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1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7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药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药管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12月)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防治有害生物,保障农林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直接的影响。201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原有农药管理体制机制进行了较大调整,农药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区农药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药、全程监管、权责明晰、用药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药是具有一定毒性的特殊生产资料,在服务农林业生产的同时也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农药管理对农林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农药管理是建设绿色内蒙古的需要。绿色是内蒙古的底色和价值,生态是内蒙古的责任和潜力。农药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必须加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管控,提升农药利用率,把不合理的用药减下来,为生态环境“减负”,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格局,为建设我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创造基础条件。
(二)加强农药管理是保障粮食生产稳定的需要。稳定粮食生产是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病虫草鼠害是影响粮食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我区损失率均控制在5%以内。通过加强农药管理,推进科学选药用药,推广综合防治模式,提升农药利用率、提高防治效果,对控制损失率,保证粮食产能稳定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农药管理是促进农业提质增效的需要。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居民消费需求正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转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更多体现在农药残留的控制上。必须以农药管理为抓手,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进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实现控药减害,增加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供给,促进我区农业提质增效。
(四)新修订《条例》对农药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条例》规定原经济和信息化、质检部门承担的农药生产企业定点核准、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职能统一划归农牧业部门负责;保留登记许可,新增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试验单位许可,均由农牧业部门核发并进行日常监管;实行农药召回制度,开展废弃物及包装回收;农牧业部门承担农药生产使用调查统计、使用风险调查监测、农民教育培训指导以及农药药害事故技术鉴定及调查处理等职责;明确了由农药引起的中毒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的调查处理单位。《条例》对农药管理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健全农药管理体系,完善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依法尽快将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农药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坚决贯彻《条例》规定,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生态宜居、治理有效为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增效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健全监管体系,明确职能职责,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推进科学用药,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农林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药。增强法治观念,强化违法行为查处。严格执行《条例》及其系列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2.坚持生产引导。严格生产许可,逐步调整布局,引导企业转型升级,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强化环保和生态要求,禁止高污染企业落地,限制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优先发展生物农药。
3.坚持绿色引领。推进生态控制、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农药利用率,控制用药总量,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制度。
4.坚持分级负责。遵循“属地管理、依法履责、保障安全、服务产业”的要求,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树立法制意识,持续提升全程监管水平。
(三)目标任务。
1.提升产品质量。到2020年,农药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农药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稳定向好。
2.提高农药利用率。到2020年,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实现农药“零增长”,到2025年农药利用率达到全国前列。
3.优化生产布局。到2020年,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达到65%以上;到2025年,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达到80%以上。
4.健全农药管理体系。用3至5年时间,健全农药管理体系,提升农药管理机构的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构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化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三、严把登记准入关,优化农药产品结构
(一)加强登记初审管理。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经所在地农牧业部门备案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农牧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审查,合格后上报农业部登记。鼓励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申请登记,加快推广应用;对天敌生物免于登记,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适当简化特色作物用药登记资料,加快受理、初审和上报进程。严格限制高毒高风险农药登记,强化部门配合,严格环保安监等要求,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生产使用中缺乏有效安全防范和监管措施的产品按要求不予受理。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引导企业调减常规产品数量和规模,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积极开发高效、低风险、低残留适应绿色发展的生物农药和新农药。支持企业优化已登记产品,淘汰落后产品。
(三)强化登记试验监管。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农药登记试验实行自治区备案管理,新农药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登记试验申请人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保证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农药与登记试验样品一致。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开展登记试验,保证试验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对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在登记试验过程中出现难以控制的安全风险时,责令停止试验,并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盟市和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完成对登记试验各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严把生产准入关,优化农药生产布局
(一)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接收企业生产许可材料,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审核,合格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各级农牧业部门在公开条件、程序、要求的同时,更要严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技术审核环节要按照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逐条逐项把关,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现场考核,确保其符合农药生产规定。各级农牧业部门还要加强农药生产许可审批的证后监管,适时开展督查,确保持续达标、运转有序。
