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1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7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管理,进一步促进工业园区规范健康发展,努力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打造新的增长极,引导园区集中集聚集约发展,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下发以前,经盟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的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升级、扩区调区和评价考核。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区工业园区重大政策制定、重点园区布局、重大问题协调及园区设立升级、扩区调区、规划布局等宏观管理和评价考核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 升 级
第五条 根据发展需要,确需新设立工业园区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有工业园区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确认。
第六条 需升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由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升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升级的工业园区,必须是已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批准设立的园区。
(二)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150亿元以上、上缴税金7.5亿元以上(此条件自本办法实施后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工业总产值和上缴税金标准要比调整前的标准保持10%以上的增长幅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70%以上的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和上缴税金要达到当年升级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标准的50%以上,其中,以农畜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已形成“企业+农户+电子商务”等完整产业链、对农牧民脱贫致富带动作用显著的,可适当降低园区总产值和税收的标准。
(三)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属清楚,四至范围边界清晰,界址点坐标准确无误,符合当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用地问题或违法违规问题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供地率及闲置土地处置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已按要求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得到较好应用。
(四)产业定位清晰,工业集中度较高,符合国家产业准入和节能、环保、安全、质量标准。按期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环保督察相关问题的整改并达标。
(五)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环评得到盟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
(六)基础设施配套良好,基本达到“七通一平”,基本形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产出良性循环。
(七)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能够确保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招商引资、运行管理、综合服务需要。
(八)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升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设立工业园区的文件。
(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批复文件。
(三)工业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四)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批复文件。
(五)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六)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园区位置,经批准的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权属情况,供地率、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最新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等。
(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请升级的请示。
(八)盟市统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升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工业园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升级申请。
(二)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园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评价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升级的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升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鼓励发展基础好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按规定程序申报升级国家级开发区、园区。
第十一条 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须按照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的条件和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升级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工业园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升级申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批转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别由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呼和浩特海关或满洲里海关牵头,进行现场核查并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升级的建议,同意升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做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对接审核和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 扩区调区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可根据园区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建设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工业园区,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申请扩区。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申请扩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和原则:
(一)工业园区申请扩区前后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属清楚,无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用地问题或违法违规问题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供地率及闲置土地处置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已按要求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得到较好应用。
(二)工业园区原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得到较充分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空间不能满足未来3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拟扩区的区域原则上应与原规划区域集中连片,不能集中连片的区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块。
(三)工业园扩区区域主要用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节能、质量标准的新项目落地,以及功能扩展或者园区整合。
(四)工业园区扩区基数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公告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为准。申报扩区的范围符合当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至范围边界清晰,界址点坐标准确无误,面积与提供坐标量算面积一致。
(五)工业园区新扩区域要与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申报扩区应重新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预评价。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申请调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和原则:
(一)工业园区调区分为部分调区和整体调区,原则上不扩大原批准的园区面积。
(二)申请调区前工业园区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属清楚,无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用地问题或违法违规问题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供地率及闲置土地处置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或对退出园区范围用地具备依法合理的后续利用方案。
(三)工业园区原规划区域,因地质、地貌结构发生变化,或者因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调整等原因,导致园区原有范围全部或部分用地已不再适宜大规模发展需要的,可以申请整体调区或部分调区;因原选址不合理实际未开发利用的,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可以申请整体调区;区片过多、布局分散的,可以申请部分调区。
(四)工业园区拟调整的区域原则上应与原规划区域集中连片,不能集中连片的区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块。
(五)工业园区拟调区的范围符合当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至范围描述清楚,边界清晰,界址点坐标准确无误,面积与提供坐标量算面积一致。
(六)申请调区的工业园区,在报批前应重新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预评价。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申请扩区或调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业园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园区扩区或调区的请示。
(二)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园区拟扩区或调区前后位置,经批准的范围、面积、四至范围;拟扩区或调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权属情况说明;扩区或调区前的供地率、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扩区或调区后土地集约利用分析;因调区退出原规划用地的后续开发利用安排等。
(三)扩区或调区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草案。
(四)扩区或调区后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草案。
(五)扩区或调区后工业园区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
(六)标注有工业园区范围的城镇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工业园区扩区或调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扩区调区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工业园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扩区或调区申请。
(二)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是否同意扩区调区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扩区调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备案。
(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扩区或调区,在履行现场核查、部门会商程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统计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全区工业园区统计监测体系,完善工业园区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统计监测体系应全面客观反映工业园区发展状况、可满足决策管理需要并为评价考核提供主要依据。
各工业园区要通过自治区工业园区统计监测平台及时准确填报基础数据信息。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局、商务厅等部门将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指导。
第十九条 坚持目标导向,建立完善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争先进位,不断提升全区工业园区发展水平。
第二十条 坚持科学性、统一性、系统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原则,科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对园区产业发展、集约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绿色发展、自主创新、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园区管理实际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盟市工业园区主管部门须在每年3月底前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将上年度本盟市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自查自评情况报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数据资料、证明材料须经盟市有关部门审核确认。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形成评价考核报告报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布。自治区级以下工业园区由所在盟市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综合评价排名前20位的工业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基金)安排,升级、扩区或调区,土地供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新升级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业园区和现有的工业总产值150亿元以上、上缴税金7.5亿元以上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根据实际科学设置园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当年综合评价考核排名后3位的工业园区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排名后3位的工业园区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园区,须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予以降级或撤销:
(一)工业总产值150-500亿元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工业产值增速连续两年低于全区工业产值平均增速的;
(二)现有未达标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5年内未达到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产值、税收标准的;
(三)未按期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环保督察相关问题整改目标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原有关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管理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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