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11-17 00:02: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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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内蒙古, 内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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