(二)加强农药生产调控。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对农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优化生产布局,促进农药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质量,农牧业等部门要防止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引导企业逐步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新建农药企业必须在自治区级以上化工园区建厂;原有企业迁址或新增原药生产范围的,必须进入盟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在依法严管原有企业履行环保、安全生产等责任的同时,禁止新建高污染农药企业,限制高风险、高毒农药生产企业新建和扩建,提高承接转移企业的准入门槛。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安全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规定,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减少污染源,降低“三废”排放。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引导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程可查、质量可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严把经营准入关,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一)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盟市或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监管,跨旗县(市、区)和旗县(市、区)无农牧业部门经营农药的,由所属盟市农牧业部门核发。严格许可条件,经营者要具有专业学习经历,具备指导农民科学选药、合理用药的知识和能力;配备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销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利用互联网经营的,必须设有实体店,并在互联网上醒目标注农药经营许可证、产品相关许可信息、标签图案等,同时遵守互联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旗县级农牧业部门要实地核查农药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的跟踪调度,适时开展检查,保证经营许可规范有序。
(二)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自治区农牧业部门负责制定全区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布局规划,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受理布局规划内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合格后交由盟市农牧业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自治区农牧业部门审核,自治区农牧业部门按要求审核合格的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经营场所要具备仓储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配备有2年以上农药经营行业从业经历的销售人员,能够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鼓励盟市和旗县(市、区)出台农药管理规定,细化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要求,严格农药使用规定,提高农药管理水平。
(三)强化经营管理责任。引导农药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规范经营。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加强质量监管,规范经营者进货渠道,严禁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对问题产品要及时召回。加强督导检查,对经营场所、经营人员、台账管理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范围经营农药的,要责令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加强技术培训,组织经营人员定期参加技术培训,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农药使用指导,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一)推进科学选药用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选药、合理用药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种植制度、作物结构和生长发育进程,结合监测预警指导农民对症选药、适期防治,防止乱用药造成的成本增加和质量安全事件。指导农民按照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剂量、方法施用农药,并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菌类、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鼓励减少或禁止限制农药的使用。农牧业、林业、粮食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农药使用环节的技术指导、用药安全等工作。
(二)推进农药减量增效。盟市和旗县(市、区)要全面推进控药减害行动,多措并举减少农药用量。加大对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病虫草害统防统治的扶持力度,扩大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的整建制推进范围。加快高效施药机械的推广普及,充分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资金,扶持统防统治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装备大中型植保机械,推进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率。
(三)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各盟市、旗县(市、区)每年都要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培训计划,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农药安全使用、病虫草害防治和施药技术等知识的宣传培训,普及法律法规和安全用药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安全用药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根据当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结合病虫害预测预报,指导农民适时、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七、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利益
(一)完善监督抽查制度。各地区要加大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规范抽查主体、程序、方法、处置,保障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严肃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范围要覆盖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门店),必要时还应包括使用环节,抽检结果要依法及时录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严查严管态势。
(二)依法惩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经营农药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经营者招用被禁业人员的,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立即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保等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的由粮食等部门组织鉴定和调查处理。
八、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农药管理水平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药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改革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统筹协调和细化各部门职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药管理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细化内部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条例》要求。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职能,完善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农药管理工作运转高效、行动统一、监管有效。安监、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行业安全运行。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药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农药全程监管和质量监督抽查,农药风险监测预警和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培训,生产技术评审和农药使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主体不明的农药及废弃包装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开展。各地区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规定,保障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履行新增职责相适应的农药管理机构,保障管理人员队伍,充实基层农药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好农药管理职责。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农药管理职责分工,完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盟市、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要设立专门农药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苏木乡镇要设专人负责。总体上要确保全区农药管理职能到位、职责到人。进一步加大农药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力度,逐步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农药管理队伍。
(四) 强化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理顺工作关系,畅通信息渠道,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监督检查,上级农牧业部门要履行好对下级农牧业部门的监督职责,规范经营许可等管理行为。
(五)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地区要按照标准优先、强化共享、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协同推进的原则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加快建立覆盖登记、试验、生产、经营等内容的农药数字化平台,推进农药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监管,做到全程跟踪、分段把关、及时发现、盯住改进,实现农药信息互联互通、追根溯源、即时查询,提高农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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