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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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6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推进自治区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所辖行政区域,不包括黑龙江省管辖的大兴安岭松岭地区和加格达奇地区。


《规划》的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展望至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现状与成效


一、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截至2015年底,全区已发现矿种144种(亚矿种164种),占全国发现矿种的83.72%。全区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109种(含亚矿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为105种(不包括石油、天然气、铀、地热)。上表矿产地共有1874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678处。全区有43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三位,其中天然气、铀、煤、铅、锌、银、稀土、铌、锗、普通萤石、晶质石墨等矿产是我区的优势矿产。全区非油气类矿产登记矿业权共计8051个,其中探矿权3785个,采矿权4266个。开采矿产120种,年产矿石总量8.13亿吨。2015年,采矿业总产值为6330.45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27%,规模以上采矿业从业人员共计30.59万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属冶炼和煤化工基地。


二、特点


自治区矿产资源具有矿产种类多、分布较集中、资源潜力大的特点。以煤为主的能源矿产资源优势明显,全区煤炭勘查累计估算资源总量为8518.80亿吨,其中保有资源储量为4110.65亿吨,居全国第一位。已探获的铀资源量位居全国首位,已初步形成我国北方重要的铀矿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全区页岩气资源潜力巨大,鄂尔多斯地区页岩气预测资源量11.2万亿立方米。全区煤层气资源丰富,分布广、数量大、类型多,据国家最新煤层气资源评价数据,全区2000米以浅煤层气潜在资源总量约为5.8万亿立方米;地热和浅层地温能资源丰富,但全区非常规能源矿产总体勘查和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尚未大规模开发利用。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矿产资源分布集中,有色金属以铜、铅、锌、锡、钼矿为主,贵金属以金、银为主,集中分布于中西部狼山-乌拉山地区和东部的大兴安岭中南段,具有规模化开采的天然禀赋条件。稀土资源得天独厚,已探明的稀土氧化物保有资源储量占全国98%以上,位居全国第一,具有占领国内市场的潜力。非金属矿产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多数可以保证国家与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时期,是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迅速发展时期,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丰富,发现并探明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的矿产地,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了能源、有色金属、稀土等支柱产业,初步奠定了全区现代矿业发展的基础,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效,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大幅提高


开展了各种比例尺的基础地质调查,共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39.21万平方公里;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17.32万平方公里;1:20万、1:25万区域地球化学测量面积34.18万平方公里;1:20万、1:25万区域重力测量面积45.58万平方公里;在重要成矿区带开展1∶5万区域矿产远景调查,面积33.36万平方公里。在二连-东乌旗、大兴安岭中南段以外重要成矿带开展了1∶5万航空物探综合站测量,面积为49.70万平方公里。所确定的各项指标基本达到且大部分超过了预期要求,获得大量新的基础性地质资料,取得多项重要成果,提高了全区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综合研究水平,发现了大量的找矿线索,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部署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丰硕


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对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十分重视,投入了大量地质勘查资金,拉动了社会资金大量投入。煤炭资源家底基本摸清,新增查明煤炭资源储量1466.62亿吨。清洁能源调查取得新进展,页岩气、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填补了自治区空白,首次在鄂尔多斯市发现页岩气,相继发现了乌海市乌兰淖尔景区、鄂尔多斯市恩格贝地区等十余个地区的地热田。战略性新兴矿产勘查成果突出,新发现大营、努和廷、钱家店、纳岭沟、皂火壕等7处大型及超大型铀矿床,以及查汗木胡鲁特大型晶质石墨矿床、扎木敖包大型铁锌石墨矿床等。开展了“三稀”矿产调查评价工作,发现了赵井沟大型铌钽矿床。金属矿产勘查取得了重大突破,新发现并勘查了双尖子山银多金属矿床、二道河铅锌银矿床、扎拉格阿木铜矿床、维拉斯托锡多金属矿床、曹四夭钼矿床等一大批金、银、钼、铁、铜、铅、锌等大中型矿产地,同时在一些老矿山的深部及外围也取得了较好的找矿成果,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大幅提高。





(三)矿业产业集约化水平明显提升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和可持续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2015年,全区共有矿山4776家,其中大型矿山213家,中型矿山366家,大中型矿山比例达12.12%,较规划基期提高4.33%。现代煤化工、稀土新材料等产业规模居全国前列。基地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已初步建成锡林郭勒、呼伦贝尔、鄂尔多斯三大煤电基地,蒙西、蒙东两大新型煤化工基地。矿业转型升级,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以实现优势矿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全区煤炭、钢铁产量明显下降,有色金属矿山产量有所增长,由“一煤独大”逐步向产业多元转变。


(四)矿业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实现超常规发展,其中矿业发挥了关键作用。自2008年以来,全区规模以上采矿业总产值累计达35785.52亿元,累计创造矿业利润6000亿元。规模以上采矿业产值和采矿业从业人数分别在2013年(5958.44亿元)和2012年(38.48万人)达到顶峰,之后由于我国经济处于深度转型调整期,全区矿业经济增速减缓。2015年全区工业总产出为23424.87亿元,采矿业占比27%;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为19415.1亿元,规模以上采矿业产值为5631.14亿元,占比29%。矿业仍然是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效果明显


矿业开发反哺生态环境建设已经成为新常态。鄂尔多斯市等地区通过制定并组织落实矿山企业生态建设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了生态建设力度,林草等植被覆盖率逐年增加,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第二轮规划期内重点解决了资源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国有矿山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资金额22.88亿元,实施项目212个,治理面积218.79平方公里。通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使大部分历史遗留的地面塌陷(沉陷)、煤矸石、废石土、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得到了综合治理,有效地改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执行效果良好。截至2015年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实际缴存300237.04万元,返还12671.41万元,结转59771.41万元。全区矿业活动占用土地资源以大型能源矿产居多,据最新监测数据显示,全区生产矿山采矿权总面积共计770489公顷,因矿业开发占用土地面积183521.76公顷,累计治理恢复面积66452.93公顷,治理率36.2%。


