信贷需求。努力满足农牧民和进城务工农牧民自住购房需求,促进农牧民消费需求升级。


(十)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大学生创业行动和就业促进计划,加强“双创”信贷支持的制度设计和外部政策协调。加大对青年致富带头人、党员、大学生和妇女创业、进城务工和返乡农牧民、贫困学生、残疾人等社会重点群体信贷投入,努力提高农村牧区就业创业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巧手脱贫示范基地”“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对兴边富民行动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研发信贷产品,探索开办银关通业务和国际结算业务,加快推动牧业旗、边境旗市、“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和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扶持边境牧业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优先扶持19个边境旗市农牧业基础设施、生态农牧业产业化园区、现代畜牧业发展。


五、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十二)优化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期限,充分满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根据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适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各类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十三)创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方式。对资本密集度高、机械设备多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可采取“销售商或生产商保证担保+农机具抵押”模式,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对财政补贴收益稳定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国家财政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未来数年的农业财政补贴收益权设定担保;对规模较大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探索采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以其农产品存货或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开展抵质押融资。


(十四)积极开展农牧业产业链融资业务。围绕特色农牧业、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业态,提供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电商融资等金融服务。健全“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农牧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牧场”等农牧业产业链融资服务模式,依托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加大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充分发挥平台的在线确认账款、电子通知等功能。


(十五)创新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的产品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加大金融产品、服务模式的创新推广力度,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精准性、实效性。积极探索以履约保函、知识产权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排污权融资等创新型信贷产品,有效提高涉农涉牧企业信贷可得性。鼓励运用大数据等新型信息技术支持乡村振兴融资服务。


(十六)积极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作用。各保险机构要紧密对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加快研发和扩大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一揽子风险保险、“农业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期货”模式、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等创新型产品服务。加快推进政策性肉羊、肉牛灾害保险和农牧业大灾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十七)加大“两权”抵押贷款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扩面增量,加大“两权”抵押贷款信贷投放力度。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均应自2018年起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创新“两权抵押+保险”“两权抵押+其他产权共同抵押”“两权抵押+订单农牧业+保险+期货”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


六、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


(十八)加大精准扶贫贷款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具备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应贷尽贷。


(十九)改进完善差别化信贷服务政策。要统筹考虑贫困人口实际情况、扶贫企业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要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综合考虑扶贫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因素和扶贫政策要求,实行差异化利率优惠政策。


(二十)强化对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化经营主体的支持。立足当地实际,探索创新支持产业脱贫的方式和路径,通过引导和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根据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灵活采取“公司+基地+贫困户”“公司担保(或订单保证)+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担保+保险+龙头企业+贫困户”和基地托养等基于产业扶贫链条授信模式,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多元化融资需求。


(二十一)加强深度贫困地区金融支持。在贷款准入、利率、期限等方面,对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产业项目、贫困村提升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供优惠政策。在信贷资源配置、内部绩效考核、产品授权、不良贷款容忍度、员工招聘、培训交流等方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力争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全区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七、拓宽农村牧区多元化融资渠道


(二十二)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拓宽涉农涉牧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进行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法人金融机构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和小微专项金融债扩大资金来源。推动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腾挪出更多的信贷资源支持“三农三牧”发展。发挥票据融资操作简单、灵活便利等优势,缓解涉农涉牧企业资金缺口需求。对涉农金融机构签发承兑的票据及涉农涉牧企业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八、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深化农村牧区支付环境建设。优化助农取款服务点布局和机具配备,基本实现行政嘎查村助农取款点全覆盖。鼓励银行业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牧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移动金融服务,把助农取款点打造成集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政府服务等多功能的助农金融服务点。支持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支付清算系统。


(二十四)加强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以农村牧区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推进农牧户和小微企业等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农牧户、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休闲农牧业和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牧区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


(二十五)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开展专项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严厉打击农村牧区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持续深入推进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工作。


九、积极发挥金融、财政政策合力作用


(二十六)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三牧”的支持力度。搭建财银合作平台,采取贷前推荐和贷后贴息相结合的方式,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面向“三农”的专业性农牧业担保机构,鼓励其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建立完善政府财政主导的多层次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银行业机构积极与具有政策性背景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模式。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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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内蒙古, 内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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