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17〕1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谢静泽等100人自治区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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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谢静泽等100人自治区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的通报
内政字〔2017〕1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谢静泽等100人自治区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
特级教师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的通知》(内人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7年6月13日
附件
自治区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名单
(共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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