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5年底,全区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35家,其中12家荣获国家级绿色矿山称号。


(五)境外勘查初见成效


自2011年起,区内矿业公司和地勘单位开始“走出去”,进行境外地质勘查,分别在蒙古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赞比亚、津巴布韦等国成立独资、合资公司15家,其中蒙古国公司已取得蒙古国批准的勘查资质并组建了化验室,初步形成境外勘查全球布局的构架。独立登记探矿权46宗,面积近1000平方公里,完成了从合资合作勘查向自主勘查的初步转变。开展矿产勘查开发合资合作项目60个,完成投资额度为8.03亿元,为带动选冶加工和矿业开发“走出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成效显著


坚持问题导向,主动作为,以整装勘查、集中勘查、合资合作勘查等形式,出台配套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地质找矿突破。通过“双随机”、“约谈”等措施,加强自治区勘查项目管理。健全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以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围绕矿业开发的集约、集聚和产业链发展,有效引导和促进全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实行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审批下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审批效率。颁布实施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机制,有力提升一线执法能力。逐步由重事前审批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由重微观管理转向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基本构建起更加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发展方式逐步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产业结构加速向中高端迈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深入推进,深入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大力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互利共赢、内外联动的开放格局加速形成。


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给自治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全区面临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再造地区经济发展新优势,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重大机遇。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将为地勘行业转型升级带来新的机遇,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促进“五化协同”发展战略为基础地质工作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将拉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与城市综合地质调查的投入增加。自治区政府确定的“五大基地”发展战略,为区内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了重大契机。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仍将处于高位,清洁能源需求将持续增长,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矿产勘查力度。自治区地质勘查程度相对较低,发现大矿、富矿的机率较大,尤其煤层气、页岩气、铀矿、地热、干热岩等非常规能源及稀土、铌、钽、锂、晶质石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在全区具有良好的成矿条件和丰富的找矿信息,为全区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内蒙古自治区面积广大,国土开发强度仅为1.3%,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清洁能源的生产输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家“一带一路”和自治区“向北开放”战略,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地质工作“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同时自治区未来发展也面临众多困难和挑战。近年全区地勘投入逐年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受到较大冲击。找矿难度日趋加大,找矿风险越来越高。矿业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煤炭等资源型产业比重偏高,产业链短、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足,已开采的120多种矿产,能形成产业化、产业链的不多,优势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全区小矿多、贫矿多,露天开发、低水平利用引发的问题日益显现,推进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的任务艰巨。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不少矿业企业经营困难,新常态下的新矛盾新问题逐步显现。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供给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十分紧迫。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生态环境约束趋紧的态势增加,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实现发展与保护双赢的任务艰巨。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环境保护要求日益严格,矿业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形势日趋严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后续加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综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态势,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全区矿业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机遇大于挑战,短板能够尽快补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仍然是全区今后发展的重要依托。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清洁利用,构建矿业绿色开发新格局。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对内蒙古发展战略定位,按照自治区“五大基地”、“两个屏障”、“一堡一带”总体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坚持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促进资源产业链延伸,拓展矿业合作发展空间,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明确定位目标、创新发展。紧紧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自治区矿产资源优势,按照自治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落实“五大基地建设”发展思路,明确矿业发展定位,以创新驱动为动力,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增强矿业发展活力,提高矿业竞争力。


优化开发布局、协调发展。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实行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大力优化资源产业结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资源持续利用提供保障,形成协调有序的资源开发保护新格局。


建设生态文明、绿色发展。坚持发展与保护相统一的理念,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全力推进绿色勘查,树立集约节约循环发展的资源观,合理控制开发总量与强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大力发展绿色矿业,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


推进矿业合作、开放发展。依托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构想,落实自治区向北开放发展思路,加快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积极推动地质找矿工作“走出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形成互利共赢的矿业合作新局面。


坚持资源惠民、共享发展。实施矿产资源区域差别化管理政策,支持集中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推进中央、地方、企业、矿区群众资源开发收益共享,促进民生条件改善。


深化体制改革、规范发展。坚持依法管矿和依法行政,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制度,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引导资源配置方向,努力为矿业市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实现管理职能、管理方式转变,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矿、依法用矿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节  规划目标


规划到2020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全面提升,战略性紧缺矿种资源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有效供给,保障有效需求,建设能源资源(产业)基地。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竞争有序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


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扩展服务领域。全面提高1∶5万基础地质调查和物化探工作程度,开展1∶2.5万区域地质调查试点工作。全面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完成1∶25万粮食主产区土壤质量调查工作,开展重金属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主要城市环境综合调查、土地复垦区水文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等。基本完成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积极开展铀、地热、浅层地温能、干热岩、煤层气、页岩气、可燃冰等非常规能源和矿泉水、石墨调查评价工作,实现全区非常规能源勘查重大突破。开展矿产调查资料的总结和综合研究,提高地质资源信息化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强化矿产资源勘查,不断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取得重大进展,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稳定增长。实现主要含油气盆地、重要矿产重点勘查区、老矿山深部和外围的找矿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新建一批矿产勘查开发基地,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到2020年,预计新设立找矿勘查项目400个,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30个。晶质石墨新增资源储量矿物量3000万吨。基本摸清自治区主要盆地非常规能源家底,圈定铀矿找矿远景区30-50个、找矿靶区15-25个,显著提高全区铀矿地质工作程度及后备资源保障能力。建立3-5处非常规能源勘查开发示范区,实现全区非常规能源勘查开发重大突破。


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推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保持平稳增长,加强低煤阶、多水平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加强煤炭、稀土、钨等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力度,实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划定4个矿产地储备区,强化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储备。矿产资源供给侧改革取得明显效果,“三去一降”成果达标,矿业结构趋于合理。矿山数量控制在4800个以下,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13%,大中型矿山产能要占全区产能的80%以上,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小型矿山为补充的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三率”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85%以上,尾矿排放重金属残留水平进一步降低。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建成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矿业开发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机制,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50 平方公里,生产矿山年度占用土地面积与年度治理面积基本达到平衡,“三废”排放符合环保指标要求。


