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18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8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部分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稽察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整改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还贷主体和还贷方式
按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实行“省负总责”、省级投融资主体“统贷统还”的要求,将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按5∶1∶4比例还贷,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贷统还,盟市、旗县(市、区)不再承担还贷责任。还贷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每年预算安排的6.1亿元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专项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整修订现行易地扶贫搬迁相应政策。
二、调整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金投向结构
严格执行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住房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自筹资金户均不超过1万元的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各项资金投向要求。在此基础上,按照人均6万元标准,对建档立卡搬迁户设定人均2万元的最低住房建设补助标准,除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外,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要优先用于搬迁贫困户住房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盟市项目旗县(市、区)可综合考虑建房成本等因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差异化住房建设补贴政策,自行确定本地区住房建设补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告。搬迁任务完成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剩余资金可用于扶持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后续产业发展。对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单户单人的,鼓励和引导采取入住互助幸福院方式进行安置。
三、启动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工作
国家将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情况列为对省级党委、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今年开始,自治区启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在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土地增减挂钩交易平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收益,除用于移民搬迁拆除旧房和土地复垦补偿及奖励外,剩余资金用于扶持搬迁移民发展后续产业和创业就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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