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8〕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8〕5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根据《“健康内蒙古2030”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实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工程,以互联网医疗、公立医院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管理和居民健康卡普及应用等项目为抓手,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体系发展。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建设全区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框架体系。以医疗机构为主体,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医院和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互联网医疗”(含远程医疗)的硬件环境和监管服务系统,为患者提供网上预约挂号,就诊咨询,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疑难病会诊等常态化服务。允许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在旗县级以上医院建设影像中心和心电中心,实现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做检查,旗县级医院出具诊断报告,盟市级医院为旗县级医院提供疑难病例诊断服务。在自治区级部分综合医院和盟市级综合医院建设病理诊断中心,实现旗县级综合医院做病理切片,盟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报告。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间的有效沟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3.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区所有医疗联合体和旗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二)开展“互联网+”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4.建设全区统一的互联网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框架体系。自治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并在自治区和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统一部署,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血液管理、卫生应急管理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等系统。推动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开展家庭医生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建立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实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开展生育登记证网上办理、计划生育服务与指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5.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鼓励应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三)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6.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区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7.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不断提升业务素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8.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培训和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9.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协、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0.鼓励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蒙医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蒙医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11.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建设自治区和盟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在平台上建立全员人口数据库、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和推广应用居民健康卡,推动自治区与盟市平台的连通,盟市平台与区域内机构的连通,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提供基础保障。
(六)加快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12.完善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实现自治区平台上与国家级平台对接,下与盟市平台连接,储存大数据,承担全民健康信息交换与共享服务。落实硬件资源配置,满足信息存储需要。配齐系统工具软件和网络安全软硬件。不断完善功能,畅通部门、区域、行业间的数据共享通道。(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13.加强盟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盟市区域平台要与自治区平台对接,实现区域内医疗健康信息共享应用。旗县(市、区)不要求单独建立平台,可在盟市区域平台上搭建所属旗县(市、区)虚拟平台。各盟市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区域平台建设任务,主要功能要达到国家《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标准,实现上下、左右兼容,满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七)加快“三大基础资源数据库”建设
14.建设电子病历数据库。建立电子病历数据采集、核查、集成汇总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将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和住院电子病历数据集成到自治区和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围绕电子病历数据库建设,开发医疗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加强对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医院服务质量监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和公立医院改革进展的监测。建立公立医院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入库及使用的全流程业务监管,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5.建设健康档案数据库。建立健康档案数据采集、核查、集成汇总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将健康档案数据汇集到自治区和盟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围绕健康档案数据,开发基层卫生综合管理系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开展居民健康管理评估、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慢病服务管理、计划免疫管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16.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建立全员人口数据采集、核查、集成汇总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强化盟市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围绕全员人口数据库建设,开发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开展计划生育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和特殊家庭服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负责)
17.围绕“三大数据库”建设,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推广居民健康卡应用
18.健全居民健康卡管理系统和全区统一的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实现每个居民拥有1张服务功能完善的健康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19.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有效共享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信息,实现居民身份识别、基本健康信息存储、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促进居民个人健康信息动态实时更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20.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区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落实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十)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
21.严格落实国家《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和《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积极开展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应用技术,落实数据标准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22.健全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2020年前,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三级医院要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23.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开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24.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牧区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25.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支持中心卫生院配置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机等数字化医疗设备,落实好设备采购和使用管理,为远程医疗服务延伸到苏木乡镇提供保障。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十二)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26.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7.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十三)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28.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区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十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29.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30.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部署,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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