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8〕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6 23:33: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区是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经过多年的建设与保护,森林面积、蓄积量连续30多年保持持续“双增长”,森林面积居全国第一位,生态环境呈现“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为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但是,我区总体上仍然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十分脆弱的地区,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不高、效益低下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地区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捕乱猎等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现象仍时有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形势十分严峻。同时,由于我区气候干旱,自然立地条件差,造林成林难度大,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健全完善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与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落实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体系


(一)确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自治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规划,确定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五年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下达到盟市。各盟市根据森林资源调查统计、评估、动态监测、林业发展规划等数据,综合考虑确定本盟市五年规划目标基数和预期目标值,围绕自治区确定的全区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拟定本盟市五年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方案,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目标任务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调整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内容体系。根据我区实际,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内容分解为:目标责任制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年度目标和森林资源总体情况五年规划目标。年度目标任务主要包括: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率和合格率、林业执法、森林资源管理等内容;五年规划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天然林保护情况等内容。


(三)签订目标责任状。根据自治区核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明确五年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旗县(市、区)要按照“切合实际、科学规范、合理分解、便于操作”的原则,将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并签订责任状,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严格评价考核,抓好责任落实。


(四)建立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制度。自治区对各盟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制度,纳入自治区绩效目标评价考核范围。对盟市评价考核的监督检查采取抽查部分旗县(市、区)方式进行,其结果作为评价考核盟市的重要依据。评价考核要统一方法、严格程序,确保结果运用科学、准确。评价考核要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为准绳,以评价考核结果为导向,充分体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取得成效。评价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实施。评价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年度考核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目标考核组,应用到自治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之中。对各旗县(市、区)的评价考核,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各苏木乡镇的评价考核,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督检查程序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对盟市进行评价考核,编制评价考核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中央预算内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助做好林权纠纷调处、林业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主要领导要牵头抓好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目标责任制,制定并严格落实监督、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强化森林资源监测评估。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监测评估等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监测评估水平。利用航天遥感数据、地理信息等现代技术,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监测,实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并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变化动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能力建设,确保检查、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及时,为评价考核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三)严肃考核和问责追责。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追责机制,自治区对各盟市的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地方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落实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实行破坏森林资源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落实目标责任制不力、渎职失职、乱作为等造成森林面积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乱砍滥伐、乱垦滥占林地等涉林案件多发,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较大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有害生物防治不力造成疫情扩散以及其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事)件等严重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区要围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和任务,制定完善造林绿化、林地保护、森林采伐、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执法监督等方面政策措施。切实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力度,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不断扩大森林面积。大力实施森林抚育、封山育林、退化林分修复等培育措施,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依法严厉打击乱占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护林防火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五)加强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状况,及时发布曝光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各界重视生态、保护生态的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动广大群众提供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线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评价评分标准(试行)


3.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五年规划目标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4.评价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2018年8月22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试行).docx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评价评分标准(试行).docx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五年规划目标考核评分标准(试行).docx


附件4 评价考核指标计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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