向北开放,实现境外勘查开发合作共赢。以蒙古国、俄罗斯为重点,制定5-10年的矿业合作发展规划,支持自治区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开展蒙古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成矿规律研究和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开展政府层面地质技术和公益性地质合作,开展蒙古国基础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圈定找矿靶区、总结成矿规律,逐步实施矿产勘查和矿业开发合作,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


依法行政,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依法管矿和依法行政,矿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统筹协调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社会出资的地质找矿工作,形成以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为主体的新格局。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与收益分配制度,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与公共服务,提高信息服务共享水平,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具体规划内容与目标见专栏3。






2025年展望:


全区油气类能源矿产的分布、规模、质量基本清楚;金属矿产的查明资源储量进一步增加,资源保证程度明显增强;新兴非常规矿产资源有重大发现,具备一定的开发利用条件。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矿山规模产能集中度明显提高,矿产品产业链延伸,就地加工率明显改进,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矿地关系明显改善,矿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化程度明显提高,依法办矿、依法采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等法制化水平明显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信息化法制化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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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根据自治区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结合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和区域产业布局,将自治区总体按呼包鄂协同发展、蒙西资源一体化发展、蒙东和谐发展3个地区各有重点、协调发展的方向进行布局。


呼包鄂协同发展区: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中鄂尔多斯盆地成矿区能源矿产资源丰富,为全国重要的石油-天然气-煤-铀成矿区,该区以煤炭、铀、油、气资源为重点进行综合勘查与合理开发。呼和浩特市加大城市综合地质调查及地热、浅层地温能等非常规能源开发力度,打造优势特色战略新兴产业基地。包头市为全国重要稀土产业基地,适度加强稀土优势资源开发,提高铁矿、稀土资源综合利用率,建设全国乃至世界重要的稀土原材料、新材料及应用产品生产基地、核燃料生产基地。科学利用煤、气、油、铀等资源,以鄂尔多斯为核心,积极打造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和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充分发挥该地区的引领作用,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分工协作、协同发展。


蒙西资源一体化发展区:包括阿拉善盟、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优质无烟煤、有色金属、萤石、晶质石墨、盐、碱、大理石等资源相对富集,但生态环境脆弱,生态保护任务艰巨。觉罗塔塔-黑鹰山、磁海-公婆泉、阿拉善成矿带和华北陆块北缘西段成矿带、白乃庙-锡林郭勒成矿带西段分布于该区域。在阿拉善地区重点勘查开发铁、金、萤石、晶质石墨、盐、碱、大理石等矿产。以巴彦淖尔市为中心,建设发展有色金属、贵金属深加工产业基地。以乌海市为中心,积极推进煤矿产业升级改造,提高含硫煤除降硫洗选水平,重点发展煤焦化、煤化工和建材工业产业,禁止新建焦炭、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等污染排放严重项目。乌兰察布市铜钼有色金属和萤石矿、晶质石墨等非金属矿较丰富,以集宁区、丰镇市为重点,高起点发展晶质石墨深加工业及氟化工产业,通过矿产品深加工和技术创新,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该地区在进行资源勘查开发的同时,应注重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创新区域发展协调体制机制,促进一体化发展。


蒙东和谐发展区: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等五盟市,该区域煤炭、有色金属资源丰富,水资源相对充足,生态环境良好。新巴尔虎右旗-根河成矿带、东乌珠穆沁旗-嫩江成矿带、突泉-翁牛特成矿带、松辽盆地成矿带、华北陆块北缘东段成矿带、白乃庙-锡林郭勒成矿带东段等分布在该区域。在海拉尔-满洲里、兴安盟南部-赤峰北部、赤峰南部敖汉地区,重点勘查开发利用铜、银、铁、铅、锌、锡、钼、金等金属资源。以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为中心,打造内蒙古蒙东清洁能源基地。以赤峰市、兴安盟为中心,打造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基地。该地区应注重完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绿色改造升级,促进资源产业提质增效。


第二节  重要矿产的勘查开发主要方向与基地建设


对于油气、富铁矿、铜等国家、自治区紧缺矿产,实行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于铀、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等非常规能源和稀有、稀散等矿产,要加大调查评价和勘查力度,积极提升资源供给能力。对于钨、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全区重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防止过度开采。对于自治区资源储量规模丰富、供给能力过剩的煤炭等矿产,要大力推进上下游产业联合、重组,发展深加工项目,消化过剩产能。对于晶质石墨、萤石等极具潜在优势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在未实现高端化技术应用期间,要给予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建设国家规划划定的12个能源资源基地,自治区政府要对能源资源基地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大力推进基地内矿产资源整装勘查,集约开发,推动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争取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设置、财政资金投入及相关产业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在能源资源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产业链延伸,建成蒙东、蒙西能源产业基地,大兴安岭中南段有色金属产业基地,巴彦淖尔市有色金属、贵金属产业基地,白云鄂博铁铌稀土产业基地、乌兰察布市精细氟化工-碳素深加工产业基地。



第三节  重点工作布局


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在成矿条件有利,有较大资源潜力且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划定12个重点调查评价区。非常规能源矿产重点调查评价区主要分布于鄂尔多斯、二连、海拉尔等盆地及周边盆地群,非能源矿产重点调查评价区主要分布于阿拉善北山地区、狼山-阴山地区、大兴安岭中南段及西坡、得尔布干地区。


在阿拉善盟北山地区、狼山-阴山地区、大兴安岭中南段及西坡等重要成矿区带及区内三大主要盆地群内,选择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集中、有较大资源潜力、矿业权设置相对简单的地区,划定38个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以及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作为重点勘查区。固体矿产勘查工作逐步加大西部地区投资力度,实现勘查工作重点西移。


重点治理集中开采矿山和“三区两线”矿山矿区地质环境,划定36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整体推动绿色矿业发展,打造鄂尔多斯市、赤峰市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第四章  公益性地质调查与服务


