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字〔2018〕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17 00:33:5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相关规定,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一项长期公益募捐活动。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积极参与下,2017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区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了送温暖、救助贫困大病患者、“光明行”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博爱家园、红十字应急救护角(点)等人道救助项目和救助活动,投入“博爱一日捐”资金近8680万元,救助各类特困群众81.2万人(次),在动员社会力量、助力精准脱贫、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补民生短板,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把“博爱一日捐”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好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  


二、切实管好用好“博爱一日捐”募捐资金 


各级红十字会要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募捐资金,将“博爱一日捐”20%的资金用于备灾救灾储备金,30%的资金用于人道救助、灾害救援并继续巩固“博爱一日捐  温暖千万家”等品牌救助项目,50%的资金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内蒙古“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及应急救护点建设等民生项目。要加强公信力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募捐款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要加强内部自律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捐款接收使用情况,让捐赠者放心、使受助者满意。要加强筹资能力建设,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拓展筹资渠道,提升筹资能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益事业,确保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把善款用好、好事办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同级红十字会善款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博爱一日捐”活动的公信力。 


三、加强“博爱一日捐”活动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博爱一日捐”活动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人人参与公益、人人奉献爱心的公益理念,大力宣传报道募捐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引导社会文明新风尚。要精心策划、集中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活动,褒扬爱心奉献行为,激发社会各界群众的参与热情,使“博爱一日捐”活动成为自治区社会公益品牌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亮点。要加大对公益慈善活动的宣传和支持力度,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收取公益活动和公益广告相关费用。 


2018年“博爱一日捐”活动至9月底结束。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将捐款直接交至自治区红十字会(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西段),联系人:贾玉梅、孟昭卉,联系电话:4501204、4501210。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营业部,账号:150832650327。各盟市、旗县(市、区)所属部门和单位捐款直接交至当地红十字会。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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