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7〕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6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降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成本,防止贫困人口因搬迁而过度负债,加快推进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政策,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对从事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建设单位(指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独立法人,包括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盟市级、旗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自治区平台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与各旗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协议》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支持建筑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以上工作由税务机关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围绕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就业增收配套建设的产业项目等,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国土资源、气象、建设、环保、地震、消防等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收费单位按照低限减半收取。实行市场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扶贫支援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各行业协会协调相关服务机构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按照执业收费标准的低限给予优惠收取。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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