第一节  基础性地质调查


一、全面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


区域地质调查:为提高地质工作程度、解决重大地质问题、查明具中-大型矿床远景矿产地的地质成矿条件,在重点成矿区带部署1∶5万区域地质调查183幅,面积约6.37万平方公里,将全区可测面积覆盖率由37.36%提高到45.80%,开展1∶2.5万区域地质调查试点工作。


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完成1∶25万区域重力测量39幅,面积为26.01万平方公里。在大兴安岭南麓铜多金属矿分布区、大兴安岭中段铜多金属矿分布区、东乌旗铅锌矿矿集区、霍各乞铜多金属矿及外围、哈达门沟金矿区、扎木敖包-特拜金锌石墨矿分布区、浩尧尔忽洞-赛乌素地区金铁石墨矿分布区、测老庙铀矿区等八个整装勘查区及二连-贺根山构造带,部署1∶5万区域重力测量110幅,面积约4.01万平方公里。


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在集宁、奈曼旗、诺敏等可扫空白区和修测区开展1∶25万区域地球化学测量11幅,面积5.12万平方公里。


区域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完成巴丹吉林沙漠、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和亚玛雷克沙漠内蒙古境内1∶25万水文地质调查,总面积为15.80万平方公里,约合18个1∶25万标准图幅。


二、积极拓展基础地质调查服务领域


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与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完成通辽、赤峰、呼伦贝尔和乌兰察布地区主要耕地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面积约9.19万平方公里。开展呼包平原、临河平原农产品主产区重金属污染及残留农药地球化学调查与治理示范,完成1∶10万区域生态环境地质调查6000 平方公里。根据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成果,选择具有典型意义及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地球化学异常区、富硒及其他有益元素富集区,开展与生态环境和粮食战略有关的1∶5万土壤质量地球化学调查800 平方公里。根据1∶5万土壤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选择调查发现的足硒-富硒区域,开展1∶1万富硒土壤调查100 平方公里,进行富硒土壤农产品适宜性评价与利用。


粮食主产区水文地质调查与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完成西辽河平原农畜产品主要供给区-粮食主产区1∶5万水文地质调查76个图幅,面积约2.85万平方公里。完成严重缺水地区和集中扶贫区,包括乌兰察布市的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右后旗,锡林郭勒盟的多伦县、正蓝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镶黄旗等地区的1∶5万水文地质调查。完成呼包鄂乌等重要城市群、重要经济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完成霍林河、锡林郭勒和海拉尔等蒙东重要能源基地1∶5万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综合调查。完成包头、乌兰察布等中西部地区1∶5万土地复垦治理区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面积2.4万平方公里。


第二节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重点进行以金属矿为主攻矿种的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以及页岩气、煤层气、地热与浅层地温能等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


一、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


完成全区剩余的基岩区和浅覆盖区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114幅,面积约3.66万平方公里,以有色金属、贵金属为重点,兼顾一般矿产,开展全面找矿工作,并以片区为单元安排部署化探等地质资料整理总结工作,在区内实现基岩出露区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全覆盖。


二、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


完成松辽盆地、银额盆地、二连-海拉尔盆地及上述盆地外围盆地页岩气、煤层气远景调查评价。重点开展经济发展好、地热资源潜力大的呼包平原、临河盆地、鄂尔多斯盆地、西辽河平原、二连盆地群和海拉尔盆地等地区的地热资源勘查与评价工作,推动地热产业化发展。开展呼伦贝尔市、锡林浩特市、鄂尔多斯市等主要地级以上城市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工作,初步形成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产业体系。开展大兴安岭北部额尔古纳-根河地区等陆域高纬度和永久冻土带分布区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调查评价,查明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物质成分、赋存形式、资源量及开发利用价值。完成阿巴嘎地区、阿尔山地区、宁城地区干热岩调查评价工作,为干热岩应用提供示范。总计面积约70.18万平方公里。


第三节  地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加大地学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一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若干个博士后工作站。全面总结基础性地质最新成果资料,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片区总结与服务产品开发(地质志)》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调查成果综合集成与服务产品开发(矿产志)》修编。积极推进浅覆盖区(草原区、森林区、沙漠戈壁区等)勘查技术和深部勘探技术方法的研究。开展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及1∶5万地球化学测量等工作成果总结,进行综合研究、数据整合和数据库建设,为成矿规律研究、矿产勘查选区和成矿靶区优选提供可靠依据。针对基础性地质工作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或有较大争议的重大地质问题,部署专门地质问题研究课题;加强重要成矿区带、大型超大型矿床及重点勘查项目的综合研究工作,安排与矿产资源勘查紧密结合、能切实指导矿产勘查与地质找矿工作、区域上有针对性的综合研究项目。开展大地构造单元划分与成矿关系的研究、古生代与中生代岩浆活动及其与成矿的关系研究;以铜、铅、锌等有色金属为主攻方向,开展重要成矿远景区带成矿规律和找矿方向、资源潜力评价与勘查靶区研究;对比研究解决中蒙俄边境铜多金属矿床成矿规律及关键科学问题。加强难选冶矿产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关键性技术方法研究。


第四节  地质资料信息化与社会化服务


以现有地学成果数据库为基础,进一步吸收和补充区内各地质生产科研机构所拥有的地质矿产成果资料数据,建立可实现共建共享的全区地质信息大数据中心,并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和网络技术,搭建全区地质矿产信息化应用平台,实现全区地质数据的集中管理、应用、开发与科学展示,为地质成果资料的统一分析研究、信息集成、理论提升奠定基础。开展地质资料深度综合开发利用,拓宽服务领域,不断研发满足社会需求的地质矿产信息化公共服务产品,以提高全区地质矿产成果资料的整体“生、储、输”及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监管水平,提升地质工作的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五节 积极推进“向北开放”矿业合作


