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8〕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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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


2.2  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电力企业


2.5  重要电力用户


2.6  应急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自治区层面应对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应急电源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自治区科学、有效、快速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因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自治区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加强预警监测、强化应急措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参照《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原则,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成立自治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成立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2.2 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组织指挥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要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一旦发生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立即启动。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当地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要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在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电力突发事件的报告、抢险工作。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


2.5 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要制定本单位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电源,建立停电事故预防措施,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力安全保障和防护机制,防范重大危险源因停电引发的次生灾害。


2.6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以及事态和处置评估。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情况的监测,建立与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受影响区域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事发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他部门和单位。当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电力企业应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蒙西区域电力企业应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蒙东区域电力企业应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3.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恢复供电后不会产生次生灾害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向受影响区域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蒙西区域电力企业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蒙东区域电力企业报告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事发地经济和信息化委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检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类别作出初判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大面积停电事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初判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对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应对措施。


4.2.1 电力企业应对措施。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制定恢复运行。


4.2.2 重要电力用户应对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应对措施。


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4.2.4 维护社会稳定应对措施。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城市交通设施、机场、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2.5 公众舆情应对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应统一对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客观透明的发布舆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提示和指导社会公众注意各类安全事项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事项。要建立社会舆情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应对社会舆情,澄清不实信息。


4.2.6 大面积停电事态分析评估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应急救援进展和社会舆情反馈等信息,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态定时评估工作。


4.3 自治区层面应对。


4.3.1 部门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或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指导督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视情况派出部门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应对等工作;根据电力企业和当地请求,协调有关方面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指导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应对工作。


4.3.2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对工作;视情况成立工作组或授权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成立自治区指挥部;及时传达自治区及国家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或电力企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动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4.4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当地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合格范围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处置完成。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损失及影响,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5.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处理处置结论。


5.3 善后处置。


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自治区能源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重要电力用户受到损失的,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设施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武警内蒙古总队、公安消防总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盟市、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 技术保障。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使用先进成熟技术装备,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着重开展信息化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检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6.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 资金保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行署、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docx


        2.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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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内蒙古, 内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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