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11-17 00:02: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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