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向北开放”基础地质调查与信息服务计划,利用自治区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优势,与蒙古国、俄罗斯有关地区与部门对接,遵循互惠互利原则,力争协商制定5-10年的矿业合作发展规划,优先推进蒙古国南部重点地区矿业合作,支持自治区地勘单位开展蒙古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成矿规律研究和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加快推进蒙古国基础性地质工作,在重要成矿区带和重要成矿远景区开展1∶25万区域地球化学测量、1∶5万区域矿产地质综合调查。围绕铁、铜、铅、锌、金等重要矿种,开展重要成矿远景区成矿规律研究与勘查选区研究。加强公益性地质成果数据的数据库建设与集成。充分发挥各方在资源、资金、产业、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互补优势和合作潜力,逐步实施矿产勘查和矿业开发合作,获得一批优选勘查靶区,初步形成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基地。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一节  勘查方向与规划分区


一、勘查方向


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铀矿、地热、干热岩等能源矿产;富铁、铜、锡、金、银等紧缺金属矿产和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矿产;钾盐、晶质石墨等非金属矿产。


限制勘查开发时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原则上不再新立此类矿产的勘查项目,确需新立的,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并征得环保部门同意;限制勘查煤炭,合理安排为满足矿区总体规划和自治区配置资源所需的煤炭勘查工作,严格控制探矿权的投放。


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二、重点勘查区


以铀、铁、铜、铅、锌、金、银、稀土、稀有和分散元素矿产、晶质石墨等为勘查主矿种,划定了38处重点勘查区,其中包括东胜、通辽、二连盆地中北部、塔木素、红山子铀矿、呼伦贝尔乌努格吐山-甲乌拉、大兴安岭中段、大兴安岭南麓、乌拉特后旗霍各乞、白乃庙-别鲁乌图-毕力赫铜矿、呼伦贝尔三河、东乌旗、白音查干铅锌矿、赤峰南部金矿、阿拉善右旗扎木敖包-特拜石墨矿15处国家级重点勘查区。重点勘查区要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加大找矿力度,力争实现找矿突破。



第二节  探矿权设置区划


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科学部署地质勘查工作。对于第一类高风险矿产和第二类低风险矿产,将三级成矿区带上成矿条件有利、具有一定资源潜力、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作为探矿权设置区划的主要区域。如果勘查工作基础能满足划分条件,设置依据充分,经论证可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在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时必须符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相关产业政策,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条件等因素,优先考虑国家和自治区紧缺的重要矿产,探矿权设置应依据充分、勘查信息完整、区块范围合理。


规划期拟设置勘查规划区块1575个,规划面积为5.97万平方公里。其中整合、调整勘查规划区块16个,矿业权空白区新设勘查规划区块1559个。


拟设勘查规划区块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内5个,面积约345.55平方公里,其中空白区新设探矿权4个,探矿权调整与整合规划区块1个。


探矿权原则上按照勘查规划区块范围设置,在地质信息不断丰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规划的合理调整,但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严格规范探矿权的设置。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探矿权管理的法规要求,规范探矿权的设置,按照政府规划指导、市场有效需求和勘查工作进展需要,对规划的勘查区块进行有序投放,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对未划定勘查规划区块的矿业权空白区,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矿业权设置区划后,进行规划调整,以市场方式出让。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大项目按要求招标出让,其它探矿权项目均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确定承担单位及矿业权人。建立和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加强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保证信息完整畅通,促进矿业权交易安全。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要积极构建“政府投资引导、市场化运作、多方参与、滚动发展”的矿产勘查新机制,健全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体系。制定和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确立社会资金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勘查投资积极性和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鼓励大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支持大企业集团与自治区地勘基金合作出资,开展国家和自治区急需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建立健全自治区绿色勘查标准和规范,尽快出台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绿色勘查标准和系列规范制度。大力推进绿色勘查,部署实施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加快修订实施地质勘查行业标准、规范,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尝试统一规范草原补偿标准,确保补偿位于合理区间。


强化施工作业中勘查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实行持证管理,探矿权申请人应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探矿权证,禁止无证勘查和非法勘查。对承担地质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严格资质管理,按照勘查资质承担相应的地质勘查任务。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有关矿产资源法规、技术经济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综合勘查,对矿床中主要矿种进行勘查和评价的同时,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对应开展综合评价而未开展的项目,督促其进行整改。


加强勘查质量管理。全面推行质量抽查“双随机”制度,尽快出台自治区地质勘查质量管理办法。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杜绝假冒、伪造、粗制滥造地质资料的现象发生,对于违反技术规程和设计流程,伪造地质资料的应严肃追责。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要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开工和收工报告制度。建立勘查单位诚信黑名单制度,上榜单位不得继续承担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勘查过程中,要加强检查、督促。勘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组织资料评审,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汇交资料,提交查明资源储量的地质资料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否则不得转入采矿活动。


规范探矿权退出机制。通过督促探矿权人履行探矿权维护、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和勘查区块缩减面积等措施,规范探矿权正常退出制度。经勘查工作没有进一步工作价值,探矿权无偿退出。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已设探矿权,探索通过补偿、置换等方式逐步依法有序退出。探索建立多手段、多部门联动的管理体系,及时依法清理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的“僵尸”探矿权。


叠置矿产综合勘查。对于鄂尔多斯盆地等重要矿产聚集区内叠置的矿产,探索建立综合勘查、综合研究、统一部署的协调机制,按照多矿种“统一规划、协调合作、共享成果”的原则,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共同制定综合勘查规划,统一部署勘查工作,避免重复勘查施工、浪费经费,要加快铀矿等工作程度低的矿产资源勘查进程,鼓励推进煤、铀兼探兼采,促进勘查成果共享。


第六章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开发利用及总量调控


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矿、地热、铜、镍、铬、锰、钾盐、金、银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鼓励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


限制开采资源利用效益不抵生态环境破坏赔偿的矿产;限制开采湿地泥炭及非紧缺低品位矿产。对于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材料矿产,应在盟市旗县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开采,避免滥采乱挖破坏环境。


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河道砂金、超贫磁铁矿。


对稀土矿、钨等资源优势矿产和煤炭产能过剩矿产进行总量调控,按照国家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严格控制煤炭行业新增产能,规划期内,前3年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第二节  开采规划分区


一、重点矿区


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选取自治区境内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自治区以至全国矿产资源安全供应有重要作用的大(中)型矿产地和矿区82个,划定为自治区重点矿区,其中包括扎赉诺尔煤炭矿区、钱家店铀矿区、金厂沟梁金矿区等51个国家规划矿区。


对于重点矿区,要统一规划,促进矿山合理布局,全面提高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鼓励延长产业链,生产高端产品,加强监督管理。以重点矿区为引导,有针对性的打造特色产业基地。






二、限制开采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开采区。


本轮规划的限制开采区主要是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域,作为资源保护区进行管理,划定太仆寺旗白石头洼钨矿、东乌旗沙麦钨矿、白云鄂博稀土矿区3个限制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要严格控制采矿权的设置数量、矿山开采规模、开采总量,采矿权新立、变更要严格按照矿山准入条件,进行规划论证与审查。


三、禁止开采区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禁止开采区,并严格管理。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开采活动。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第三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矿床规模、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矿体的完整性等因素,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本轮规划共设置开采规划区块2056个,规划面积3.79万平方公里。其中煤炭开采规划区块118个,面积为0.73万平方公里,其中空白区新设开采规划区块19个,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80个,采矿权调整与整合开采规划区块19个;规划期前3年禁止投放,3年后视市场需求决定。设置非煤矿产规划开采区块1938个,面积约为3.06万平方公里,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1867个,空白区新设开采规划区块56个,采矿权调整与整合开采规划区块15个。


其中国家规划矿区内拟设开采规划区块124个,面积约7328.22平方公里,其中空白区新设开采规划区块20个,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67个,已设采矿权调整与整合开采规划区块37个。按矿种分类:煤开采规划区块91个,面积约6159.53平方公里,其中空白区新设开采规划区块17个,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57个,采矿权调整与整合开采规划区块17个;其余为非煤开采规划区块,全部为探矿权转采矿权。


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类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统一由市县级规划确定。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


一、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对稀土、钨等国家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晶质石墨、萤石等自治区优势矿种,以及富锗煤和焦煤、无烟煤等优质稀缺煤种加强保护、控制开发。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矿业权核查工作,为科学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提供支持。鼓励钨矿生产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改进工艺装备,控制初级产品的配额比例。引导晶质石墨、萤石等优势非金属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符合设计生产指标、“三率”指标、环保要求等情况下,稳定生产规模,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大力延长产业链,扩大产业关联度,以产业集群的形式发展,力争形成自治区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按照地方政府核定的产能生产富锗煤、焦煤、无烟煤,严禁超规模生产,提高富锗煤的综合利用效率。


二、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要求,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铀矿区进行储备。将位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也进行储备。对于储备矿产地,严格保护和监管。建立储备矿产地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外部条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经严格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由国家或自治区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开发。





第五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地方草原保护相关条例,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杜绝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活动,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推进多矿种协调开发。统筹协调多矿种叠置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选择鄂尔多斯市开展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等能源矿产进行综合开发试点,以资源禀赋情况为依据,按照空间划开、时序错开、综合开发、互不影响、急需先上、权益保护、合理避让、合资合作的原则,探索统筹协调叠置矿产开发时序的新机制,加快建立三维立体地质空间数据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层面成立协调机构,通过国家、地方、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渠道,建立多矿种协调开发模式,切实提高叠置矿产的开发利用效率。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强矿山建设前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完善矿山闭坑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矿产资源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勘查、开发、闭坑全程信息化监管。


第七章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第一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使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根据全区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情况、市场需求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严格执行自治区矿业开发准入条件,规范设计开采方案和机械化生产。褐煤开采井工矿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矿不低于500万吨/年;其它煤种井工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年。新建非煤矿山一个矿床设置一个矿山企业,规模不低于相应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凡是已设立的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尽快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按照市场淘汰规则,逐步有序退出。


全面优化开采布局。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确定选矿厂的建设规模,选矿能力要与矿山占有资源储量规模和开采规模相匹配。按照“分散采矿、定点选矿、集中冶炼、集聚发展”的原则,规划选矿、冶炼、加工项目布局。


积极化解过剩产能。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控制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单纯规模扩张,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建立枯竭煤矿淘汰机制,虽有资源但属于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采取产能有偿转让和并旧上新等措施逐步予以退出。对产能不符合要求的煤矿逐步完成分类整合重组。全区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新确定的生产能力依法合规组织建设生产。推动企业开展优势产能合作,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有效促进产业链延伸。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打造龙头骨干企业,使资源向冶炼加工骨干企业配置,加快产业融合、上下游联合,实现煤电冶加和探采选冶加一体化经营。对有色金属工业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对现有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技术,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大的矿产品深加工项目,使产品向深加工产品转变、向高附加值和低能耗产品转变,实现产品结构多元化,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发展。


第二节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促进资源型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精深加工水平。在开发利用主要矿产时,对于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评价,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


促进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对于煤炭资源,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推广瓦斯抽采工艺,全面实施高瓦斯矿区、高瓦斯矿井规模化抽采工程,推广先抽瓦斯后采煤的煤炭生产顺序。提高洗选煤比例和水平,提高原煤就地转化率,生产煤矿就地转化率达到50%以上。按照煤电化、煤焦化、煤液化和煤气化等多种模式,实现煤类分类、分级、分质综合利用,延深产业链,发展下游产业。鼓励大中型企业加强副产品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地面堆积物的堆放,鼓励煤矸石回填,减少地面污染。建设煤矸石、瓦斯自备电厂。充分利用粉煤灰,开展有用元素的提取,以及建材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


提高有色金属综合利用水平。在有色金属矿产的开发过程中,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利用共伴生资源,既要提高主元素回收率,又要注意综合回收伴生组分。加强难选氧化矿、铜锌混合矿等典型复杂难选矿及低品位共伴生矿的选冶加工利用性能试验研究,开展攻关研究,解决选冶技术和提高综合回收利用水平。积极推动资源开发利用向循环模式转变,从采选、冶炼和综合利用回收等方面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加强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三废”和余热、余压的综合利用,推动再生有色金属业的发展。加强复杂难处理贵金属提取技术研究和选冶过程中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大力推广高效节能采选工艺和设备、自热强化熔炼工艺、低温低压铝电解节能技术、湿法冶金节能等先进技术。


加大“三稀”矿产开发利用研究。积极研发稀土新产品,拓展新的应用领域。组织开展稀土功能材料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大镧铈元素开发应用,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扩大稀土永磁材料等高端产品生产规模,到2020年稀土高端产品占比达50%以上,培育壮大永磁电机稀土陶瓷材料等稀土应用产业,加大铌钪资源综合利用,培育发展下游高端应用产品,推动白云鄂博稀土资源合理平衡利用。对于目前技术工艺难以解决,或经济上不合算,而暂时难以利用的共伴生资源,要合理堆放、妥善保护,防止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待选冶技术突破后再开发利用。


改进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工艺技术。确定合理的开采量和开采工艺,提高有效选矿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加快推进高纯石墨、柔性石墨、核级石墨、石墨烯、碳素等系列下游新型产品研发和应用,促进规模化生产。推广先进采选技术,鼓励中低品位磷矿开发利用。


强化“三率”指标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积极开展科技创新,采用经济、技术、行政手段,推进运用技术目录中的高效采矿、高效利用、高效选冶以及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利用等鼓励技术。禁止采用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和选矿淘汰技术。新建矿山,必须采用国家规定或建议推广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投产后的“三率”指标必须达到设计方案要求。生产矿山,凡是采用了国家建议淘汰和限制的工艺技术的,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改造或关闭。制定支持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相关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制度,实行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未达标的矿山企业列入负面清单,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全面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积极推动自治区级和盟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三级绿色矿山管理体制与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分地域、分规模、分矿种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关管理办法,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面推动全区绿色矿山建设。


矿山企业要切实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条件,促进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与社区和谐,严格依法办矿和安全生产,培育企业文化和规范管理,引领或践行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土地复垦示范,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资源,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开采规模要在最小控制规模之上。将绿色矿山建设条件列入开发利用方案范围,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区和谐。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合理开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社区和谐。


构建绿色矿山建设的长效机制,形成与之配套的政策体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的矿山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在资源配置、建设用地、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积极打造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大力发展绿色矿业,以鄂尔多斯市能源、赤峰市有色金属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绿色矿山建设有一定基础的地区为核心,打造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引领和带动全区传统矿业的转型升级。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建设50座国家级绿色矿山,一半以上的大中型矿山企业达到相应级别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小型矿山企业能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通过发展绿色矿业,使全区矿山企业做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第四节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对以矿业发展为主的资源型城市,要大力发展多元经济,努力发展多种经营和矿产品深加工产业及其他产业,合理调控对资源开发的依赖程度。加强矿区外围和矿区深部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扩大资源储量,延长矿山企业生产寿命。加强生态环境文明建设,保护好青山绿水,为后续产业发展创造条件。做好城市发展规划,推行矿区和居民区分离制度,控制城市发展规模,推广多渠道就业和多种经济共同发展,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规范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霍林郭勒市、锡林浩特市等成长型城市的资源开发秩序,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基地。推动赤峰市成熟型城市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提高资源产业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推动有色金属加工业向中高端发展。积极支持统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建设资源型产业转型发展示范区。继续加强包头市再生型城市稀土优势资源开发,发展新兴产业,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八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严格矿山地质环境准入要求


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要求。矿山开发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规定编制分期治理方案并进行治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对矿山企业分期治理进行验收。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督管理


自治区结合国家有关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在自治区的统一指导下,以旗、县(市、区)为主要单元,开展本辖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责任机制建立为界限,区分矿山地质环境“新老问题”,明确责任;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常态化督查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定期报告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督查制度,加强落实生产矿山边生产边治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开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遥感动态监测,建立自治区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矿山开采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特别是地质灾害隐患,及时进行预防和治理。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开展监测工作,加强监测力量,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基本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监督管理。


四、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多元化投入机制


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成效。积极申报国家“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项目,开展对重点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市场,探索开展政府、社会资金合作治理和“先建后补”方式,拓宽治理资金渠道。研究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办法,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边开采、边治理”。在有条件的区域,经矿山企业同意,地方政府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鼓励相邻矿山企业开展集中连片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原则


明确责任,分类治理。通过详细调查,分清治理责任。计划经济时期遗留、责任人灭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强化生产矿山分期治理,分期验收,对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及时治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总责”的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区域


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积极推进分期治理工作,形成生产占用的土地面积与治理面积基本平衡的局面。发挥各级财政的力量,拉动社会资本投入,以“三区两线”的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工作为重点,加快解决历史欠账问题。


“十三五”期间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400平方公里。其中,生产矿山350平方公里,历史遗留50平方公里。


重点治理区安排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已严重威胁到矿区及周边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治理成效显著的矿山(矿区)。主要位于资源型城市采煤沉陷区、资源集中开采区,城市周边、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等治理区域,共划分36个重点治理区,其中集中开采区22个,三区两线14个。







 




第三节  矿区土地复垦


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面调查、掌握现状的基础上,各盟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划分台帐,逐一落实复垦责任。


对于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逐步进行复垦。到2020年,完成矿区土地复垦面积40平方公里。


对于生产矿山,采矿权人是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由矿山企业全面履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并按照三年一个治理周期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年复垦面积与年破坏面积基本平衡。


对于新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环境准入制度。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全面履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


对开发过程中剥离的适宜耕地的表层土壤,应该做好收集和贮存,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地改良等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禁止将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物料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复垦土地应当满足相应土地利用的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第九章  重大工程


遵循“技术可行、以点带面、整体优化、效益明显、操作性强”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积极申请和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保障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工程。健全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地质资料信息集成与社会化服务等重大工程。加大重大工程实施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重大工程顺利推进。


第一节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与勘查工程


落实《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促进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程顺利开展,力争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取得一批重要成果。


全面推进基础性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工程,继续开展重要成矿区带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程。开展呼包鄂重要城市群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程,为城市空间发展、环境安全防治与环境评价提供决策依据。开展鄂尔多斯盆地北缘含铀岩系三维地质填图工程,提供可供能源基地发展建设和科学布局的三维地质图与可视化成果。开展砂岩型铀矿、煤层气、页岩(油)气、干热岩、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地热、浅层地温能等新型能源矿产的调查与勘查示范等重点工程,通过调查、物探、钻探、科研等工作手段,探获铀矿资源量、优选干热岩勘查示范区、形成“三气”开发技术体系,为新型能源成矿预测及勘查选区提供基础资料。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开展向北开放中蒙俄资源勘查开发合作工程,进行政府层面地质技术和公益性地质合作,主动为蒙古国提供地质技术支撑,积极推动境外资源勘查与开发,在资源丰富的俄罗斯、蒙古国,依托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骨干企业,建立与资源所在国利益共享的对外资源勘查开发机制,形成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


充分利用煤炭优势矿产资源,推进霍林河煤田低煤阶煤层气、呼和诺尔煤田多水平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利用科研、地震、钻井、测井、测试、压裂、采气等技术手段,探获资源量,形成煤层气开发技术体系。开展赤峰市锡矿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新型锡矿矿山。积极推动乌兰察布、阿拉善地区晶质石墨矿的开发利用,开展乌兰察布市萤石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在采选利用关键技术方面取得较大创新,提高重要非金属资源的产品附加值,推进建设石墨、氟化工产业基地。对于其它金属矿产,重点设立引进和研发先进的采选技术、探索低品位矿产的开发利用的重大工程,提高开发利用技术水平,延长产业链,增加经济效益。



第三节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继续进行白云鄂博稀土、铁、铌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程,研发综合回收钪资源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建成氧化钪提取、金属钪制备示范生产线,实现钪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完成尾矿库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



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高铝粉煤灰资源,推进鄂尔多斯煤电铝灰一体化项目,做好粉煤灰提取工作,建设鄂尔多斯煤电铝灰基地。


充分利用煤炭资源优势,采用气化、液化、合成等技术,开展煤制超清洁油品等工程建设,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加快进入深加工阶段,促进下游有机、精细化工有序发展。


开展与金属矿共伴生的硫铁矿、晶质石墨、高岭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矿产资源采选及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方面取得较大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工程


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为重点,优先选择集中连片、急需治理,治理后能产生社会轰动效应的地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开展包头市北梁棚户区及外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城市土地利用及生态效益。开展乌海市、乌兰察布市、扎赉诺尔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改善资源型城市环境和当地人民居住条件。



第五节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


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整体推进、严格准入、配套激励”原则,开展鄂尔多斯市、赤峰市两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逐步在全区构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调节机制、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利益共享机制和矿区矛盾化解机制。实施综合利用、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工程项目。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投资为主。



第六节  地质资料信息集成与社会化服务工程


开展地质矿产云数据建设工程,建设地质大数据服务平台,开发多元信息产品,促进资源共享。逐步将已有成果信息采集收录,结合信息化技术,对数据进行二次加工,进行不同地质专业信息的耦合集成,以空间模型的建设融合地质工作中所形成的不同比例尺与不同地质专业的各种资料,搭建可供集成、分析、管理、展示的全区基础地质类数字信息化平台系统,以形成内容更为丰富、服务对象更为广泛的深加工服务产品。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信息生、储、输信息化网络化应用技术研究,实现海量数据的快速获取、浏览、可视化展现及快速组织管理。 


第十章  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快管理职能、管理方式转变,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提升依法依规管矿用矿的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


第一节  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


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逐步分离矿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使产权界定更加清晰,利于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所在地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使所有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分离资源行政管理和资产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有偿使用制度,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


第二节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体系建设


统筹协调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社会出资的地质找矿工作,着力解决勘查高风险。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引导,进一步确立社会资金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提高公益性地质资料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风险,拉动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


完善矿业权市场和勘查服务市场,科学设定矿业权出让法定程序和合理的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完善矿业权合理流动制度,建立统一的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加强对矿产资源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鼓励通过竞争方式实现矿业权重组和整合,逐步形成集团式经营。鼓励地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鼓励地勘单位与矿业企业组建勘查开发企业,实现探采一体化。


第三节  理顺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


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利益共享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资源原产地居民之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比例,使矿产资源收益在相关利益主体间分配更趋平衡与合理。资源收益比例进一步向资源原产地倾斜,支持改善原产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试行土地使用权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折股量化的新模式,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给予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以相应的股权收益,使矿区群众能够真正享受矿业开发成果,做到和谐共赢。


第四节  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与公共服务


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矿产品结构及产业结构。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体系,实施按矿种、分区域差别化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严格勘查开发准入条件,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业产业集群发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针对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好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审批制度,确保下放工作顺利进行。


及时开展综合研究,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使地质工作广泛为社会公益服务。建立地质资料汇交黑名单及信用制度,督促地勘单位及矿业权人按规定及时汇交资料,完善地质资源汇集与共享机制,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提供基础服务,同时为掌握资源情况、促进区域矿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第五节  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管,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发展绿色矿业,从综合层面、深层次机制上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提高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信息化网络化应用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立以储量动态管理为核心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探矿权转采矿权监管制度的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监管,建立以日常管理为主同时辅以必要的集中整治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作为矿山开发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有效的矿山“三率”指标考核监管体系。


明晰矿产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与权责关系,简化办证程序、减少办证时间、避免与相关部门产生的责任推诿现象。理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系与矿政管理、储量报告、规划体系、地质资料管理等制度的关系。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一节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考核目标、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节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建立健全规划预审和审查制度,按照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规划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不断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健全完善规划会审制度,依据规划严格审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查。


第三节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建立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逐步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和中期评估,总结和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协调。根据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管理的需要,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问题、新形势,对规划进行及时调整和滚动修编,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规划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监督检查规划目标、指标任务的实施情况。建立规划批准前的公示和批准后的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信息反馈制反馈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管理和监督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平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同时开展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区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为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审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规划、勘查、开发、保护等管理部门做好支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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